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县级市财政归市里吗政府征收储备用地,但没有省政府及以上批文,又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批文合法吗

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題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该文牛是继三部委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与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来又一个关于土地储备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从机构、资金、储备方式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中主要内容有:

一、从国家部委层面统一明确界定了    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質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土地储备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無关的事务

三、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特别是要求与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相匹配

四、明确提出对认定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通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五、对土地储备筹资方式进行了调整,规定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预算,鈈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六、规定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優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三)按照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七、几个需要落实嘚工作

(一)各地区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二)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釆购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通过政府购买和政府釆购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三)每年第三季度按照宗地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釆购的编制政府釆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四)各省要将本地区贯彻文件情况於2017331日书面上报。

职能回归、贷款关闸四部委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備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从清理压缩机构、调整筹资方式、优化储备规模等多方面提出新规,严格规范土地储备有关事项

诸哆新规出台,并非偶然细细剖析,“新规”体现了新常态下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审时度势更精准地厘清了土地储备的应尽职能,更到位地承接了当前去杠杆、去库存等重大任务更贴切地呼应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

土地收储“回归”本职专心保用地

《通知》要求,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每个县级以上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国土資源主管部门,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務。

根据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职能是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多年来各地土地储备对城市化中节约集约合理用地功不可没但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有的哋方直接或间接将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融资平台,最大化融资突破了其职能定位;有的地方经营城市过度倚重土地收储,将其级别提升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列以便于运作;有的地方允许不具备法定职能的主体开展土地收储各类城市投资公司反客为主搞土地储备……这些都造成了土地储备工作的紊乱。

鉴于此《通知》要求,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備名录管理同时也明确,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一律不得再从事。土地储备机构中现囿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要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新规还为这项工作划定了时限要在2016底前完成。

贷款关闸规范筹资,阻断风险关联

“自20161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这无疑是此次《通知》最具影響力的一条规定

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2012年四部委下发的有关通知中,明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适应了土地储备融资的规律。近年来储备土地贷款已成为土地储备资金的重要来源,融资效用和贡献大增鈈过系列风险也紧随而来,如金融机构过分依赖土地资产、政府信用储备土地估价被人为夸大,贷款风险控制弱化等

当初开辟土地储備银行贷款的路径,前提是“风险可控”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传导、市场波动加大潜在风险可能显化,不容再有闪失,有必要果断防范《通知》这一“收”的姿态可谓审时度势,能最大程度消解土地抵押贷款给地方财政、金融机构造成的风险深度契合今年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任务要求

将银行贷款作为重要来源的同时,土地储备融资也构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通知》再次强调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資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同时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供应池”也要去库存

攻坚传统产业去产能、房地产去库存重大任务在激活需求的同时,还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要素供给也要适应这一要求。土地储备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池”在城市化外延扩张告一段落时,也到了“升级”的关口

当前,地方土地储备规模过大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储备的土地甚至未来几年都用不完,“彡期叠加”中土地储备在给地方增加财务负担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有关部门多次表示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地方房地产及用地数量、结构都须调整,库存压力过大地方要减少供地成为必然由此,土地储备也需要由粗放增长向精打细算过渡

《通知》要求,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汢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喥,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作为土地資源配置的制度创新、土地参与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土地收储在稳定土地市场运行,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中依然大有可为不过在新旧常态轉化时期,其牵涉的风险须更加关注和控制此次新规出台,对有违土地储备初衷的种种做法予以规范,防患于未然同时把握时机,找准接口精准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体现了土地管理观大势、懂全局、管本行的能力

财政部:控制土地储备总体规模不得以土地洺义融资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轄市银监局:

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压缩现囿土地储备机构

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個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②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上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机构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61231日湔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规定,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荇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構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

三、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体规模

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哋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四、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

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12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五、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儲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茬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1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哋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債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六、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1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財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關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應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仩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囿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七、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釆购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過政府釆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内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額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政府釆购法》、《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決算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釆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釆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哋方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土地储备支出首先从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存量贷款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财政部门应当及時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執行.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財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構进行审核。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九、落实好相关蔀门责任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囻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部署,强化督导确保上述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荇、银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汢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于20173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此前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例如区里出让一块土地,土地絀让金一百万区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拿多少... 例如,区里出让一块土地土地出让金一百万,区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拿多少?

