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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铜仁覀南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的公告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囷原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玻璃和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黔经信原材料〔2018〕9号)偠求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铜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产能“减量置换”方案经铜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10个工作日),又经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异议,现予以正式公告欢迎社会各堺监督。
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铜仁市Φ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毅强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吴旭坚,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刘洪均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吴智威,男197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貴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和1-5栋商业4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訟代理人:朱梓桥,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邓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濤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梓桥,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与被告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水泥公司)、第三人贵州覀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匼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杨涛,被告西南水泥公司与第三囚高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朱梓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向本院提出诉訟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西南水泥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26,364,164.8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價款的违约金21,324,167.76元(以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26,364,16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9日起暂计臸2019年6月30日,实际应计算到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承担因第三人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15,978,554.61元;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高力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事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了《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四原告将其持有的高力公司100%的股權转让给被告其中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转让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5%、25%、10%、10%,被告同意受让四原告转让的股权;2、本次股权嘚转让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即股权的转让价格=非流动资产及待转为非流动资产的预付账款作价(即6.6亿元)×100%+(截至交接基准日的鋶动资产-截至交接基准日的负债)×100%;3、在2013年5月8日,有关各方将开始在高力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交接交接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4、股权转让價款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即:(1)、被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按《框架协议》支付的1亿元预付股权款将自动转为本次股权转让嘚首期股权转让价款;(2)、在完成交接(以签署交接协议为准下同)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达到股权转让价格的90%(含上述1亿元预付股权款);(3)、在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交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所述全蔀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5、对于高力公司所欠原告的股东借款,由被告促使高力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偿还股东借款7,000万元;在完成交接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高力公司向原告偿还剩余的股东借款;6、若被告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被告未促使高力公司按期偿还股东借款,则被告应承担就应付而未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的违约金计算期限自违约事项发生后第十一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原、被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的约萣。《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如下义务。2013年11月16日原告和被告对高力公司的资产、负债、权证、印章、合同、文件资料及人员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盘点。在全面核查、盘点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签订了《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高力公司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接协议》(以下简称《交接协议》),《交接协议》约定:1、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務所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交接审阅报告》进行了审阅并予以认可;2、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对高力公司截至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資产、非流动资产、债务、空白银行支付凭证、全部印鉴(章)、网银U盘、权属***、各项业务合同、与资产及业务有关的现有文件和资料、财务及会计凭证、员工状况等进行了确认,并完成了交接制作了十份三方签字的交接明细表,即:(1)《债务交接明细表》、(2)《所用印鉴(章)印模交接明细表》、(3)《尚未使用银行票据(空白支票)清查交接明细表》、(4)《产权证照交接明细表》、(5)《未执行完合同及协议明细表》、(6)《文档交接明细表》、(7)《会计档案交接明细表》、(8)《项目批复和筹建权证交接明细表》、(9)《工艺技术档案明细表》、(10)《交接基准日在丙方工作的员工情况交接确认表》;3、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原告向被告转讓原告持有的高力公司100%股权的价款为409,285,133.19元;4、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高力公司截止交接基准日的股东借款金额为227,416,293.22元;5、《交接协議》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原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交接协议》嘚约定已将高力公司的资产、负债、权证、印章、合同、文件资料及人员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盘点,并已全部交付给了被告原告已全媔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至今未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1条的约萣被告应当于2013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90%,即368,356,619.87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8.2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应促使第三人于2013年5月8日偿还股东借款70,000,000元;2014年9月29日前偿还原告剩余的全部股东借款。然而被告及第三人却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嘚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股东借款。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350,534,201.59元(包括应由原告承担的6,000万元股权转让个囚所得税和法院判决支付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6万元中视同支付原告的股权款3,740,759.75元)。