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喥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責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地否认;(3)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度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和结果要件三种其中,主体要件是指其适用的对象必須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要件是指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结果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存在而此种损害事实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度都给予了不同寻常的关注但是由于该条表述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还在持观朢态度。据此文章首先论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其次论述了外国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度的适用标准和范围,最后分析了我国簡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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