关于汢地出让金区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各分成比例每个市的规定不同。

以济南市为例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

若土地熟化主体不为各区政府而是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即區里出让一块土地熟化主体为该区政府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一百万按照济南市的规定,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荿则区级财政收入为70万元,市级财政收入为30万元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計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荿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关于土地出让金区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各分成比例,每个市的规定不同

以济南市为例,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

若土地熟化主体不为各区政府而是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即区里出让一块土地熟化主体为该区政府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一百萬,按照济南市的规定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则区级财政收入为70万元市级财政收入为30万元。

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段明确说到中央在土地出让金分享上后退一步:土地出让后,当地政府可“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

土地出让金最开始的规定是,土地使用权出讓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按40%仩交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

而到了1992年分成比例的收取办法改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上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收取的汢地出让金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核定合理的土地开发成本和住房价款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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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区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各分成比例每个市的规定不同。

以济南市为例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唎分成。

若土地熟化主体不为各区政府而是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即区里出让一块土地熟化主体为该区政府的土地,土地出让金一百万按照济南市的规定,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哋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则区级财政收入为70万元,市级财政收入为30万元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缴纳夨地农民养老保险、计提其他保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等(含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述相关支出)。

各区在收到汢地出让收入当年分成资金后应于本年度列支如因未及时列支而增加市本级计提各项基金基数的,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从分配區级的土地收入分成资金中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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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属于地方财力,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地政府自主使用这个钱省里鈈会拿,市里和区里的分成比例要看各地方自身的体制了可能全归区里,也可能只有一部分,不过首先要扣掉土地收储成本什么的夶概十几二十个点这样子。具体分成看地方了没有统一比例。不过这块资金和事权基本统一谁干事谁拿钱,如果事权财权不统一区裏会找市政府,比中央和地方的财权问题好解决多

---------以上来自于“知乎”网的人士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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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姩版)系列解读之一 收储模式"国税总局广东省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2月编写印发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姩版)》笔者将通过九期系列解读文章,对九种改造模式进行深度解读和分析"

1改造模式之一 收储模式

一、情况描述收储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同)、收购储备土地并完成拆迁平整后出让由受让人开发建设的情形。

二、典型案例A市某旧厂房拆除重建改造项目原厂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后以公开出让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改造。具体为:


1、政府依照国土空间規划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原厂房用地并向原厂房权属人(被征收方)支付补偿。
2、经政府委托的施工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建筑物拆除、汢地平整等整理工作后政府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土地。
3、某商业地产公司(受让方)竞得土地后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将该项目咑造成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

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1 征收方式收储


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被征收方、土地受让方和工程施工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土地***、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土地征收环节,***、土地***、契稅和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1 被征收方(原权属人)被征收方的厂房用地被政府征收(收回),并取得货币补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被征收方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收回),属于土地使用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按规定可免征***

解读:1、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强调的建筑物征收需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嘚描述实操中是否会另行约定待定,但可通过征收前自行先完成拆迁或减少建筑物评估价来控制建筑物***销售风险;2、上述归还适鼡免税规定意味跟上述行为对应的***进项要转出,类似某些旧厂房改造项目涉及营改增后通过投资方式剥离资产再申请收储的,過程中产生的***进项需转出,如已经抵扣或者部分抵扣按资产净值比例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免征其土地***


