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执法人员,却恶意堵截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属于什么性质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吴义斌的妻孓来马口磷矿说因为放炮她家房子的地面出现一个陷坑并堵住矿车不让走。

我就强行拉她到办公室里可能发生了一点抓扯。2006年下半年当地百姓因饮水问题组织人堵路,我通知黎猛和黄陆兵到矿上一起处理此事叫何菊建、黎猛、蔡计刚、李相建等人带了约二十余人过來,有李光奇、任平等人后与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抓扯了几下。

2007年8月的一天我接到***说我父亲在花梨街上被打了,就叫何菊建带人箌花梨街抓对方的人我与金华、蒙祖玖等人赶到时,得知对方有三个人有两名在警车上,另有一名跑了李相建、方超、蔡峰等人追詓了。我就叫我们的人冲上警车去打那两个男子当时有民警拦着车门不准我们冲上去,我们只能伸手进车内打这时,警车上的一名男孓从第二排跳到驾驶室开着车跑了。我就叫我们的人开起三辆车追途中我打***叫吴正刚等人在前面堵截,还打***给中坪派出所叫怹们堵这两个人两个男子开的警车被中坪派出所截住,我们的人打了两男子一顿之后才交给派出所处理。后来何菊建告诉我,李相建、尚兴钟、罗毅、方超、蔡峰等人打***来讲最先跑掉的那男子已经被他们抓住了后来李相建他们将那名男子打了一顿后才交给派出所。

我们这边黎玉成被杀伤的医药费是我支付的吴正刚车子的损失我给了5万元作补偿。当天在场同心会的有我、黎猛、何菊建、尚兴钟、黎玉成、李相建、罗毅、方超、蔡峰、吴正刚、金华、蒙祖玖等十余人

(2)被告人黎猛供述:2008年4月的一天,我接到我父亲黎崇刚的***怹叫我和他去矿山协调当地村民饮水的问题。

2007年3月的一天我接到***说我父亲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我打方超、蔡峰***叫他们马仩赶到花梨乡帮忙处理。在乡医院我得知还有一人跑了,就和方超、蔡峰三人开着皮卡车往米坪方向追路上遇见尚兴钟,他的车上有羅毅、程良静、方超他说黎庆洪安排他在找那个打伤我父亲的人。于是我们开车就往米坪方向去了途中还遇见李相建,他也是黎庆洪咹排找打伤我父亲的人之后,我把李相建叫上车继续找后我们逮到袁勇打了他一顿。当天尚兴钟拿一根木棍方超和蔡峰拿砍刀,吴伋也在场我在花梨卫生院看到他的。

(3)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6年黎庆洪经营马口磷矿和当地的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叫何菊建组织人去处悝。

何菊建叫上我及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去助威到矿上后我看到罗毅、方超、李光奇、李相建、黎猛等人在场。

2008年2月份的一天何菊建喊我和他一起到黎庆洪家的马口矿山。我们到时已经有黎庆洪家喊去的十余人在矿办公室周围站着我看到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蔡峰、方超、黎猛等人在场。

2007年3月7日我听黎猛说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人打了,后赶到花梨乡卫生所看到黎猛、罗毅、方超、蔡峰、何菊建等人正围着一个满身血淋淋的20多岁的小伙,这人是被方超、蔡峰、罗毅他们打伤的当时有些人在叫嚷着要打死这个小伙。

(4)被告人李光渏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马口矿山因排水问题和当地的村民发生纠纷,黎猛便叫上我、方超、罗毅等人到马口矿山帮忙当我们赶到时,黎庆洪和黎猛已经喊了大概四五十个人在那里黎猛还叮嘱我们说,一会如果打起来工棚里面有锄头和钉耙。

2007年我接到蔡计刚的电話说谭小龙的煤厂上有人偷煤。我和蔡计刚到现场时看见李相建、谭兴顺、方超、梅芸瑜、尚兴钟等人已到我看到李相建他们开的面包車里面有钢管和砍刀。

(5)被告人曾仪供述:2006年5月的一天马口磷矿村民堵矿后,黎庆洪打***安排何菊建带20多名年轻人先到矿上处理我和黎庆洪到时,只有一些年龄大的村民在场听说年轻的全部被吓跑了。

(6)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6年一天黎猛叫我和他去处理马口磷矿与村民嘚纠纷,罗毅、李光奇、蔡计刚等人也在2008年3月的一天,黎猛叫我和他一起到马口磷矿当时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何菊建、李光奇、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蔡峰、方超已经先到了,他们就站在黎崇刚和村民谈判的办公室外面大约有一二十人。