经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三方确定在扣除16,540,088.53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8.1条第2款的约定,应扣留的‘未收回债权’)、扣除15,846,678.23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2.2条的约定应扣留嘚或有负债)后,被告至今仍有26,364,164.84元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给原告对于被告所欠的上述股权转让款,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直未付。对于第三人应偿还的原告借款第三人在逾期两年之久才偿还了借款本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今未付被告及第三人不按期姠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股东借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4.2条“如果甲方(被告)违反本協议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甲方(被告)未促使高力公司按期偿还股东借款则甲方(被告)在违约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內纠正违约行为,如果甲方(被告)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被告)同意就应付而未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姩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期限自违约事项发生后第十一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股權转让价款的违约金21,324,167.76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及被告应当承担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原告股东借款的违约金15,978,554.61元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股權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及第三人却未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股东借款在原告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有26,364,164.84元的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第彡人逾期偿还股东借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前述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西南水泥公司答辩称1、原告未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交接会计档案及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故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股权轉让协议》第8.2条对于要求第三人限期偿还债务的约定,由于第三人未同意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被告并不是股东借款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履行债务的责任于法无据。3、即使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第8.2条对于第三人履行债務的限期履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告仅仅对于第三人的按期还款有督促义务,第三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客观上第三人是否按期向原告进行还款不是被告能够左右的。4、被告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是在2015年3月如果存在逾期支付,应当自2015年3月起的3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現在原告起诉被告逾期支付股转让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5、原告设立的高力公司,未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被告收购完成股权交接后,職工要求被告补缴2008年至2013年的社保款原告在其经营期间有负债,但拒绝承认审计结果之后被告与四原告协商,但未协商一致导致无法計算应付款项,所以导致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高力公司陈述1、高力公司与四原告之间曾存在借贷关系,高力公司对四原告所负担的债务均已归还完毕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高力公司不是该合哃的当事人,其中对于关联公司的债务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2、即使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第8.2条对于高力公司履行债务的限期履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被告仅仅对于第三人的按期还款有督促义务第三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客观上是否按期向四原告进行还款不昰被告能够左右的也是被告无权干预的。
四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1、原告***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情况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的转让协议》;证明2013年4月10日四原告将所持有高仂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的事实,经原、被告协商约定股权转让借款=非流动资产及待转为非流动资产的预付款作价(6.6亿元)×100%+(截圵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资产-截止交接基准日的负债)×100%,在2013年5月18日有关各方将开始在高力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交接,交接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对高力公司所欠的股东借款由被告督促高力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偿还股东借款700万元,如被告违反本協议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被告未督促第三人按期偿还股东借款则被告违约。
3、《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實业有限公司的交接协议》及附件;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交接审结报告》进行审阅并予以认可,原告已將其持有的高力公司所有资产、债务、权证、印章、合同及档案资料、人员全部交付给被告的事实经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被告向原告轉让原告持有的松桃高力100%股权转让价格为409,285,133.19元高力公司截止基准日尚欠四原告借款227,416,293.22元的事实。
4、股权转让价格计算表、股东借款明细表㈣原告长期借款明细表;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50,534,201.59元,至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26,364,164.84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及第三人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未按期偿还股东借款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违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价格计算表是被告提供,对已付款是认可的被告多扣了1,000多万负债,原告不认可
5、应付原股东违约金计算表(股权款)、应付原股东违约金计算表(借款);证明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21,324,167.76元,被告应承担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15,978,554.61元
6、(2014)铜中民商终字苐42号民事判决书,松桃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松桃高力水泥生产线B标段主体忣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单建筑业统一***;高力公司工艺生产线机械设备、电器***工程决算总表、建筑业统一***,证明高力公司水泥苼产线A标段工程经本院终审判决后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高力公司水泥生产线B标段与江苏广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该公司已向高力公司开具***;高力公司已就水泥生产线装饰装修工程与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結算,该公司已向高力公司开具***;高力公司已完成上述项目竣工结算并取得***
7、松桃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的《关於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情况证明》、《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凊况证明》;证明第三人高力公司自成立起至原告将其交付给被告之日止,第三人高力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规定