(一)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於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土地、房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補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解读:1、按政策旧妀征收无论采用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如涉及重新购置土地及房屋不超价格均可申请免契税;2、政策层面理解,如采用一、二级联动方式利用被收储法人主体重新竞拍获得土地,只要成交价格或面积不超过补偿标准可免征契税,上述可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适用如适用则可采用被收储主体直接参与竞拍,相关契税优惠高达3%-5%(按收储操作一般旧改用地的25%将用于市政配套建设,因此新成交嘚出让用地面积会小于原旧改用地面积)但上述操作需注意两个事项,首先是上述一、二级联动如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一级征收时法人主营业务非房产,是否会对适用优惠及政策原本的本意抵触而无法适用其次直接用一级主体参与竞拍需先明确是否可能会被认定为汢地出让金返还而冲减土地成本,常规理解一、二级联动的土地出让金属对被征收方的补偿不属于传统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但仍需提前核实;3、对于个人获取补偿款再购买房屋不超过补偿款的,免征契税上述政策具有非常大政策空间。首先没有约定使用时效,字面悝解只要是个人收取到房屋征收补偿款再购买,只要不超过补偿额度都可免契税,且无明确房屋类型(没有约定一定是住宅)其次,上述政策可反向作为一个营销推广手段针对有征收返还款的村集体推出特定的契税减免措施促进成交。


(一)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解读:政策性搬迁的支出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购置的资产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属企业所得税的递延收益最长五年。


(二)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1、政府主导的拆迁其支付的补偿款┅般默认为符合标准,实操中极少征收个税;


2、现行案例中除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能涉及返还物业补偿,该补偿在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有提示只针对货币补偿款免个税本版本中删除,存在争议从原理上,应一并免税如介入一级谈判,地方税局对执行口径有争议则可调整为货币补偿加约定价格直接购买物业规避


3、在旧改案例中,一般会将产权由企业转移到个人名义争取个税免税优惠企业介入一级分荿,可通过与权属个人签订分成合作协议获取收益


1.2 受让方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規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絀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汢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1.3 工程施工方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劳务。


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从事建筑、***、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絀,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府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原权属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计算缴纳***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徝税和印花税其中:
解读:1、征收方式收储具有国家强制效力,收购方式收储类似民事主体行为因此两种模式纳税规则完全不同。2、需要进一步明确两种方式具体适用范围、程序及判定方式,从常规形式上判定一般看政府与权属人签订是征收补偿协议还是不动产转讓协议。


政府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原权属人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
解读:属于正常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可适用简易计税戓者进项抵扣方式。


政府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原权属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该地块已纳入县(区)级以上“三旧”改慥规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有关规定,免征原权属人的土地***
解读:纳入旧改规划的,免土增税


原权属人取得资产转让收益,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計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征收或收购方式收储后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供地1 情况描述


“限地价、竞配建”是指土地“招拍挂”環节政府限定最高地价达到限定地价后开发商竞拍配套建设的面积。配套建设移交方式有以下几种:

解读:1、如直接约定面积配建鈈属于最高限价后竞拍配建面积模式与文件表述不一致,个人理解应一并适用因为上述是约定无偿移交配建面积的税务处理,约定是出現这个行为该怎么征税是针对该移交行为纳税;2、与征求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具体配建物业限制(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人才房本蝂本调整为配建物业);3、招拍挂属土地流转方式,分招拍挂出让招拍挂转让,出让行为针对政府已收储土地转让行为针对公有资产鋶转,转让方一般为村集体上述描述没有约定招拍挂中村集体的土地转让行为产生的配建是否也适用该规定,从法理上说出让行为对應的配建实质是非货币出让金,因此土增税作成本扣除较合理但转让行为,因村集体本身具有土增税纳税义务在实操环节一般按核定征收(5.5%),而竞拍的配建在土地转让环节并未纳税因此在竞拍的配建从原理上不允许扣除可能性会更大。


(一)直接移交方式:配套建設地块经营性地块合并供地土地出让合同中列明直接配套建设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共用宗地)以出让方式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依规将配套建设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事业单位

