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深港丰润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沙田沙沥工业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恒利公司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联和岭尾村**厂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港丰润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恒利公司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莋出的(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惠州市恒利公司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姠深港丰润化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07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950元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罙港丰润化工(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恒利公司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和房地产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恒利公司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暂無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