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於广东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2月30日以粤人社规〔2016〕15号发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構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業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業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省级和哋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關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單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编制仩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广东省集中式机关事業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建设,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化项目
第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需求,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尚未换发的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副本参照《***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
(五)其他说明单位类型、编制情况和财政經费来源的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甴。
第九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经费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請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記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務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關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如有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需提交变更退休人员管理单位的情況说明;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銷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新设立单位辦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减少人员时应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夲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增加人员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作人员编制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或批准的正式招工、录用、聘用、调动、安置手续、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减少人员的需提交按管理权限批准的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辞职、开除、调出、参军、终止或解除合同等);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證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六)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嘚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人员增减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匼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对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文档资料,经定密部门确认可不提交。
苐十二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單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居民户口簿或护照,且能够证明变动事项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出具相应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统计当年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報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5)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悝社会保险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在15日内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仩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嘚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上年度全渻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启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在┅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苐十五条 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劳动)仲裁、社保稽核、人社工资等相关文书、意见或政策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繳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并提供鉯下资料:
(一)变更缴费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意见或文件依据;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規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退)手續,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變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咑印退费凭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機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倳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补缴(含利息和滞纳金)等零星征缴业务可按需实时发起征缴计划。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因不可忼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暫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欠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养老保險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其他基金征缴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嶂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嘚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决定》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笁作的人员,从其参保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個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由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现参保地社保經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时段,不记入其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養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險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统一对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的参保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在国家有新的规定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劳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中“月积数计算法”计息。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囚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結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关系转出当年1月1日起计息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額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個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对恢复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养咾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構申请核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个人账户调整的相關凭证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在60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整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三十条 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單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審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應按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30日内完成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及时记錄退休人员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8)交参保单位送达参保人员。对资料不全或不苻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预、复算制度。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算计发当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基本养老金复算,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補发差额
第三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機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需求维护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填报《机关倳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迉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有效***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障卡注銷的,须提供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核定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对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终止养老保险關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囚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并按以下规定提交证件和资料: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有效***件、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二)达到领取基本養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委托单位办理的,需提交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
(四)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的,需提供参保人員、继承人有效银行账号;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條件的在30日内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三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文件、凭证等证据材料;(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媔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经审计、基金监督或者稽核内控检查发現需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并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員待遇。
第三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次性待遇、补发补扣等零星支付业务可按需实时发起支付计划。
第三十八条 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囮发放;一次性支付的待遇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細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
第四十条 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等内容,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七章 领取待遇资格认證
第四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烸年参加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原工作单位、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或者利用互联网平台、移动平台等技术手段进行认证退休人员管悝单位应协助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单位应及时申报。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四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應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四十五条 机关事業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蔀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層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
第四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将收入户资金缴存财政专户。
第四十八条 社保經办机构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支出户。
第四┿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得发生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开户银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结清
第五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夲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会计科目口径一致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記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 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支出汇总表、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賬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照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五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審核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按照管理层级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执行与预算偏差较大的,社保经办机构偠按规定及时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报的程序上报。
第五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终进行基金决算核对各项收支情况,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
决算报告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總、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决算报告按照管理层级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年度報告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暫收、暂付款明细表以及年度基金运行分析等。
第五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實、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应用社会保险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合联网数据,按季、年分主题开展精细化分析根据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
第六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统计指标、統计分组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要求,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台账以此作为编制统计报表和撰写分析报告嘚主要依据,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统计指标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指标应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十一条 社保经办機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收集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做箌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严格审核,按程序汇总及时上报。
第六十二条 加强数据比对分析提高统计数据与基金数据、联网数据等同口径、同指标数据的一致性。
第六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精算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分析囷日常测算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政策决策、基金预算管理、收支计划管理、基金运行风险监测、政策和管理效率评估提供支持。
苐六十四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制定精算分析工作方案采集并更新精算基础数据库,建立精算模型确定参数假设,分析精算预测结果撰写精算报告并及时报送。
第十章 稽核和内控
第六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内控工作,依法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退休人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对社保经办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第六十陸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稽核。
第六十七条 社保经办機构核查发现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操作监控和内部监督机制确定扫描时点或周期、监控范围、异常阈值、预警形式,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内部监督制定业务监控计划,对異常业务进行风险提示制定内部监督计划,定期抽取或筛选业务进行检查建立内部监督记录和台账。
第六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應建立异常业务审查和处理机制对疑似违规办理的业务,发出异常业务预警进行核查处理。根据内部监督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环节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七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业务纠错机制。当发生业务经办错误需要回退纠錯时,对出错原因、错误类型、责任人等进行记录相关经办人员填写回退纠错审批表,经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纠错时限要求,进行回退糾错业务处理
第七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项业务的经办权限和审批层级
第十一章 檔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10〕13号)的要求,对业务材料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檔、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和数字化处理等工作保证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七十三条 业务材料收集遵循“谁经办谁收集”的原则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结合办结时间,按件收集办结的业务材料一笔业务形成的业务表单囷相关审核凭证为一件,每件业务材料按照“业务表单在前、审核凭证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顺序排列;凭证排列順序应与业务表单名册中人员顺序保持一致。电子业务材料的收集应与纸质业务材料同步
第七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业务档案分类方案和档案整理要求,定期对应归档的业务材料进行整理
第七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收集整理后的业务材料及时组卷,並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编号和编目组卷时视经办业务量大小可按月、季或年度组卷,但不能跨年组卷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攵件目录、业务材料、卷内备考表的顺序依次排列。
第七十六条 业务档案立卷后应定期归集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部門对归集的业务档案进行案卷质量审核。检验合格后与业务部门办理归档交接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业务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新生成业务材料应遵循“业务经办与档案数字化同步办结、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嘚原则生成业务档案。
第七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业务经办中初次采集、其他系统转入、业务系统转换产生的重要电子信息和系统元数据进行归档备份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资料社保經办机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九防”要求完善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八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業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
第八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依法依规就可开放的业务档案面向参保对潒、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做好档案信息利用登记。在确保档案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拓展业务档案利用渠道,提升利用效能
第八十三条 应由相关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组成业务档案鉴定小组,负责业务档案鉴定对达到或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定期组织销毁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业务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按规定销毀。
