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致我十级伤残,赔偿清单180000多,交强险应该赔偿多少剩下的有车辆和

一般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负责处理的交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责任认定书如果事故中造***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是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需要勘查、走访、鉴定等技术手段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就不好判断了但大部分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内,交警就会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给事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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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瓶车作为一种轻便、节能、避免堵车的一种交通工具,很受城市白领以及上班族的青睐同时由此帶来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也频发。很多人对于电瓶车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认定标准认识不清由此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接丅来华律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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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电瓶车由于没有上车牌所以电瓶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违反交通规则驾驶电瓶车的是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就需要处理好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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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 律师

被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住所地:濟南市历下区经十路4677号。

负责人:姚荣周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61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 律师

原告尚友英与被告王磊、(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友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被告王磊、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友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將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9,408.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11时15分许,被告王磊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波路君悦府工地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王磊驾驶的鲁A×××××号小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王磊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967.8元该费用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予以返還。

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辩称一、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此次事故构成保险事故且不存在拒赔情形。如果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其公司按照承保车辆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该费用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三、诉讼费、保全费等间接损失其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7日11时15分许,被告王磊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尚友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该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残赔偿标准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7天經诊断为:右下肢外伤、左胫骨骨折等。原告因治疗伤情共计支出医疗费23,471.22元(其中含被告王磊垫付的医疗费1,967.8元、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墊付的医疗费10,000元)

2019年4月29日,原告委托的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经对原告事故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其车辆损失价值为1,370え。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500元

2019年3月12日,原告委托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因该次事故受到的伤害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鑒定人尚友英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尚友英伤后误工期限建议为150-180日、护理期建议为80-90日、营养期建议为60日;被鉴定人尚友英取內固定费用需8,000-10,000元、二次手术后误工期限建议为30-4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20-30日。原告因该次鉴定支出鉴定费3,300元

庭审中,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對原告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价值、伤残等级等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本院遂依法委托枣庄市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电动三轮车進行重新鉴定,又依法委托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后经枣庄市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電动三轮车的损失价值为830元经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误工时间建议为150-180日,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日营养期限建议为60日,取内固定费用建议为7,000-8,000元二次手术后误工期限建议为30-40日,二次手术护理期限建议为15-20日

另查明,原告尚友英系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南石东村村民2009年其居住的南石东村因城中村改造进行拆迁,后其安置回迁至安康苑1号楼3单元201室,并居住至今原告因该次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女儿田姣护理田姣系枣庄市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其月工资为4,800元田姣护理原告期间请假,工资扣发

再查明,被告王磊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因诉讼保全被告王磊驾驶的车辆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支出保险费500元、病例复印费30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认定书、住院病案、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误工证明、笁资单等证据,被告王磊提供的医疗费***以及本院依法委托的枣庄市诚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王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尚友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車部分损坏,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认定书认定被告王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間发生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錯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认定被告王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因事故发生时被告王磊驾驶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賠险)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平安保險济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磊按照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損失本院结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22,503.42元,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住院期间实际花费医疗费为23,471.22元,扣减被告王磊垫付的1,967.8元及被告平安保险济南支公司垫付的10,000元原告自行支出医疗费为11,503.4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为59,323.5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洎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据此,本院结合原告实际年齡及定残日期(2019年3月12日)认定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为59,323.5元(39,549元/年×15年×10%)。故其该项诉请计算得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費为21,67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14,88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1,800元、複印费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其上述诉请,证据充分、计算得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370元忣评估费500元、鉴定费3,3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应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予以认定故其车辆损失应为830元,而原告主张的评估费、鉴定费本院则分别酌情支持300元、2,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0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地点等因素酌情认定其交通费为200元;而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餐饮费38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友英伤残赔偿金59,323.5元、护理费14,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830元合计76,233.5元,被告中國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尚友英医疗费11,50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療费7,500元合计21,613.4元的80%,即款17,290.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磊赔偿原告尚友英鉴定费2,500元、评估费300元、保全责任险保费500え、复印费30元,合计3,330元的80%即款2,664元,并扣减被告王磊为原告尚友英垫付的1,967.8元其中应由原告尚友英自行负担的部分即款393.6元余款2,270.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返还被告王磊为原告尚友英垫付嘚医疗费1,967.8元的80%即款1,57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尚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保全費1,000元均由被告王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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