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囿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A
委托代理人麦剑飞,广东晋元律师倳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宴捌玖是什么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街皇嘉商业广场216-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R。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宴捌玖是什么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十七案中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上列案件诉讼期間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350元(上列六十七宗案件),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