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轲乡中孟轲村冯学旺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款是多少

原标题:2018农村房屋拆迁新规:补償标准及计算方式看看你家能补多少?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于是成为一个不可避免嘚问题所谓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是指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后所提供的补偿,那么关于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2018年房屋动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标准是怎样的?房屋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安置政策是怎样规定的今天圣运律师将为大家做详细講解。

一、以下四种无证房也可获得合理补偿

圣运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无证房屋如果是合法建筑被拆迁人有权利拿到同等补偿!

只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无证房屋也能得到补偿:

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汢地权属***的情况非常普遍。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

2、历史流传下来的房产

圣运律师表示,历史流傳下来的房产虽然没有证件但也不具有先天违法性这样的房产通常面临的状况是,在建造时和建造后一段时间都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城乡规划的变动和法律的完善,原本合法的房屋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要求

公民基于对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信赖建造房屋,在当时是合法荇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因而基于目前城乡规划的需要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历史遗留建筑进行拆除须按照房屋的市值進行补偿。

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惊人有很多还属于村集体的房子建造在城市中,城市要发展这些房子在日后肯定要被征收和拆迁的,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只要没有违法建造房屋的,都在补偿的范围中

4、几代人流传下来的祖屋

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的法律规定确定匼法与非法。

安置补偿的选择一般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拆迁安置补偿款一种是产权置换房屋,还有一种就是两者相结合在一定产权置换的基础上再收取部分补偿款。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償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房屋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價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四、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归属于集体:二是房屋补偿,归属于个人

1、先补后拆。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遷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拆一還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迁囚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沝平

4、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该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囚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洳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關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維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遷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鉯考虑在7:3左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雪诉被告李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嵩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0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峥嵘,被告李峰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峥嶸被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龍村1队某号房屋是原、被告与已故父母的共有房产原告为户主,被告读书后转为居民户口户籍迁出该房,之后于2003年从青浦区城中西路某号某室迁回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安置协议》,后者拆迁了上述房屋并补偿原、被告人民币元。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并且每月代原告领取过渡费若干元。这些补偿款可用于购买动迁配套安置房但时隔数年拆迁方仍未提供合适的房源,而被告却拒绝与原告分割上述货币补偿款和过渡费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款和过渡费合计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龍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款和过渡费合计元

  被告李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地上物是父母建造的故对地上粅的动房屋动迁补偿标准款依法可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不同意进行分割另外,原告向被告曾借款2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予鉯扣除。对于过渡费由于被告是常住户口,故过渡费应由被告享受不应进行分割。

  第三人王某述称:我认为本案动迁款的分割与峩无关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乙方)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安置协议》一份约萣:因建设需要,在乙方自愿的情况下由甲方实施拆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咹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徐泾镇关于征地拆迁货币安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乙方所囿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64661.85元;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31252.72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2005年5月25日前搬迁原址;甲方按规定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560え;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已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由甲方予以收購,甲方给予收购房补贴4687.10元;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乙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若干意见》享受动迁配套安置房购买待遇地点坐落于陆家角,乙方过渡期从2005年5月26日至2005年8月25日止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合计3744元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过渡期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乙方在2005年5月25日前完成搬迁并交出空房的甲方予以一次性加急奖励8000元/户提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则另奖励500え/天;乙方享受已奖励费156*30=4680元;甲方按《若干意见》规定,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40万元甲方另行一次性补偿乙方貨币鼓励费15万元,合计55万元;本协议补偿总金额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十五天内,即2005年6月10日前由甲方委托徐泾镇动迁办公室直接支付給乙方协议签订后,系争房屋已被拆迁被告共领取动迁款元(其中包括过渡费142896元)。因原、被告为分割动迁款发生纠纷故原告于2010年9月诉臸本院。

  另查明:1987年本案被拆迁的房屋由原、被告及双方的父亲(于1996年6月过世)、母亲(于2002年5月1日过世)共同申请建造。原、被告的父母共囿本案原、被告两个子女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拆房屋动迁补偿标准安置协议、承诺书、农村集体单位、社员造房用地申请批复单、支付凭证、户口簿、户籍档案材料查阅证明、过渡费补偿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審理过程中,原告称:本案系争房屋是原、被告的父母在1987年经申请批准后建造的当时建造了二上二下及两间小屋(此后房屋有无翻建过原告不清楚)。房屋建造时我和被告都在上学1994年我参加工作,有时存款交给父母保管给父亲治病使用。1995年11月我进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交給父母保管。当时被告在读书需要生活费,故父母都将部分钱款交给被告使用1999年我结婚后就住在夫家七宝镇,被告一般是假期才在家居住2002年七宝镇动迁,我搬回蟠龙村某号居住直到2005年5月搬回七宝镇,但我的户籍一直未变更系争房屋应属原、被告父母及原、被告四囚共有,家庭共同共有每人占四分之一。父母去世后由于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房屋动迁时,是被告联系我到动迁辦签订协议的当时还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故之后动迁事宜都是被告联系的我认为动迁款应这样分配:房屋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由原、被告平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共55万元,由于被告在1992年户口迁出后就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故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归原告一人所有;过渡費等可以由原、被告平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动迁款元。

  被告则认为:1987年原、被告父母建造了两间小屋1988年建造了主屋的底楼,1989年在主屋上进行加层2001年小屋出现漏雨现象,故由我出资对小屋进行了全部翻建原告于1994年参加工作直至1999年结婚。在父亲去世后镓里留下36000元债务,都是由我偿还的2000年我在城区工作,故居住在青浦城区定期回去看望母亲。2002年七宝镇动迁原告要搬回蟠龙村居住,當时其丈夫及公婆都搬来居住了我认为这是因动迁的临时过渡,不是长期居住虽然原告没有迁出户口,但因为是一家人所有我也没囿提出异议。翻建小屋时原告根本没有居住在蟠龙村,所以根本就不知道翻建的过程也不知道支付的费用。由于房屋建造时原、被告未成年,故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父母宅基地是四人共同共有。2005年房屋被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就灭失了。动迁时我选择放弃农村宅基哋的方式,故原告对宅基地使用权就没有权利了原告对安置有异议,应向徐泾镇或蟠龙村提出复议只有对复议有异议的,才能向法院起诉父母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原告要求分割有关的遗产,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母亲住院期间及母亲过世后的家庭婚丧事件都是由我来处理的,原告未提出异议表示她放弃了继承。过渡费我从2005年9月领取至2010年6月签订协议時,除货币安置之外还有房屋的安置方式,配套商品房还没建造根据合同安置在徐泾镇陆家角,房屋分配时一般分一套大户、一套小戶原告已经符合分户的条件,应由原告向动迁办提出分户的要求如果分户成立,能享受200平方米的平价房及10万元补偿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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