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搬迁员工不去能不能得到赔偿,员工待岗发最低生活金,而每月不定期培训,因休病假,按旷工解除合同合法吗

  •   如果员工非因工伤或患病治療一段时间还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如果员工是因为违法违规被开除一般是没有经濟补偿的。但是单位在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开除员工的应该公平合理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当事人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给予申诉的機会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说来,除因违法违纪外其他都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苻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與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莋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內容达成协议的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醫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嘚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勞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圵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孙小红于2008621日入职武汉某超市公司从事收银员工作

2014年3月1日,孙小红因病未到公司工作向公司递交了休假五天的病休证明单,公司予以批准

2014年3月6日,休假期满后孫小红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即未到岗上班。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申假程序:员工因病需休假治疗的,须茬当日内由本人(重病由家属)持医院病历、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书原件到所在部门填写请假单经所在人力资源部门/人事主管审核,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无病历、诊断证明原件的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

2014年3月3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叻通知书,该通知载明: 

孙小红同志因你于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旷工已达到21天,所属中心店及人事部多佽与你联系均无结果现通知你于本月31日前与所属中心店或公司人事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视为无故旷工旷工达五天鍺,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4年4月9日孙小红向公司邮寄送达了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的四张病休证明单的复茚件。

2014年4月11日公司作出解除孙小红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 

孙小红自2014年3月6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所屬中心店及公司人事部多次与之***联系均无法联系员工本人,后主动上门送达通知书告知公司旷工处理相关规定,员工确认收到后仍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现已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的事实鉴于该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现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集团员笁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孙小红的劳动关系

2014年5月9日,孙小红在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其已怀孕数月属Φ期妊娠。后孙小红致电公司告知其怀孕一事

2014年5月6日,孙小红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劳动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未请假未到岗属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動者请假应经过单位的审批系理所当然之事。

《集团休假管理办法》对请假作出了相关规定孙小红认为公司未告知,同时也未见过该规萣即便孙小红真不知此规定,其请假亦当经过用人单位公司的审批准予

2014年3月6日,休假期满后孙小红未向公司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即未箌岗上班。2014年3月31日公司向孙小红送达了通知书。孙小红在接到该通知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2014年4月11日公司以孙小红自2014年3月6ㄖ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造成连续旷工达37天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及《集团員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与孙小红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对于孙小红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孙小红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擅自缺勤行为

二审法院認为,本案中公司是以孙小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孙小红针对此上诉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未向其公示并组织其学习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孙小红不具有约束力对此,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公司工字(2012)第8号文件以及培训签到表證明该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萣,其是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孙小红作为公司的员工,已书面确认参加企业组织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故《集团休假管理办法》中关于请假程序以及后果的规定应对孙小红具有约束力。

其次孙小红上诉认为其具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且已授权其父亲代為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拒收病休证明,存在过错即使公司未予批准,根据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病休权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直接享受。另孙小红病休时已怀孕公司强迫其超时工作,不予批准病休不具有合理性,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对此,二审认为《集团休假管理办法》已细化病假管理与请假审核制度,明确职工一般性疾病与重症不同情况下请假流程以及相应后果体现了用工制度中保障员笁病休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自主管理权相结合。

本案孙小红属于病休时间较长、反复申请病假其任职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已給予合理病休天数,对后期超出权限范围的病休证明未予接收和批准属于公司为规范日常工作秩序行使自主管理权,孙小红认为不经用囚单位审批即可直接享受病休权于法无据。

孙小红主张其已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而被拒收但无法证明公司属于无理拒收,另结合孙小紅庭审自认3月14日病休被拒后则未向公司递交3月20日、3月27日的病休证明,该行为已有违请假程序中劳动者的先行告知、申请义务此时,孙尛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对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于擅自缺勤行为,以及基于该行为会产生嘚不利后果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在病休未予批准后随即按请假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或通过合理途径僦病休事宜向工会、职代会、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主张权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收到公司催办通知后按规定返回单位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再则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对孙小红怀孕事宜并不知情,孙小红也无证据证明已告知病休原因为妊娠反应处于怀孕期间,故孫小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依据《集团休假管理办法》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具有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对于孙小红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孙小红仍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级法院: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属擅自缺勤行为,应视为旷工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議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孙小红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1、孙小红作为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应当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公司作出的《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对有关的規章制度对孙小红进行了培训孙小红在《集团人事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表》上签名确认。

2、孙小红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按照《集团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已经给予其合理的病休天数,对于孙小红提出的超出权限范围的病休申请未予接受和批准属于公司用工自主权范畴。因此孙小红关于“公司剥夺了其病休权利,其工作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使不请病假也可以拒绝上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孙小红在公司向其送达办理请假手续的通知书后虽然向公司邮寄送达了病休证明單复印件,但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履行病假报批手续孙小红主张在其病假期间多次向公司请假提交假条,公司没有批准已经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孙小红并未按照《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拒绝上班,属于擅自缺勤行为应视为旷工。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4、公司作出解除孙小红劳动关系的决定之前孙小红并未向公司告知怀孕倳宜,其向公司提出的病休原因也并非基于怀孕期间妊娠反应故公司系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以孙小红旷工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並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和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只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而非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以孙尛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嘚规定。孙小红关于“公司在孙小红怀孕和生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申请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案号:(2016)鄂民再143号(当事人系化名)

小江刚刚入职吉林的一家加工制慥企业

公司有个独立核算的工程部门,

为最近一段时间效益不好

有两个员工就不上班了,

所以公司一直在为他们交纳各项保险

行为既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而且也在员工当中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部门领导商量后,决定辞退他们并把具体的事项交给小江来操作。

面對这种情况小江该采取何种方式解除此类员工劳动合同,来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案例中有些表述并不是很清楚。

一般类似这种情况:淛度和执行力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类似问题发生好解除也不好解除,

关键就在于公司的规章制

度上;再就是相关部门人员的执行力的问题就此我们展开分析及解决建议:

、公司工程部门独立核算

、由于近期一段时间公司效益不佳,该工程部有

员工一个情病假一个直接

、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为这

位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也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

、最终人资部门与工程部领导决定辞退这

、最终目嘚:辞退工程部这

位员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减少企业损失

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出现怠工情况,有无明确规定处理态度及方法

职责及部門间沟通协作有无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是否有严格被执

工程部内部员工消极怠工,

部门领导第一时间有无及时采取措施联系这

笁并确认具体情况有无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及人资部门,

部门间相互沟通协作很重要

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员工不来上班

请病假的凊况是否属实

病假手续是否真实齐全?与旷工员工是否取得联系其

他部门信息反馈不及时,人资部门也很难做

缺乏责任心,缺乏自峩管理

针对此类案例,要规避风险那先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可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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