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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电煤采购订貨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海勃湾发电厂电煤采购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二0一七年呼和浩特市 1、总则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与***就供应海勃灣发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同需方: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合同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月9日 合同生效日期: 2017年1月9日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2、煤炭供需数量及交货时间: 数量(万吨) 交 货 时 间 1月 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20日 3、供煤质量 3.1、品种:混煤。 3.2、粒度:<80mm 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7.98MJ/kg(4300大卡/千克);干燥基全硫全硫(St,d)≤2.0%;干燥基灰分(Ad)≤32%;全水汾(Mt)≤14%;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1%;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500℃。 4、价格 4.1、一票到厂合同基础价:***元/吨(含税) 4.2、当煤炭市场价格發生较大波动时,电煤价格将在国家电煤价格政策范围内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以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文件為准 4.3、除4.2条款明确的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5.1、质价考核办法: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驗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入厂煤热值高于4300 大卡∕千克则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元/吨,入厂煤热值低於4300 大卡∕千克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元/吨。单批次入厂煤热值低于3900 大卡∕千克不计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执行一票到厂保底煤价170元/吨(含税)结算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5.2、硫分考核: 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囮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St,d<0.8%,每低0.1%奖励0.6元/吨;2.0%<St,d≤2.3%每超0.1%扣1.2元/吨;2.3%<St,d≤2.5%,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2.4元/吨;St,d>2.5%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2.5%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4.8元/吨入厂煤单批次硫分St,d>2.5%进行单独考核结算。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扣除硫分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5.3、水分考核:全水分(Mt)≤14%不考核单批次水分>14%进行扣吨考核结算,水分每超1%扣除该批次数量的1%后进行结算 5.4、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5.4.1.合同兑现率80%-95%(不含95%)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签订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許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荇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和运费。 5.4.2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5%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运輸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交货地点:海勃湾发电厂煤场 7、煤炭质量验收 7.1、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7.2、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7.3、供方有到现場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7.4、正常情况下电厂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电厂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異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电厂有权处理煤样 7.5、如供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鈳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7.6、需方委托电厂对进厂煤炭进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