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噵校场路绿都锦苑三幢35、3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20Q
法定代表人:沈金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烁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东方路766-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408H。
被告:石建春男,1963年9月27日出苼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陈建林,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桐乡市巨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南夶街河西10、11、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E
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烁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建春、陈建林、桐乡市巨丰纸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29元减半收取計7514.50元,由原告桐乡市金鑫科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