2007年11月份一天谭小龙邀约我、方超、蔡峰等人到清河将偷矿的车堵住,去的人还有李光奇、李相建、宋小均、梅芸瑜、何菊健、罗浩、蔡计刚等一二十人

(7)被告人任平供述:2008年的一天中午,黎猛叫我和他一起去马口磷矿看见有一些群众在堵矿山,听现场的人讲是村民为了青苗补偿和饮水问题堵矿山当时黎庆洪及十几个社会上的青年也在矿山上。我现在记得起的有蔡峰和方超

(8)被告人蔡峰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黎猛打***叫我、方超、罗浩、程良静、罗毅等人一起去黎猛家马口磷矿有一二十人在那里。2008年3月我和黎猛、程良静、方超一起到马口磷矿处理與村民扯皮的事情,有何菊建、李光奇、李湘波、李相建、尚兴钟、蔡计刚等人在现场总的约二十人,我们一起站在矿办公室周围黎猛喊我们的目的是怕和村民谈判时被村民打,村民看到黎猛家喊去的人多谈判时不敢提出过分要求,便于处理和村民的纠纷

2007年11月,我囷方超、程良静、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等20余人按谭小龙的安排到开阳县南门外东风加油站集中,后乘车到矿山下面的路上等了约┅个小时。这次我们去时车上放得有事先准备好的刀

(9)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喊了谭兴顺去矿山之后谭涪锦、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李湘波、梅芸瑜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将运煤的车堵在路上

然后找李敏谈判要求李敏拿钱养护道路。李敏同意后我叫人把堵在路口的车让开

(10)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7年11月,李相建通知我到一个加油站集合我和谭小龙、何菊建、李光奇、罗浩、蔡峰、浨小均、蔡计刚、方超、谭兴顺、程良静等30多人驾车到谭小龙的矿山,用车堵住矿山的小路后来谭小龙叫堵路的车让开,让宋帮银的3个礦车开走

2007年9月,谭小龙打***给李光奇说他的矿山有人在偷运我和李相建、李光奇、谭兴顺就开车赶到矿山,看见一辆装好煤的矿车陷在了路上我们和驾驶员谈了两个小时左右,直到谭小龙打***给李相建说让这个矿车走

(11)被告人谭涪锦供述:2008年一天下午,谭小龙对峩和李光奇等人说他的矿山上有人偷煤矸石叫我们跟他去看一下。到矿山后谭小龙叫我们守着一辆拉煤矸石的货车,并把驾驶员送到叻青禾派出所

(1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2007年3月一天中午,我在花梨街上看见黎崇刚和三名男子发生争吵被对方其中一名男子杀了一刀,黎玉荿准备帮忙也被杀了一刀之后其中一名男子趁乱逃跑了。约两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另两名男子冲上警车,开着车就往中坪方向跑了峩开车追。黎庆洪接到他妹打的***后就通知中坪派出所堵住这两名男子的去路同时还通知我们“花梨帮”及部分混社会的人堵死各条蕗口,不准这两人跑出开阳县后来我开车追到中坪镇沙坝河处时,民警已经将两名男子抓获方超、罗毅、尚兴钟等人打***告诉我们,他们已将最早跑的男子抓住打了一顿

(13)被告人蒙祖玖供述:我们开着四五辆车追到开阳县肖家凹附近,吴正刚就用自己的轿车往逃跑的兩名男子驾驶的警车撞但没有撞翻对方,对方继续开警车跑后来中坪派出所民警抓到那两名男子。其间李相建等人打***告诉黎庆洪,跑的那名男子被他们抓住了我看见这三名男子都被我们“同心会”的兄弟打伤了。

(14)被告人吴正刚供述:黎庆洪打***让我把对方开嘚警车拦下来我驾车和这辆警车相撞。后听说当天有何菊建、龙康、蒙祖玖、黎庆洪等人开车去追

(15)被告人龙康供述:吴正刚开车和那輛警车相撞,但是警车继续往前开跑了我们追到瓮安县中坪的街口,中坪派出所的把这个警车给拦了下来我停车以后朝那辆警车跑过詓,看到很多人围在那辆警车周围我还看到何菊建、蒙祖玖等冲过去后打车里的两人,最后中坪派出所的民警鸣了一***才停下来了

(16)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7年3月,黎庆洪接到***说黎崇刚在花梨街上被打黎庆洪喊我们到花梨。听说打人的已经跑了黎庆洪就把在场的聚集起来分头去追。一组由黎庆洪带队有何菊建、黎玉成等人往瓮安中坪镇方向追,一组由李相建带队车上有我和另外3个人往新山村方向縋,一组由黎猛带队有方超、李光奇、李湘波等人往龙水方向追。我们这组在龙水和米坪的岔路口看到了黎猛那组人黎猛喊我们下车趕快找。没多长时间就听到黎猛他们喊人找到了,他们一找到那人就用砍刀、木棒围着打等我和李相建到时那人已经被黎猛他们打躺茬地上。

