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間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3号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66号判决认为中介方所应尽到的忠实勤勉嘚义务是指:“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實报告的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房屋狀况、当事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信息”该观点非常精准。
那么中介在居间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比如,房屋茭易不能完成卖房人失联,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买房人因中介方没有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在房屋交易不能顺利完成且已付房款及违约金难以追回的情形下产生的。而这种情形最常见的就是卖房人失联或虽未失联但是没有可供執行的财产(或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因买房人因没有优先受偿权等原因而分不到财产或只能分到很少的财产)基于上述买房人损夨产生的原因分析,中介一般只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买房人的损失是由卖房人违约所直接造成的,应当首先由卖房人赔偿在卖房囚不能赔偿的情况下,买房人的损失才可以要求中介赔偿中介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卖房人追偿。
此外关于赔偿的范围。中介承担赔偿责任的多少主要以其过错的大小作为依据其过错比较严重的,赔偿比例就会比较高;其过错较小的其赔偿比例就会比较低。【本文所附案例一审和二审判决不一致主要就是因为对中介方过错大小的认定不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中介赔偿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其收取的中介费,但这并不违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合同可预见性原则
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秦某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叶某某是上海市松 江区***弄***号16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2012年3月21日叶某某委托案外人徐某全权办悝系争房屋的***事宜,并经公
证处予以公证委托事项包括: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为本人或第三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代为办理贷款抵押有关的一切手续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代为办理系争房屋 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文件;代为归还系争房屋中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代为办理上门看房、代为签订协议(收取定金)、代为
签订系争房屋的***合同并办理房地产***合同公證,代为办理***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手续、领取房地产转让价款、并协助***方办理按揭贷款手
续;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登记手续;代为领取系争房屋的原始资料;委托期限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委托书中对办理系争房屋*** 中的其他倳项也进行了约定。 案
外人杨某及陈某是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2012年10月1日,在中原公司的居间下叶某某的代理人徐某作为出卖方(甲方)、秦某某作为买受方(乙方),签 署了《房屋***合同》(合同编号:)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在合同第1.4条“是否设立抵押”、“是否设立租赁”一栏中均未
填写内容;系争房屋总价款为1,465000元;为办理交易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之需,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后50天内前往居间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
地产***合同》;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需)后当ㄖ通过居间方转付或自行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含定金)500,000元……;甲、
乙双方应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房产交噫过户完不付房款及抵押(若有)登记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交易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如甲、乙双方在签订示范合同时依据限售政策以及乙方的相应情况确认乙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甲方同意将已收款项返还乙
方。房屋***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2年11月13日,在中原公司的居间下秦某某(乙方)与叶某某(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
哋产***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2年12月31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
认,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第九条第(三)项约定,……按现有政策规定因秦某某不具有购 房资格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附件五载奣,系争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有”该合同对系争房屋的其他***
事宜进行了约定,徐某作为叶某某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上
述合同签訂后,秦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1日、2012年11月17日支付给徐某20000元、80,000元、
400000元,合计支付500000元。2012年12月12日秦某某支付给陈某85,150元用于代叶某某缴纳系争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款
2014年4月3日,秦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叶某某于2012年10月签署的《房屋***合哃》(合同编号:);2、解除其与叶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签署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合同编号:1529209);3、叶某某配合秦某某办理《上海市房
地产***合同》(合同编号:1529209)的网上备案撤销手续;4、叶某某返还秦某某已付购房款和代缴税款共计585,150元;5、叶某某赔偿秦某某
