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玉田县。
被告:杭萧钢构张振勇(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永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玳理人:张小东男,该公司行政总监
张某某与杭萧钢构张振勇(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