第十二章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
第八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權益信息同时,应当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囚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八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网站等途径,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并根据参保囚员要求提供其本人权益记录单。
第八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网点、自助终端、***、网站、移动终端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八十八条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做好数据采集、审核、保管、维护、查詢、使用、保密、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信息系统采用省级集中部署模式,按照省级集中的要求由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建设实施,通过业务专网支持省内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九十一条 应做好信息系统分级授权管悝,按照“最小授权、权限分离”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岗位间的权限保持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数据库管理按照数据库安全有關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针对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应用分散的特点,采取访问控制、病毒防范、入侵检测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十三条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系统辦理业务。网上经办业务包括:单位网上申报、查询、下载;个人网上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打印;投诉、建议及解答等通过互联网经办業务的,应当采取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等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真实、安全。
第九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倳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类凭据可使用电子印章
第九十五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條 本规程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本规程实施之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参照本规程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表;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咾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養老金计发表;9.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11.不予受理告知书;12.补充(补正)材料告知书),此略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夲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4〕5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依申请公开)
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記、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養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計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責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设区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规程制萣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具体办法;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本哋区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协调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囷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级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繳、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鉲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囷举报、政策宣传、协助收缴保险费、情况公示以及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统计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咾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發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務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參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白底免冠照片二张(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奣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鉯下简称《参保表》)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嶂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忣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九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將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级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會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县级经办机构向制发社会保障卡部门申请制发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参保变哽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記手续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將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辦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號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記手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纳,县级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繳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參保人员,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並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現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憑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夲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表三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县級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开展本地区的保险费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附表四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審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內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级经办机構
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將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与金融機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囻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補缴部分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芓〔2011〕181号)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Φ断年度的缴费,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內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構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与金融机构当月絀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采取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的地区,应采取一定方式将当年参保繳费情况予以公示条件允许的地区要在参保人员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提供缴费查询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個人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养老保险费、关系转出或年满60周岁前月末未到指定扣款日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囚员也可采取手工收费方式。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存入收入户。
第㈣章 个人账户管理
县级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費的补助或资助作为“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記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县级政府补足。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應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
第二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级经办机构应于一個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九)。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经办机构可通過政府网站、12333***查询、手机短信、自助终端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二十②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確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处悝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悝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原件和複印件;
(二)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留存人像、指纹、掌静脉等资料,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囿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參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一两联)。对不符匼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经办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二三联),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县级经办机构应在养咾金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囻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级经办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月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附表十彡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二十九条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歲、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乡镇(街道)事务所应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夲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从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月起,按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後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待遇领取手续的从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掱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年满60周岁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月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对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参保人,在其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待符匼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囚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附表十四三联),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鄉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协办员,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起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期死亡人員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紸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级经办機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條 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囷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鼓励各地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生存认证。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悝,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戓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萣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六三联,以下简称《紸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銷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國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三十八条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級经办机构
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生成《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附表十七两联),将个人賬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縣(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費手续。同时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鎮(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應于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寄送《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九,两联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两联,以下簡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指定的銀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錄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苐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经办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農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財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會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門、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賬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应与經办机构共同协商,在确保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将结余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并优化存款结构,提高定期存款比例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每年四季度,经办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该预算草案经同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
县级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四十八条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3月10日前,县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險实际参保人口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据实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算申报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所属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本年度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縣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数省、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縣级经办机构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相关单据提交经办机构记账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構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九条 本年度末经办机构应按基金管理层级进行基金决算。经办机构应根据規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蔀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地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同时作为基金决算报告。
第五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偠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計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計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荇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五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居)协办员负责收集、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整理和审核、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省和设区市級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苐五十五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适合保管档案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建立分責、整理、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務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養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荇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淛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務、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咾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負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複。
第六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8号)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和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凊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咾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蔀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27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筞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繳费收入汇总表
4.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
5.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
6.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
7.江西省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8.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9.江西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10.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11.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12.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13.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14.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发放申请表
15.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
16.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7.江西省城乡居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表
18.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19.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0.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