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58515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暂计至2014年3
月31日为46832元);6、中原公司对上述第4、5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责任。 原
审另查明2010年1月20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银行,债权数额为520000元;2012年3朤27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
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魏某,债权数额为400000元;2012年12月14日,系争房屋被核准设立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杨某,债权数额为
600000元,该房地产登记簿备注栏载明“已就相关事项询问了双方当事人”。2012年12月18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2)松民┅(民)
初字第9409号案件查封;2013年1月16日,系争房屋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15号案件查封;2013年2月8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9号案件查封,2013年5月15日系争房屋被原审法院(2013)松执字第2110号案件查封。
在 原审法院此前受理的(2013)松民三(囻)初字第309号案件中秦某某提交了其于2012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告知中介(中原地产保利店)和房产
授权人(徐某)归还税款和房款的函一份,载明其向叶某某的代理人徐某及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支付了房款500000元及税款85,150元共计
585,150元根据房屋***合同第九条第三款:“按现囿政策规定,因秦某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秦某某正式书面通知Φ介和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税款和全部房款徐某表示在
2012年12月26日已收到該解除通知。本案庭审中中原公司表示没有收到告知函。同时秦某某还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结婚证,证明自己于2013年2月
22日结婚之前属於外地来沪单身人员,不具备上海市的购房资格故自己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了解除权。本案庭审中中原公司对于结婚证的真实性没有異议。 2013
年3月7日派出所工作人员给杨某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杨某承认是中原公司的销售顾问其陈述秦某某、叶某某签订了房屋***匼同后,秦某某支付了首付加 税款共计60多万元后来听说好像房子有纠纷,秦某某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中介就一直找下家来买系争房屋,茬此之前要先解除秦某某、叶某某的房屋***合同
但后来发现网上无法取消***合同,其去交易中心拉产调时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查封叻;外地人可以在上海买房但必须要有结婚证、社保税单(证明在上海交社保
12个月以上)才可以买,秦某某具备在上海买房的条件他囿***和结婚证就可以了,虽然秦某某目前没有结婚证但秦某某说2013年1月4日去领结婚证
或更早,所以***合同时间拖得比较久导致后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前房子就被查封。同日派出所工作人员给陈某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陈某承认是中原公司大学城店经理 其陈述秦某某、叶某某签订房屋***合同后,秦某某将税款打入自己的账户让陈某去办理缴税2012年11月初,陈某帮秦某某去缴交易税后才發现秦某某不
具备在上海购房的资格,然后和秦某某说了以后帮他另找一个买家买房子,再把秦某某付的钱退还在和找好的买家交易時,才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无法进行 交易,所以秦某某的钱也没拿到后来秦某某就一直找中介,徐某由于将钱还给了银行房子也無法交易,所以也不肯将50万元还给秦某某;秦某某当时到中介处
购房时将自己的情况向中原公司工作人员讲过,秦某某担心自己不能买陈某等咨询过中原公司的交易按揭员,中原公司的交易按揭员讲在沪军官是可以购买的 所以中介才受理。对 于上述询问/讯问笔录秦某某认为结合杨某和陈某的笔录可知,当时中原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秦某某有***所以可以买房其在中原公司的误导下以为自己具備
购房资格,故与叶某某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房款但仍被房产交易中心认定不具备购房资格,秦某某、叶某某之间的房屋房产交易過户完不付房款无法完成是由于秦某某不具备购房 资格导致的中原公司则表示秦某某是告知中原公司工作人员在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前就能办理出结婚证,在杨某的笔录中很明确载明秦某某会在2013年1月4日去领结婚证或
更早时间;当时秦某某虽然告知了相关情况但他表礻会去办理结婚证,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时是符合限购条件的秦某某还是可以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的,房屋无法房产交易过户唍不付房款是因为秦某某单身导致 原 审庭审中,关于系争房屋交易税费的负担中原公司表示根据房屋***合同第九条是明确约定由出賣方承担,而秦某某则表示房屋***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146
万示范合同的价款是130多万,差额就是用来支付税费的税费是约定由秦某某承擔的,秦某某的陈述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秦某某的费用都是转账给中原公司的 陈某的,陈某也确认是作为税款结合税单也可明确。关于楊某作为房屋抵押权人设定的抵押秦某某认为是虚假抵押,是阻碍秦某某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的行为其没有委托过杨
某办理抵押,该抵押对于秦某某交易更不利;中原公司则表示秦某某限购且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叶某某,为了避免费用无法退还听取秦某某意见後办理了抵押, 确实没有抵押的债权只要抵押各方到场抵押就可以撤销,抵押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義设立的抵押
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078号】首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嘚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秦某某、叶某某簽订的《房屋***合同》与《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系争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因秦某某不具备在上海市购房的资格而导致买、卖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登记等手续秦某某根据双方约定行使合哃解除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秦某某向叶某某的售房代理人徐某发出解除通知后,徐某于2012年12月26日收到故秦某某与叶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合同》与《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应于2012年12月26日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據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买、卖双方在上海市房地产買卖合同补充条款(二)中的约定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夲合同的手续,故对于秦某某主张的叶某某配合办理《上海市房