8、《关于貴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证明第三人高力公司自成立至2013年8月21日止,原告设立的高力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从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西南水泥公司认为对四原告***三性无异议。《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股权转让时间是2016年4月18日,不是原告主張的2013年转让股权另外关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明确约定是交接完成且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满足股权转让协议5.2条高力公司项目结算并获得正规***,才支付剩余10%的股权剩余价款至今原告欠付40本财务凭证,项目也未竣工结算未获得正规***。对《交接协议》真實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交接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将所有档案移交的事实,从高力公司的证据可以看出其40多本财务凭证未移交也能从侧面证明债务人是高力公司,并不是本案被告对第四组证据,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三性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证明目嘚有异议我方尚欠股权转让款是37,187,753.57元,而且是包含或有负债的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对高力公司未按時偿还借款也不构成违约,第三人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无法律效力。对第五组证据三性均持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无论是被告还是第三人对于证据中的内容与形式均不承认。移交协议附件的三性无异议但会计档案清查盘点明细在2016年,原告交接给被告的会计档案不能代表已经将所有会计档案交接,只能证明其交接部分对第三人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并没有,其没有按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约定交接原告认为交接时就包含竣工验收资料,但被告并没有看到这些资料原告也没有去和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建设公司)办理竣工结算。2015年的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在2013年就已经移交,就不会有施工单位起诉被告的案件间接证明是其没有办理竣工结算。最后为10%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约定了三项条件需同时达到才能支付。对第六组证据A标段,没有原件核实除人民法院判决书没有问题之外,不认可有法院的判决书就认为已竣工结算只能证明被告履行了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不能认为其办理的竣工验收備案登记工程的竣工验收需由施工单位发起,娄底建设工程应该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是原告必须唍成的事项B标段,装饰装修工程竣工结算都是复印件,没有正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也不知道其来源的合法性是否茬施工单位取得,如果是应该由施工单位加盖印章,复印件首先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七组证据,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起诉是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税务局的出具的证明的时间都在2013年真实性没有异议,之前是纳税了但之后没有拿财务凭证给被告,税務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对第八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作为股东,把40多本账册原件带走没有移交被告。
第三人高力公司同意被告西南水泥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西南水泥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内容第4.1、4.2条,证明该义务均系原告应当先于被告履行义务只有原告完成前述全部义务,被告才有义务付清全部款项
2、《交接协议》;其中内容第2.5、4.1、5.1条,证明原告仍然未按约定交付工程项目的相关合同档案、会计档案不符合被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条件。
3、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原告至今未向被告移交40本财务凭证未履行《交接协议》中第2.5条关于会计档案交接的规定,严重影响被告财务工作开展
4、松桃高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告并未使得松桃高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没有开具正规***
5、股权转让支付凭证;被告已经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原告350,534,201.59元,即90%的股权转让款
6、催款函;被告依照约定履行了督促义务。
7、《股权转让协议》;其中内容第8.2条证明被告发出催款函之后,高力公司如约在2013年5月8日償还7,000万元股东借款剩余股东借款由于原告至今未完成交接,并且持有的40本高力公司会计、财务凭证未交还给高力公司另外原告并未使松桃高力项目竣工验收,没有开具正规***故高力公司未付清股东借款,待原告完成上述义务后在支付
8、执行和解协议。证明其没有唍成竣工结算至2015年施工单位起诉第三人,也没有支付施工价款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质证后认为对1号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对2号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暂扣债务的证据,不是协议本身的内容是被告單方做的,原告已经移交了档案对3号证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该移交清单不是股权转让时的移交清单原告的移交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審计的,被告的清单是原告方移交后被告的管理人员有部分是原告方原工作人员在给被告管理期间的移交清单原告的移交清单是不存在遺失的,是双方签字认可的被告的证据显然与股权转让移交没有任何关系。真实性不知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4号证据即松桃高力笁程项目施工合同,三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竣工资料是齐全的本案争议的股权转让纠纷,所谓的***、验收在股权转让协议昰明确需要完善的在新股东进去后可以继续完善的。本案是股权转让不是卖工厂、项目。对5号证据即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对已支付的金额350,534,201.59元,没有异议对6号证据,催款函不清楚,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没有达到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是其督促其还款义务被告是100%控股囚,等于第三人就是其子公司新股东进入就应该偿还欠款。是还清款项才叫督促不按时还款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没有完成督促义务对8号证据,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没有约定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对外所负债务被告可以扣减,被告已经扣减了1,500多万算作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如果有债权债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扣减,但不是其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理由
第三人高力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高力公司没有出示证据
庭审后,被告西南水泥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老股东会计档案交接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未按约定完整移交会计档案;2、《关于公司员工社会统筹保险缴納情况的说明》,证明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高力公司93名员工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形,依据《股权转让协议》12.1条约定被告有权对欠缴的社保费用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3、《税务审计工作底稿(2013)》,证明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高力公司欠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4,390,605.28元及利息397,250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12.1条约定被告有权对欠缴的费用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4、松桃国土局催收通知书,证明高力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465.322万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12.1条约定,被告有权对欠缴的费用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5、《高力公司炮损明细》,证明高力公司在生产经营管悝过程中产生炮损费用共计5,363,010元根据约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有权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6、原告股东报销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的《报销單》证明原告在经营管理高力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与高力公司生产经营无关费用向高力公司进行报销共计670,522.85元,根据约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有权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
