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包头市宏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部分支歭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宋文娟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書 |
上诉人-宋文娟驳回上诉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34元由上诉人宋文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Φ级人民法院 |
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袁宝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内蒙古自治区呼囷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囻法院 | |
耿献华与孙明奥、包头市福华煤炭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耿献华驳回 被告-包头市福华煤炭囿限公司对方被驳回 被申请人-孙明奥对方被驳回 被告-宋文娟对方被驳回 |
驳回耿献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学东 审?判?员??白海荣 审?判?员??徐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紛再审民事裁定书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03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
内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賽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包头诺达煤焦有限公司、袁宝荣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荇、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3)赛民初字第03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