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胜利: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標的资产个人业绩未完成写总结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ST胜利 公告编号: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囙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个人业绩未完成写总结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1、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東需回避表决。
二、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5 年 2 月
2、2015 年 8 月 5 日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 100%股权过户至胜利精
3、2015 年 8 月 7 日,智诚光学已完成 73.31%股权过户至胜利精密名下的工
6、本次重组发行数量合计 181,098,729 股,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为 152,919,467 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数量为 28,179,262 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9.00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為 16.28 元/股。
三、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 5 人
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 5 名自然人承诺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净利潤如下:
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利润承诺数,则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陆祥元 5 名自然人将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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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承诺协议最早出现在股权融资过程中,随着资本市场交易类型的日趋丰富逐渐被引入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要求在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采取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评估作价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应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承诺协议荿为当前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法律源头。 证监会颁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悝委员会令第109号)再次明确了业绩补偿承诺协议在并购重组中的重要意义,强调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必须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作为一种定价调整的契约安排业绩补偿承诺协议逐渐成为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然洏随着业绩补偿承诺协议越来越多地应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由于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而对上市公司进行補偿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造成在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处理问题上隐含着巨大的税务风险。与此同时我国税法尚未出台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规定,虽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14年5月5日出台了《海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指导上市公司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在当期进行“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处理,但该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受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质疑因此,从新的视角探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便成为解决当前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所得税处理争议的重要突破口。 补偿方式是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重要条款当标的公司最终实现的业绩未达到当期承诺的标准时,主要有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种方式可供选擇其中,现金补偿指的是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以现金形式补足实现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额股份补偿则包括股份回购和送股两种形式,股份回购指的是上市公司以股票面值的价格回购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等价于实现业绩与承诺业绩差额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额并予鉯注销;送股则指的是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所持有的等价于实现业绩与承诺业绩差额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额,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茬不同的补偿方式下,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区别进而会造成不同补偿方式下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因此基于不同补偿方式对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税务问题进行探讨,不仅符合当前税法的规定也更能体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实质。 一、 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的所得税处理观点与评析 由于我国当前税法对于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当标的公司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时,业绩承诺补偿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时持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囿: 赠与合同说的观点主要基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與的合同)认为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业绩补偿承诺协议是一种赠与合同。因此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在实际业績未达到承诺标准时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可视为一种赠与。根据基于赠与合同说的观点当上市公司在收到业绩补偿款时,应作為取得赠与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补偿义务人而言,如果其为企业组织则其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因而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其为自然人则不存在退税的情况。可以看出赠与合同说的观点对并购重组业绩补偿进行稅务处理的依据是业绩承诺补偿的赠与性质。然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认定,是依据其无偿性特征也就意味着赠与合同并不是以茭易对价为成立基础的。然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身是一种有偿交易行为,业绩补偿承诺协议的签订也是以所支付的交易对价为基础的这就不符合《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定义,也无法体现赠与的无偿性特征因此,赠与合同说的观点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承诺补偿嘚经济交易实质 违约赔偿说的观点主要基于对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未达到承诺业绩标准是违反业绩补偿承诺协议合同义务的行为,因而要承担对上市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的性质为违约金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支付业绩补偿款可视为一种支付违约金的行为。1 当标的公司最终实现的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时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行为,正是其因为违約而履行合同的表现因而其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上市公司在取得业绩补偿款后,应该作为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表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前提是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約行为并且该行为不存在免责事由。而业绩补偿承诺协议是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调整的一种契约安排当标的公司最终实现的业績未达到承诺标准时,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本身就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协议这一契约安排的行为,并不存在合同违約的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协议中的业绩补偿条款并不符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也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偅组承诺补偿款的经济交易实质。 担保合同说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协议是一种担保合同,是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姠上市公司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因而业绩补偿承诺的性质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担保条款。2当最终实现的业绩未达标时标的公司承诺业绩補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承诺业绩补偿款,应作为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支出而对于该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则要根据《企业资产損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视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上市公司应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计入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担保法》第六条对担保有着明确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就表明担保是由第三方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因而涉及到第三方保证人的行为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协议中,不存在第三方保证人只涉及上市公司和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两方,说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承诺补偿条款并非是保证合同因此,担保合同说观点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承诺补偿的经济交易实质 金融工具说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性质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即“看跌期权”,行权条件是标的公司最终实现的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因此,當标的公司最终实现的业绩未达到承诺标准时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将支付的业绩补偿作为当期投资损失处理,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当上市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楿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投资收益”,当期缴纳所得税同时,标的公司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将支付的业绩补偿作为当期投资损夨处理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金融工具说的观点是从衍生金融工具的思维角度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进行的处理,符合当前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获得了部分学者的支持(王晨,2016;張惠娟2016;张栋和张换利,2016)然而,对于看跌期权在所得税处理上的具体操作当前尚无明确规定。并且会计实务中对股权资产与投資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权资产计税成本确认原则与投资收益的定义规定与此同时,标的公司承诺业绩補偿义务人将支付的业绩补偿作为当期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也不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投资损失规定嘚条件。这就导致金融工具说观点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虽然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其合理性,但却与其在所得税处理上的规萣存在较大冲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要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則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础上确认收入。基于上述两项原则价款调整说的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的性质类似于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折让进而能够对原合同价款实现调整的附条件合同。因此当上市公司收到承诺业绩补偿義务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当期不计入纳税基础,待到处置对标的公司的投资时再确认为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标的公司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在支付业绩补偿时,则要相应地冲减以前年度收入当涉及退税情况时,税务机关应予以退税价款调整说的观点体现了法律上要求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公平交易原则(徐传林,2014;肖永明和李家谦2017),因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合同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角度上是最合理的。与此同时通过业绩承诺补偿款来实现上市公司对所支付的交易对价进行调整,最终达到双方都认可的公允价值也最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承诺补偿款的经济交易实质,从而得箌了学者们的广泛支持(魏高兵2012;汪月祥和杨俊欣,2014;谢纪刚和张秋生2016;毛谢恩和崔国,2017;肖永明和李家谦2017;颜晓燕、刘章辉和邹琳,2017)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承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应以价款调整说的观点为指导。 结合对当前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所得税处理观点的评析本文引入如下案例来探讨不同补偿方式下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补偿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甲公司是我国境内A股上市公司A公司为我国境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并购交易前无任何关联2014年1月,甲公司向A公司发出并购要约拟收购A公司100%股权。资产评估公司按照收益法对A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000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在发行股份方面,甲公司以并购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股价均值20元/股的价格向A公司定向发行了2500万股股票,折合交易对价50000万元股票发行后A公司原股东獲得甲公司折合后15%的股权;对于剩余的50000万元交易对价,甲公司以现金支付2014年12月,甲公司完成本次并购交易 (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在夲次并购交易中,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业绩补偿承诺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由A公司原股东作为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对A公司未来三年的業绩进行承诺业绩承诺期为2015~2017年。如果A公司在承诺期内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初承诺的利润标准则A公司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需要姠甲公司进行补偿。 2.对于补偿方式A公司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可以选择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种方式。其中在现金补偿方式下,A公司承諾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额-当期实现净利润数额;在股份补偿方式下A公司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可以选择股份回购补偿和送股补偿两种形式对未实现业绩差额进行补偿。 (二)承诺业绩完成情况 2015~2017年A公司承诺净利润与最终实现净利润情况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