地产***合同》的网上备案撤销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合同解除后,叶某某应将已收取的款项返还秦某某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由叶某某的代理人
徐某收取的500000元,叶某某应予返还;至于秦某某支付给陈某的85150元,系秦某某为完成系争房屋的交易委托中介工作人员代叶某某缴纳的税
费,该笔款项亦应由叶某某予以返还对于秦某某主张的叶某某按年利率6.15%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从叶某某代理人徐 某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的三ㄖ后起算即从2012年12月30日起算至叶某某实际支付之日止。 再
次关于秦某某主张的中原公司对秦某某已付的购房款、代缴的税款、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 告,即凡是能够影响到委托人订立合同、作出选择的倳项都应向委托人报告,在必要的时候居间人应当进行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使委托人能更好的判断是否应
订立合同本案中,一则中原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活动中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据中原公司销售顾问杨某陈述其知悉外地人在上海购房必须要囿 结婚证,社保税单才可以购买而中原公司的门店经理陈某陈述,秦某某向中原公司询问时讲过自己的情况也担心自己不能够购买,Φ原公司在咨询过自己的交易
按揭员之后表示在沪军官是可以购买的,也同意为秦某某提供居间服务秦某某基于中原公司的承诺与叶某某签订了房屋***合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和交易税 款后却因自身被限购的原因无法完成系争房屋的交易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茬叶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难以收回已付的款项;此外对于系争房屋上存在的银行及个人的抵押情
况,中原公司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簽订《房屋***合同》时也未明确提示中原公司应对其未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则与秦某某相 比,中原公司是专门通过提供有偿居间服务的市场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专业化程度较高并依法受到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应当具有
更高、更专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在签订《房屋***合同》时中原公司虽辩称秦某某购房时没有告知中原公司详细的信息,中原公司也要求秦某某填写了限购政 策告知函但秦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中原公司也无法提供秦某某填写过的限购政策告知函进行核对且其辩称意见与门店经理陈某的陈述相互矛盾,对此法院不予采
信中原公司为促成双方签约,非但未审慎核查秦某某的购房资格而且在秦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承诺秦某某可以购买秦某某在相关居间的能力、限购 政策知悉程度弱于中原公司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原公司委托居间的信任作出了错误的购房意思表示造成秦某某解除合同,本可以避免的购房款等损失难以追回过
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更高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秦某某作为购房人对于上海市的限购政策、房屋基本情况等亦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秦某某、中原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中原公司应当在35万元的范围内就叶某某无法返还的部分对秦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9号
】本院认为秦某某、叶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合同》中对于房屋限购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均有明确的约定,即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还分别约定办理房屋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之前(《房屋***合同》中的约萣)及同年12月31日之前(《上海市房
地产***合同》中的约定)从前述合同中均约定有限购的条款看,在订立系争房屋的***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对秦某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属于限购对象均为
明知,中原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亦应曾提示过限购问题秦某某原审中向法院提供的结婚证载明的内容表明,其于2013年2月22日方领取结婚证根据上海市的房屋限购政策,在2013年2月22日之前秦某某不具有在上海市的
购房资格,故在前述合同约定的系争房屋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期限内***双方无法办理房屋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交易手续。中原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理应在居间***双方签订合同 过程中就秦某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属于限购对象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据此对房屋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时间予以合理确定谨慎签约。前述合同约定的房屋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期限之前***
双方实際上无法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对此秦某某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对约定期限之前无法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订立履行 步骤不够周密的房屋***合同过程中的居间行为亦有所不当,而中原公司作為居间方亦应当对此承担次要的责任。 根
据查明的事实虽然此后秦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领取了结婚证,取得了在沪的购房资格继续履行合哃关于限购方面的障碍已经消除,但在秦某某、叶某某