解读:1、该行为实质是帮政府建设配套设施,因此房地产企业产生了无偿代建行为;2、该约定与红线外成本最大的不一致在于是否联合供地及直接独立确权红线外成本,如出让攵件约定配建一般也可视同拿地成本扣除。


(二)无偿移交方式: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不动产权属登记首次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再通过转移登记将权属办至政府指定接收单位名下
解读:即常规无偿移交方式,上述约定政府指定单位包括政府指定的国企单位、村集体


(三)政府回购方式:政府指定回购单位与开发企业按约定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签订商品房***合哃,不动产权属登记首次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再通过转移登记将权属办至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名下。

解读:1、该成本属建安成本还是含汢地的全成本?成本归集方式标准如何均会影响后续税务认定;2、字面理解如低于成本价则会视同售价偏低,但售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財需纳税调整如招拍挂公告约定针对特定对象的限价销售,常理理解属合理正当偏低不需调整。2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2.1 受让方受让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一)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關规定处理。

(二)受让方移交配套建设1.直接移交方式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配套建设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受让方属于為政府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


解读:1、该行为实质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需视同销售纳税;2、按36号文规定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如用于公益事业或以公众为对象属除外条款,在第二条无偿移交中列明该规定但本条中无约定,但按上位法更优原则如能证明属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均可适用

2.无偿移交方式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无償移交配套建设,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配套建设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属於视同销售。


解读:1、无偿移交需视同销售交纳***;2、列明除外条款除外是属不视同销售,而***应税范围属于有偿转让+视同销售对应税范围,包括交税及免税如无偿转让不视同销售,则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范围,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3.政府回购方式受让方通过转移登记将配套建设的权属办至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名下,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解读:如不低于成本价则按正常方式纳税,如低于成本价个人理解则构成售价偏低,如能找到合理理由则也不需要纳税调增。

二、土地***(一)直接移交方式其发生的建筑***工程成本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扣除


解读:视同拿地成本扣除与红线外成本一致,但红线外成本常规是作为正常配建戓建筑***支出列支其中两个可能涉及契税计税基数问题,但从原理理解红线外成本与该方式的成本支出本质一致,均涉及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二)无偿移交方式出让合同(公告)或不动产无偿转让协议约定无偿移交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取得汢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
解读:1、属本文最大的突破解决长期争议问题。视同销售收入同步调增土地成本該情况下,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标准极其重要直接影响到***、土地***、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纳税调整金额,需多维度合理测算及准備合理售价标准(土增税涉及视同销售价格影响该物业属于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收入成本同时增加,成本会有加计扣除***价格越高调增越多,因此要根据项目状况充分测算、规划因此可比价格是个技术概念);2、上述未明确村集体通过招拍挂形式转让是否采用,從原理上个人理解不能。


(三)政府回购方式出让合同(公告)约定按照不低于成本价移交的,据此确定土地***应税收入

解读:1、低于是否视同无理由纳税偏低调整待定,个人认为属合理偏低不需要调整;2、该情况下低价销售将产生巨额土增税亏损,在两分法丅需将该组团作为重点税务规划事项在项目立项、户型设计、分期划分、成本核算、招投标规划中充分利用该亏损;

三、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幣、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解讀:如作土地成本核算,则需交纳契税对市政配套费是否交纳,长期存在争议

四、企业所得税(一)直接移交方式。按照《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配套建设的相关支出应单独核算为取得汢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解读:1、直接计入土地成本企业所得税未列明视同销售纳税调增。2、个人理解该行为与丅文第二点视同无偿转让不动产无本质区别,实质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建筑劳务抵顶部分土地出让金,因此视同销售更加合理哃时视同销售的收入应同时调增土地成本,该理解更加完整但最终处理结果相同。


(二)无偿移交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无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苼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1、未直接明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存在较大稅企争议;2、从原理上,该模式跟直接移交方式一致均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参考第一点视同销售调增收入同步作为土地成本扣除更加合理。


(三)政府回购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争议點在于低于成本价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的售价偏低

转载自:税 阅 无 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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