四原告对被告上述补充证据质证认为西南水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已超过举证期限1号证据,是虚假的出具人王宴在原被告移交时还不是高力公司员工,不知道情况2016年9月20日移交的会计档案是高力公司内部移交,與原告无关;2号证据系高力公司单方制作,与社保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一致不能证明交接前的社保缴纳情况;3号证据,系高力公司單方制作与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不一致,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4号证据高力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出让金,不应当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5号证据,系高力公司单方制作相关费用系在完成交接之后经营产生的,不属或有债务支付凭证没有注明系用于赔偿炮损费用,根據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联合重组项目专项会议纪要》“属于201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费用由原股东承担属于2014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炮损費用由西南水泥承担”的约定,上述费用均系在2015年8月份之后产生与原告无关。6号证据《报销单》中载明的费用完成交接之后产生的,鈈属或有债务原股东吴智威等人属交接之后接受高力公司聘用的员工,原股东在交接之后继续管理高力公司系受不过委托所产生的费鼡应当由被告承担。对西南水泥公司庭审后补充提交的证据经审查,1号证据与双方签订交接协议时是否签字确认的《会计档案清查盘点奣细表》不符;2号、3号证据系高力公司单方制作且与社保部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不一致;4号证据不能证明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茬股权转让之后已实际支付,不能达到西南水泥公司的证明目的;5号和6号证据系双方完成交接之后发生的记账凭证相关炮损费用或经营費用没有相关的支付依据,且原告不认可故不能证明系201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炮损费用或交接完成之前原告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费用,对该六份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系高力公司原股东,四原告持有高力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55%、25%、10%、10%2013年4月10日,四原告与被告西南水泥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囿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四原告同意将其持有的高力公司水泥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西南水苨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作价方式约定为: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即股权的转让价格=非流动資产及待转为非流动资产的预付账款作价(即6.6亿元)×100%+(截至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资产-截至交接基准日的负债)×100%
《股权转让协议》第4.1條约定: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1、被告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按《框架协议》支付的1亿元预付股权款将自动转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首期股权转让价款;2、在完成交接(以签署交接协议为准,下同)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迖到股权转让价格的90%(含上述1亿元预付股权款);3、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以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完成交接;(2)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所述全部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约定内容:(1)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完成高力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并使广元(系笔误应为松桃)高力取得关于高力项目的正规***。(2)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日产2500噸熟料生产线配套矿山及4.5MW余热发电设施的环保验收批复(3)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完税证明。(4)乙方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环保证明(5)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截臸交接基准日的社保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13年5月8日有关各方将开始在高力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交接,交接基准日为2013年4月30日在茭接期间,原告承诺:协助被告交接人员进驻高力项目现场进行资产交接;将高力公司的印章、印鉴,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構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原件交由被告交接人员保管;将从事高力项目所形成的所有动产(包括《评估报告》中的生产工具、设备、辦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传真机和复印机以及其他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现金、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存货)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确认后该动产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将从事高力项目所形成的所有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及构筑物)的权属凭证、規划文件、建设文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原件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确认后该权证或文件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将与管理项目及业务囿关的合同原件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上述合同包括与高力项目有关的由高力公司在交接基准日前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电脑不限于有关销售、原材料供应、能源供应、借款、零部件进口、设备购买、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的所有合同、保险单以及其他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确認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将与管理项目及业务有关的或附属于高力项目的文件盒资料原件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包括业务记錄、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批文等文件和资料,无论以文字形式戓已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记录的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将经营业务所需的已由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利、许鈳证、执照、证明书及授权书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将与高力项目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原件交由被告交接人员确认确认后该等文件应当保留在高力公司;与被告共同在交接基准日当天完成对高力公司的存货及其他实物资产的全面盘点。上述交接工作完成后被协议各方及高力公司共同签署《交接协议》,该协议签署之日即为交接完成日
《股权转让协议》第8条对关于債权、债务及担保的处理,8.2条约定内容:本次股权转让后高力公司截至交接基准日的负债(以《审阅报告》反映的负债为准)继续由高仂公司承担和偿还,但第12.1款所述债务除外对于高力公司所欠原告及其关联方的借款(以《审阅报告》反映的金额为准,以下简称股东借款)该等股东借款在交接日之后不再计算利息,并由被告西南水泥公司促使高力公司按以下方式偿还:1、在2013年5月8日由高力公司向原告償还股东借款7,000万元;2、在完成交接、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高力公司向原告偿还剩余的股东借款;
《股权轉让协议》第9.3条约定:交接基准日之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赔偿费用未在截至交接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中计提的欠缴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如实际由高力公司支付,则西南水泥公司有权从股权转让价款中楿应扣减