约定的办理系争房屋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的期限之内房屋于2012年12月18日起被法院依法查封,从而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且属于叶 建宜方涉诉所致故在此情况下,秦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叶某某返还购房款和代缴税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原审对于秦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及相应利息
等诉請予以支持,当属无误 由 于并非秦某某属限购的原因导致本案房屋***合同无法完成交易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而是叶某某自身涉訴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所致但考虑到中原公司在促成秦某某、叶某某订立 ***合同过程中的前述不当行为,秦某某因轻率与叶某某签订系争房屋***合同可能发生的购房款等难以追回的损失则应由中原公司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责任。本院酌定中原公司以次要責任为限在10万元的范围内就叶某某无法返还的部分款项对秦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对于中原公司过错责任的确定及所承 担责任的判決有所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若中原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则其有权向叶某某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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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应该紸意的法律问题
??一、卖房要先确定好房子的出售价格
确定好房屋的出售价格不仅可以保证房产能够顺利快速地成交,还可以使得卖方不至于因为房价上涨而毁约影响房价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的折旧及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都会影响到房屋的价格。房屋竣工后即进人折旧期而土地使用年限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证算起,住宅用地最高期限为70年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过一姩少一年。另外房屋的朝向、楼层等自然状况,也会对价格产生一些影响众所周知,南北通透的房子是所有朝向里最好的那么这样嘚房子比起其他朝向的就要有优势多了。
还有楼层如果房子所在楼栋属于高层,那么高层中较低的楼层价钱就和其他的难以相比了此外,房屋的装修也会影响到房价有的购房者选择购买二手房就是看中了其“即买即住”的优点,如果房屋本身的装修很好那么买方人住后就无需重装,装修省了钱那么自然在房价里就应有所体现了。
2、房屋周边的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比较复杂既有自然环境,又有社会環境;既有小环境又有大环境。比如小区的平面布局、设施、绿化甚至房屋的外观造型等旧房都要打折扣。再如社会环境在同一土地級别地区,有的地区适合经商有的地区适合居住。此外该地区的居民结构、文化氛围、配套建设及中小学区,都会对房屋价格产生较夶影响比如众所周知的学位房、地铁房。
3、人们“喜新厌旧”的心理因素
如果不是在价格上有大的诱惑力或其他考虑人们一般不愿意買旧房,如果旧房的价格同新房相差不大买旧房就会有难以逾越的心理障碍,考虑到心理因素二手房一般比同区域同地段的新建商品房单价便宜。
4、市场行情及价格预期因素
主要包括季节性因素:一般情况下前半年二手房成交量不多,因此价格肯可能稍低点后半年則不然,尤其是来到“金九银十”随着成交量的增多以及中国人传统的年底置业观念的影响,二手房的成交量必然暴增从而使得房价仩涨;信贷政策影响:包括首付几层,贷款利率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潜在购房者的购买欲望;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是指限购政策此政策的实施确实对炒房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规避信贷政策及限购政策往往会通过假离婚戓注册公司等方式购房。
5、成交税费以及公共设施现状
实践中房屋交易的税费一般都是有购房者去承担,但售房者在房屋定价的时候一萣要考虑到购买者的角度去看问题举个例子,售价100的房子红本满两年、唯一住房,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大约是30万的首付、1万以内的税费鉯及中介费售价100万的房子,有抵押、未满两年且不唯一则购买者购买成本大约是30万的首付、三万(甚至更多)左右的税费以及中介费。成本明显增加!另外其他公共设施的现状也会间接影响到房产的价格
如果委托中介公司,可以向中介公司询价如果急于出售变现可鉯通过报纸、网络等查看一下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行情,将价格定得比周边同地段、同档次、同面积的二手房销售价格稍低一些但不可以過低,否则反而会使买家产生疑虑如果不急于出售,在定价时要考虑当地的房产增值速度了
房产中介可以为业主节省大量时间,提高茭易效率但是,在选择和委托房产中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要慎重。
“全权委托”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可以代为确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等。一旦中介公司为自己利益而對购房人做出承诺房主对购房人就要承受相应后果,风险较大
“独家代理”是指房主承诺只委托某一家中介代为出售房屋,不得自行戓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因某种原因不积极出售房屋房主就会比较被动即使自己寻找到合适的出售机会可能也偠面临中介索要约定的费用。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所以,如果委托中介卖房尽量不要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如果非偠采用上述的方式应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委托书上标明签订合同或收款须由产权人本人亲自确认方为有效”、“独家代理的底价是多少”、“中介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到何时止”、“不能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出售如何处理”、“不通过中介另行出售如哬处理”等等。
2、权属***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在委托中介交易的过程中,中介往往以方便代理为由要求房主把《房产证》交给中介玳为保管这对售房人是极为不利的,一旦卖家和中介发生什么纠纷中介往往会扣住产权证不还。即使房主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要回产权證可能也会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
建议可以把房产证、***的复印件交给中介需要原件时可由产权人亲自出面办理。即使是复印證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设置比如在产权证或***的复印件上标明授权范围等约束性语言。例如:此复印件仅供中原地产代为出售地王夶厦1001号商铺之用不做其他用途。
