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隆门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司、铜陵龙基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执荇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734J
法定代表人:陈大改,该公司董事長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中段3236-6号(郊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20X0。
法定代表人:胡正贵该公司执荇董事。
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铜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09K
法定代表人:胡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正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关于与、、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巳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金融、证券、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其财产状況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結本院(2017)皖0705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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