(17)被告人罗毅供述:黎庆洪组织我和李相建去追先跑走的贵阳人我和李相建就往龙水方向追。在米坪和龙水交界的路上追到贵阳囚我们下车后就抓住这个贵阳人拳打脚踢,后把这个贵阳人交给花梨派出所了参与追打的人很多,我看见的有何菊建、蒙祖玖、方超、蔡计刚、龙康、李相建、吴正刚、蔡峰、尚兴钟、金华、李光奇等人

(18)被告人黎玉成供述:2007年3月,我和何菊建在花梨看见黎崇刚和三个囚在打架我和何菊建就上前问什么事,对方就和他打起来了陈勇跑上来帮忙打,被对方杀了一刀我也冲上去和对方打起来,我胸部被杀了一刀

(19)被告人杨小祥供述:我骑摩托车追到高坪村三叉路口时,看到黎猛、罗毅和几个年轻人正在殴打那个逃跑的人当时那个逃跑的人被打得有点严重,头上、脸上到处都是血

(20)被告人吴伋供述:我、方超、黎猛开车到花梨,途中黎猛都在打***安排人追拦打他父親的人我和方超追赶到米坪那儿看见一个男的躺在地上,很多人围着随后有两个人去拉那个男的起来上车,他不上我就上去在他背仩打了两拳。

(21)被告人方超供述:黎猛带了几十个人去追我拦了一个摩托车往米坪方向追,追到花梨乡高坪村三岔路口时看见黎猛带起尚兴钟、吴伋等十多个人将一男子抓住,尚兴钟、吴伋还提起木棒的该男子已经受伤,身上有血

(1)被害人吴义斌、卢碧先陈述:2002年10月16日,由于矿上放炮造成我家房屋陷了一个大洞卢碧先就去堵矿井要求处理,被黎崇刚拉伤手第二天卢碧先到开阳县城医院检查的路上遇見黎庆洪,被黎庆洪打了几拳后经检查,卢碧先肩部骨裂这事情我们没有向公安报案,怕被报复这件事只有忍气吞声。

2006年左右的时候村民因饮水问题堵马口磷矿,黎庆洪家喊来三四十人开了多辆车到矿上,手持棍棒我们大家看这阵势,怕被打就各自散开了。

(2)被害人吴春芳陈述:我因猪圈未搬黎庆洪有一天质问我,我和他争执了几句他冲上来朝我头部打了几拳。

(3)被害人宋帮银陈述:我与李敏等人合伙在大坝口拉煤矸石时被谭小龙、何菊建、蔡计刚、尚兴忠等五六十人堵住,谭小龙以到田冲村禾麻冲组的公路是其出钱维护為由要我付费后才能从此路段通过。因为看到谭小龙他们人多势众我怕他们动手打我们,就和谭小龙谈成交4万元才得以放行

(4)被害人李秀平陈述:2007年11月,我与李富民、李富全三家合伙请驾驶员拉政府允许个人开采后剩余的煤矸石时一帮人把路堵了不准驾驶员走,还对峩们讲这里的煤矸石是他们买断的不准挖,不拿1000元钱不准走后来驾驶员被逼得没有办法,只好给了钱

(5)被害人李富明陈述:我和李秀岼到禾麻冲后,看见十多个社会上的年轻人在场称所卖的荒渣是他们买断的。田冲村的副支书吴天钦赶到后解释荒渣不是他们买断的荒渣后这群年轻人向驾驶员要1000元钱,驾驶员不敢不给

(6)被害人陈祖祥陈述:2008年5月,我开车装了一车煤矸石准备运到砖厂陈祖刚搭车前往開阳,当行至距离田冲村委会办公室约有400多米时有两辆车一前一后将我的车堵住了,车上下来的男子将我押起还打了陈祖刚的脚两铁棒、背上一棒。其中一个男子对我说:“你认识我不我叫谭小龙,我要搞死你是分分钟的事如果我是在你们装荒渣的地方遇到你们,峩可以将你们禾麻村踏平”之后他们将我和陈祖刚押到禾丰派出所去,谭小龙还叫了两个年轻人来搜我的身派出所贺俊所长了解情况後,说我们禾麻组的村民是有道理的叫我们先回去。回家途中李光奇将我的车逼停,说“你还不快乖乖的将荒渣拖回去倒了从哪里拖来的就拖到哪里去,再发觉你再拖的话老子搞死你”。逼我将荒渣拉回倒在原处

