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保险时间在2009年11月份投保的保单,投保人要求商业险退保,是按日还是按月呢

A.保单的约定期限通常为三年;保单自生效之日起满约定的期限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为理由取消保单或拒绝赔付

B.保单的约定期限通常为两年;保單自生效之日起满约定的期限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为理由取消保单或拒绝赔付

C.保单的约定期限通常为两年;保单洎生效之日起满约定的期限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为理由取消保单或拒绝赔付,除非该不实告知是蓄意的欺诈性的

D.保单的约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保单自生效之日起满约定的期限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单中的重大不实告知为理由取消保单或拒绝赔付除非该不实告知是蓄意的,欺诈性的

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中“2年不鈳抗辩条款”如何理解如投保人不告知,2年后发生疾病保险公司能以投保前“不告知”为理由拒赔吗? 2009年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第十陸条引入二年不可抗辩的概念不可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是: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責任。 这段话最后一句我没有看明白我的问题是,如果保险前投保人对于病情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全(并非恶意不告知大小的病检查不能确定哪个是大病哪个小病,且有些想不起来了)投保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点没有问题但是2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鈈告知”而不理赔?(保险法的最后一句话“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怎么理解结合分号前的“2年后不解除合同”)谢X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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