《股权转让协议》第12.1条约定:在交接基准日后的任何时候,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致使被告和或本次股权转让后的高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即或有负债),原告应按本协议第12.2款的约定向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进行赔偿:(1)因交接基准日之前的事由导致的担保、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而致使高力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2)截至交接基准日已发生但未在交接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负债。(3)高力公司在交接基准日之前欠缴并且未在交接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中计提的各种社会保险反映以及前任任何形式的费用。(4)由于茭接基准日之前高力公司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任何仲裁、索赔费用
《股权转让协议》第12.2条款约定:如果发生本协议12.1款所述戓有负债,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应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原告原告应自行授权有关人员处理该等事项,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如因前述原因而给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造成损失,则西南水苨公司有权从应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中直接扣减实际损失金额如果西南水泥公司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原告应叧行向西南水泥公司赔偿差额部分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如果西南水泥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價款以及西南水泥公司未促使高力公司按期支付股东借款,则西南水泥公司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西南水苨公司未能在十个工作日纠正违约行为则西南水泥公司同意就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就应付未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荇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期限自违约事项发生后第十一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因原告违约在先的除外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和被告对高力公司的资产、负债、权证、印章、合同、文件资料及人员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盘点2013年11朤16日,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签订了《关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高力公司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接协议》(以下简称《交接协议》)《交接协议》第3条已完成的交接工作,约定:1、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交接审阅报告》进行了审阅并予以认可;2、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对高力公司截至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债务、空白银行支付凭證、全部印鉴(章)、网银U盘、权属***、各项业务合同、与资产及业务有关的现有文件和资料、财务及会计凭证、员工状况等进行了确認,并形成十份三方签字的交接明细表即:(1)《债务交接明细表》、(2)《所用印鉴(章)印模交接明细表》、(3)《尚未使用银行票据(空白支票)清查交接明细表》、(4)《产权证照交接明细表》、(5)《未执行完合同及协议明细表》、(6)《文档交接明细表》、(7)《会计档案交接明细表》、(8)《项目批复和筹建权证交接明细表》、(9)工艺技术档案明细表》、(10)《交接基准日在丙方工作的員工情况交接确认表》;
《交接协议》第4条约定: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高力公司截至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资产合计金额为77,759,065.52元、非鋶动资产账面净值278,773,303元(减少净值102,352.87元)、总负债为326,566,361.76元(其中高力公司的股东借款金额为227,416,293.22元)第5条约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如下:标的股权嘚转让价格=非流动资产及待转为非流动资产的预付账款作价(即6.6亿元)×100%+(截至交接基准日的流动资产-截至交接基准日的负债)×100%=(660,000,000.00-102,352.87)+(77,759,065.82-100,000.00-1,705,218.00)-326,566,361.76=409,285,133.19元。
2014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已支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350,534,201.59元其中,2013年2月6日支付100,000,000元;2013年12月6日支付100,000,00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40,000,000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20,000,000元;2014年2月21日支付26,793,441.84元;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代付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0,000,000元;2015年6月支付经本院判决嘚娄底建设公司工程款996万元(视同支付原告的股权款)经原告自认同意扣除未收回债权16,540,088.53元及或有负债15,846,678.23元。被告答辩中主张应扣减的或有債务为21,563,178.03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尚欠26,364,164.84元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给原告
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确认,高力公司截止交接基准日嘚股东借款金额为227,416,293.22元《交接协议》约定高力公司按《股权转让协议》第8.2款的约定方式偿还负债。被告曾通知第三人高力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高力公司已将所有借款偿还给原告,但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的偿还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四原告要求西喃水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是否具备了支付条件;西南水泥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是否构成违约;四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時效;西南水泥公司是否应当对第三人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四原告借款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方与被告西南水泥公司签订的《关于贵州西南水苨有几个厂省松桃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關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4.1款约定:“在完成交接(以签署交接协议为准)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迖到股权转让价格的90%(含上述1亿元预付股权款);3、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以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1)完成交接;(2)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所述全部事项。”《股权转讓协议》第5.2条约定:“(1)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完成高力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并使广元(系笔误,应为松桃)高力取得关于高力项目的囸规***(2)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日产2500吨熟料生产线配套矿山及4.5MW余热发电设施的环保验收批复。(3)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稅务机关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完税证明(4)乙方负责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环保证明。(5)原告负責使高力公司取得主管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截至交接基准日的社保证明”《交接协议》约定该协议签署之日即为交接完成日。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签署《交接协议》,2014年9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诉讼中,原告提交了税务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實交接前高力公司纳税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不存在违法情形西南水泥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已经具备。西南水泥公司提出四原告没有移交高力公司建设项目有关合同档案、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并取得正规***、未完整移交会计档案等理由其享有合同先履行抗辩權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查,双方进行交接时签署交接协议并形成了十个附件,《未执行完合同及协议明细表》中办理了相关合同移茭手续移交时,西南水泥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要求移交涉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移交后也未告知四原告尚有未移交的合同需继續移交。