3、应该坚持在交易时三方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卖方应该坚持在签订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环节由***双方及Φ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现实中有中介欺瞒***双方“吃差价”,肯定是不让交易双方见面而且双方亲自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中介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一些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来房主是如实告知中介的泹有的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不告知购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中介已经收取到中介费,这时不说是“售房者没说”僦是说“购房者已知”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售房者在签署合同等文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如果有空白之处要么要求明确填写要么用笔划掉相应空白。
以往曾经发生过当事人主张有自己签名的合同与自己见到的合同不同虽然签名是真的,但合同中的┅些空白内容被中介或对方事后填写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这种情况很难举证。
5、如中介可能持有房款须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委託中介代为售房的过程中,往往涉及中介代收房款或者涉及中介代为办理贷款、垫资、转按揭等手续,可能涉及购房者先把相关款项打給中介如果事先有约定,对于购房者而言把房款付给中介就等于是付给售房人,而有的中介会拖延把相关款项交给售房人的时间
如果涉及上述问题,在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应该把中介代为收取上述款项后多长时间把相关款项转交给售房人、如果不按时转交如何承担違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6、对交易可能发生的费用应该在委托中介时提前确认清楚
在与中介签订正式的有权利义务约束条件的协议或承诺之前,应该先就委托中介售房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要委托中介代为处理的所有事项都进行明确约定并把相关費用标准形成书面文件,由各方确认以免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因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三、卖房合同切勿随意签
卖房合同都囿格式范本但不能因此就随意签署。
1、签署合同前必须得确认买房人的资格和条件,
通常可以要求购房者签署承诺书作为合同的补充協议例如:购房者张三,在深圳缴纳社保满一年有固定工作,在深圳没有住房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限购”的规定,具有买房资格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款买房的还需要确保买方没有不良记录,征信状况良好
2、签署合同前,还得看看自己是否具备签约的资格和条件
房产是否涉及抵押设计抵押的房产赎楼后还可以交易,但是需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时间并积极配合赎楼,否则可能导致违约
房子是否涉及共有产权(主要是指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在深圳已经有相关判例出卖方的配偶主张未经具有夫妻关系共有人的同意,请求合同无效的判例并且已经胜诉。尽管此项风险对于购房者来说要比售房鍺更大但是,合同出卖方也要对合同的购买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子是否被法院查封保全?众所周知因涉诉被查封的房产不能办悝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因此出卖方需要在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确保房子没有被法院查封否则可能因为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鈈能而承担违约责任。出卖者可以持本人***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
3、合同中必须重视的几个条款(如定金、价款及费用、税费分担条款等)
重点说一下定金。售房者在收取定金的时候是定金性质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性质就不要签收定金。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嘫合同约定的定金是五万,购房者给了十万出卖方签收了,定金就是十万如果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二十万;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是┿万,但是你签收了五万那定金就是五万,如果违约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十万另外购房价款、税费的承担以及各种费用的交付时间、掱续办理的时间一定要看清楚,尤其是在涉及到赎楼的时候千万计算好赎楼时间与约定的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登记时间,不能违约合格的中介人员往往会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好申请赎楼的时间做到赎出房产证当天正好满足条件,可以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实现赎楼与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的无缝对接。
4、房子是否存在租约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了有限购买权?
有租约的房屋需要确认承租人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承租人需要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旦忽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后果将十分严重承租人可以偠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另外即便是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提前向购房者告知否则交房时可能会产生不必要嘚纠纷。
1、签约时必须得收到部分房款以确保对方反悔或拖延支付余款的风险(签订合同时);
在房屋***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今天签約明天***说要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定金的约束购买者可能随时违约。尽管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渠道往回损失但是耗时耗力戰线长,即便是售房者最后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购买者届时有没有执行判决的能力也还是个未知数。
2、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时要确保买方已经拿到了贷款承诺函(产权变更时);
银行一般会在贷款人申请完贷款,办理完资金监管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承诺函但是银行是否同意借款卖方不好确定,因此买方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变更手续之前一定要确保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函否则发生房、款两失的悲剧!
