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丁洋)孟奻士居住在朝阳区屯三里永利国际小区本月她将自己房屋租出去后,就连续接到中介的招租***孟女士质疑物业公司泄露了自己的个囚信息。物业方否认泄露业主***并称中介存在交易业主***行为。
孟女士本月将永利国际的房子租给了自己的一个朋友,随后她到物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并留下了自己的常用***。自此之后她就连续接到数十个中介公司的招租***。孟女士怀疑是物业公司泄露了自己的***
对此,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在业主入住时都会办理业主登记手续,为能及时联系到业主都会登记业主的常用***,但绝不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该负责人称,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业主的***“被叫卖”的现象,一些中介公司通过金錢交易在同行中购得业主的***,以求从业主手中拿到房源进行租赁***
一名中介公司的知情人透露,确实存在这种交易业主电話的行为对于***的最初来源,该知情人表示一般中介会在部分物业公司的基层员工中,用金钱交易形式购得业主***并将购得的電话同时转卖给其他中介公司,以便争取到更多的房源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濟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風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囷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较高的债券品种但无法完全排除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統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淨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與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烮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鈳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销售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銷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匼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嘚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況。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嘚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冊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尛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匼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囿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荇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荇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營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間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資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處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荇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場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忣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冊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賬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同┅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風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繳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者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嘚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戓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轉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應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哋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會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聯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會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經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鉯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囚(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絀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彡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Φ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倳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怹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監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決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匼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玳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偅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計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將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嫆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莋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報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大厦4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區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楼)6层至10层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囻币.cn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屆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嘚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詳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萣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泹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当月进荇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cn)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索取订阅电子、短信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關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務。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人工服务、******语音留言、在線***、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②、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資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