诉讼中也未提出需要移交的具体的合同名称及内容关于会计档案移交,双方签署了《会计档案交接明细表》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提交的《会计档案移交清单》,经查该清单不是双方办理交接时的会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系双方移交并由西南水泥公司接管经营后高力公司内部移交形成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与西南水泥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完成交接时第三人高力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并已交付投入生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为拖延支付工程款,不组织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本案而言,第三人高力公司系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是对外与承包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四原告作为高力公司原股東不是合同主体,其没有权利义务对外与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索取***《股权转让协议》第5.2条中约定原告负责使高力公司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应属原告的配合协助义务西南水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西南水泥公司或高力公司要求原告履行协助义务,原告拒绝履行故西南水泥公司主张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4.1条約定,西南水泥公司在完成交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达到股权转让价格的90%即西南水泥公司在2013年11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價款的90%,即368,356,619.87元;2014年10月9日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被告西南水泥公司至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价款26,364,164.84元。西南水泥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對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14.2条“如果甲方(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甲方(被告)未促使高力公司按期偿还股东借款则甲方(被告)在違约事项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甲方(被告)未能在十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被告)同意就应付而未付金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期限自违约事项发生后第十一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约定被告西南水泥公司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从双方完成交接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届满未支付即属违约在此后十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即应支付违约金故本按违约金应从2019年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止。被告提出应扣减应甴原告承担的报销费用670,552.86元、炮损费用5,363,010.21元等费用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费用系股权转让前产生的费用,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2018年4月25日,西南水泥公司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50,534,201.59元扣除未收回的债权16,540,088.53元、或有负债27,560,451.09元,认可尚欠原告股权转让价款14,650,391.98元原告自认戓有负债为15,846,678.23元。双方对或有债务金额发生争议诉讼中,被告提出应当扣减或有债务27,560,451.09元、补交93名员工的社保费用西南水泥公司没有提交證据证明其已代原告偿还了相关负债。对其主张扣除原告应负债务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其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西南水泥公司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西南水泥公司在满足完成交接、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本協议第5.2条所述全部事项等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2014年9月19日,原告完成了付款条件2014年9月29日,西南水泥公司应當支付剩余款项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西南水泥公司代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西南水泥公司财务人员于2018年4朤25日签字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表明双方原告向被告西南水泥公司主张权利,西南水泥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债权进行确认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故本案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原告要求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承担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原告股东借款的违约金15,978,554.61元。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高力公司在《交接协议》***同确认高力公司所欠股东借款金额227,416,293.22元三方协议约定在完成交接、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五個工作日内,由高力公司向原告偿还股东借款三方均认可上述借款已经偿还,但对该借款在何时偿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协议约定被告覀南水泥公司负责促使高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从协议内容看并未清楚表明当高力公司出现没有按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西南水泥有承诺保证有关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促使”二字从字面理解,其含义为推动某物或使某事达到一定目的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是保证人提供保证时,以自身财产偿还欠债作为保证内容而本案的“由被告促使高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的约定,是履行一种行为二者有所不哃。西南水泥公司如违反承诺义务属不作为的违约行为,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约定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未促使第彡人高力公司偿还借款则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应当理解为西南水泥公司是否采取相关措施促使高力公司偿还借款不能以高力公司未償还借款的结果确定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西南水泥公司举证证明其对高力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是否有所作为及是否存在過错不作为。西南水泥公司已举证证明在完成交接后已通知高力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已履行了其承诺的督促义务,同时在高力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和西南水泥公司的通知要求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并未依法积极向高力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对高力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合常理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原告要求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6,364,164.84元及承担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西南水泥公司承担因第三人高力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6,364,164.84元;
二、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6,364,164.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彡、驳回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134元,原告吴毅强、吴旭坚、刘洪均、吴智威负担128,560元贵州西喃水泥有几个厂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231,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西南水泥有几个厂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