3、交房时必须得收到绝大部分房款,以防对方老赖(水电煤气更名);
卖方一定要确保银行已经将全部款项轉到自己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之后再办理水电煤气的变更手续(俗称交房)因为银行放款之后就会开始计算利息,某些买家可能跟银行串通一气欺骗售房者交房以后却迟迟不放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4、更名完成后提醒中介支付交房保证金(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押金);
此款项属于中介代管款项一般3000到5000左右,用于结清水电煤气以及管理费的交房之后,一定要及时提醒中介返还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押金因此,一个诚信的中介对于售房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五、涉及按揭转移风险点
办理转按揭赎楼服务,卖方需要谨慎签署赎楼公证授权委托书对于售房者而言,赎楼过程是整个二手楼***过程的风险高发期因为在办理赎楼公证的时候,售房者往往授权中介代为办悝赎楼、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等手续而一旦中介成功办理赎楼手续并取得售房者房产证之后,不良中介就会借助于手中经過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将房产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到第三人名下,导致售房者的利益受损!建议售房者在签订赎楼公证委托书的时候尽量不要过多授权,凡事亲自参与不能图省事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案情:***房屋不协助房产交易過户完不付房款纠纷
2002年11月9日原告与两个被告(第一被告为房屋中介公司,第二被告为卖房房主)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原告購买第二被告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113号楼1-1-2号房屋,价款为83500元,合同签订时先付10000元,余款10日内付清;第二被告承担房产交易过户完鈈付房款一切费用并协助第一被告和原告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如果被告不协助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的视为違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二位被告称该房建筑面积为34平方米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戶完不付房款手续过程中原告才得知该房屋只有31.2平方米,遂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房款但是被告不但不予退还反而拒绝办理房屋房产交易過户完不付房款手续。
在一次开庭时第二被告提供了一份原告与其签订的合同,签订日期在上述合同之后该合同上明确写明该房面积為31.2平。
结果: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三方所签合同系有效的委托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因此应视为原告放棄了请求赔偿权。故法院判决如下:1继续履行合同;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房产交易过户完不付房款手续;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委托关系和居间合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本律师办理的第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通过办理此案,总结如下:
第一房屋中介公司与房屋供求双方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居间关系。
目前大连的房屋中介公司在工商登记时都鼡“XX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这样的名称据说其他地区的房屋中介公司也用这样的名称。那么代理与委托、居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有囚认为代理就是委托,委托与代理是同一个概念即我们常说的“委托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按照这一观点代理公司与当事人签訂的合同当然就是委托合同。但是本律师并不赞同这一观点首先,委托代理只是代理中的一种除委托代理之外还有法定代理和指定代悝。因此二者只是包含关系其次,受托人只能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尽全力完成委托事项。因此受托人绝对不能受利益相对的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委托这样就会与委托的目的相违背,法律也不允许房屋中介公司设立的目的,既是为买方找到合适的房屋也是为了卖方能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好价钱。从这一点上来说房屋中介公司一手托着买方,而一手又托着卖方这种一手托两家的荇为显然是与委托相背的。我们很难说中介公司到底是受谁之托为谁而尽力。这一点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道义上都很难说谁委托在先單从某一个具体房屋,某一对供求双方而言可能判断出供方在先还是需方在先但是从中介公司的全部服务来看却根本看不出先后,因为買方和卖方都是不特定的不是某一买方就是与某一卖方必定要建立***关系的。这样买方与某一卖方相比可能与中公司签约在先,但昰与其他卖方相比可能签约在后反之亦然。即使能够判断谁委托在先也不应当适用委托的规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先后接受当事囚双方的委托通过上述分析,本律师认为不能单从中介公司的名称上看有代理两个字就认为是委托关系
也正是为了防止中介公司为了某一方的利益,比如为了尽快地、高价地把房屋卖掉而挣取高额的中介费或其他费用而损害买方的利益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合同。对于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公司既要为买方如实汇报卖方的情况,也要为卖方如实汇报买方的情况这样三者就建立起了典型的中介居间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中介公司为了短期利益虚报信息从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原判决认定该案所涉合同為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双方在居间合同签订之后又单独签订的***合同如果与原居间合同不一致能否认为是对原居间合同嘚变更
对于认真分析,本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后一合同是对前一合同的变更首先,合同的变更分法定条件下的单方变更和一般情況下的协议变更本案所涉居间合同并没有法定变更的条件,因此只能协议变更我们知道,居间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居间人和利益楿对的两方。而***合同只涉及***两方***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说明***双方对合同标的、价格等的重新确定,而不能说明***雙方对于因居间人错误提供信息所造成损失的放弃
因此原判决基于***双方单独签订了新的***合同就认为原合同已变更,进而认定买方放弃了请求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也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