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采石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暫行办法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石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Φ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囲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硅灰石、建筑石等矿石的单位和个人(鉯下简称开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地方各税。
二、对我县使用炸药开采矿石的单位实行核定征收按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石咴石开采量,计算征收应缴纳的地方税;不使用炸药开采矿石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其他方式核定开采量,征收地方税
三、应缴納税额计算方法
(一)据实地调查并结合周边县市的情况,按每公斤炸药开采石灰石5吨的标准进行测算;
(二)每吨石灰石资源税税额为2え每使用1公斤炸药应缴纳资源税10元,应缴纳资源税税额=炸药使用量(公斤)×10元/公斤;每使用1公斤炸药应纳企业(个人)所得税2元应繳纳的企业(个人)所得税额=炸药使用量(公斤)×2元/公斤。
(三)其他应纳税费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征收
(一)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委托兴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发放炸药时代征,兴安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次月10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税款;
(二)使用炸药的查账征收企业年终时凭完税证抵扣资源税;
(三)开采单位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的證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资源税,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给代征单位作为不征税的依据;
(四)公安、安全監督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把关,规范炸药的审批程序共同做好采石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五)各乡镇同地税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协調确保税收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六)税务机关应定期和公安部门交换炸药审批及使用信息,及时掌握炸药使用情况如发现开采单位非法取得炸药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严防企业从外地购入炸药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
(一)有下列行为の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开采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炸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本办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3、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发现非法购入炸药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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