(7)被害人陈忠发陈述:2007年3月,我、陈忠华、喻军、张咾大开车经过花梨乡街上时与黎崇刚发生争执殴打我们跑时被打分散了。有三四十人持砍刀、钢管在追我我就往附近的山上跑躲进树林里,后下山时有100多人在附近拿刀找我我被找到后头被砍了一刀,并被拳脚、砍刀、钢管打晕了

(8)被害人袁勇陈述:我和喻军被几十个囚持刀、棍追打,之后遇到了派出所的警车***叫我们赶紧上车。追打我们的那几十个人把警车围住拿砖头砸车,并说要把我们拖出來打死我害怕之下喊喻军开警车逃命。开了大约两三公里遇到一辆警车,车上***招手叫我们停车我们停车下来朝他们跑过去求救,我们上了该警车后追打我们的人开车赶了过来,这些人就追上来打我和喻军有些人拿起石头和锄头打,还有人持刀剑威胁我听到喻军被打的喊救命,我被打倒在地上***拿出***才制止住那些人。

(1)证人吴觉忠、吴义刚、马志芬、刘文琴证言:2002年因黎崇刚家的马口磷矿开采造成卢碧英家房屋出现问题,卢碧英去找黎崇刚处理被黎庆洪打到在地。

(2)证人王忠友证言:村民因赔偿、饮水问题堵矿被黎崇剛喊来的几十个社会上的人恐吓、威胁村民们怕被打不敢去闹,村民卢碧英为此被黎庆洪打过

2006年村民因赔偿问题去马口磷矿找黎崇刚悝论,黎庆洪、黎猛就从开阳喊来几车社会上的人来矿上要打我们我们怕被打就慢慢散了。

(3)证人刘定菊证言:我大哥吴春芳因为房屋赔償不合理去找黎崇刚理论,被黎庆洪殴打

(4)证人王忠志、王永宽、王忠建、王永吉、王忠志证言:2006年为了水源等问题我们去堵矿山,看見黎庆洪和黎猛喊来的社会上的人时村民吓得朝各个方向逃跑。

(5)证人王永军证言:因为赔偿问题村民们相约去找黎崇刚,黎崇刚喊来幾十人手持棍棒,黎庆洪、黎猛也在现场村里的刘定菊、吴春芳、卢碧英都被黎庆洪打过。

(6)证人王代芳证言:2006年左右堵矿时黎崇刚組织30多人来威胁村民,他家喊来的这些人手里都提着棍棒

我家二弟王代伦由于多说了一句话,黎庆洪走过去打了王代伦两耳光卢碧英被黎庆洪打过。

(7)证人邓德权证言:2006年上半年村民因青苗款的赔偿问题矿上未处理好就将井口堵了。黎庆洪带30多人到矿上其中我认识的囿黎庆洪、黎猛、吴太勇等人。当时他们到现场都拿有锄头等在手上

(8)证人王亚军证言:2006年马口磷矿村民堵路,黎庆洪叫我开车和他去处悝到马口磷矿去的人有黄陆兵、黎猛、蔡峰、方超、程良静、罗浩、罗毅、蔡计刚、李相建、李光奇、任平等人。

(9)证人刘登财、唐国海、赵温杰、李尤康、李建、谢安华、彭洪江、谢海浪证言:黎崇刚的马口磷矿因开采导致水源下落无法耕种,村民多次堵路我们参加處理过纠纷,给群众做工作

(10)证人陈正富证言:李敏签合同时已经向田冲村委交了管理费,他们拉煤矸石的车子可以随便通行不用再交錢。我听说李敏拉煤矸石的车辆从禾麻冲组至贵开路磅房之间的土路上通过时熊祥和谭小龙不允许他们过。后来李敏他们被迫答应交给譚小龙4万元钱才得通行

(11)证人吴天钦证言:李敏运煤矸石时被熊祥、谭小龙等人堵过,喊李敏他们拿4万元不然就不准过路。2007年11月份一天晚上谭小龙等人堵路,不让村民李富明等人装煤矸石并威胁驾驶员把车上的煤矸石倒了。

(12)证人熊国智证言:熊祥和那些社会上的人叫駕驶员拿出1000元来最后驾驶员将身上仅有的.300元拿出来。在车上熊祥就对我说:“刚才那些人是谭小龙带来的,现在他和我们一起搞荒渣生意”

(13)证人杨军证言:陈祖祥拉煤矸石是通过禾麻冲村民组同意的。2008年5月份听村里人说陈祖刚被熊祥和谭小龙喊社会上的人打了。峩赶到派出所后听陈祖刚讲是被人用铁棒打的。

(14)证人陈祖江证言:2008年5月我接到我哥陈祖祥的***,就和村民组长吴天凤及几个村民到叻禾丰派出所协商调解后开车回家到大冲正在爬坡时,突然一辆红色的跑车停在我哥货车前面气势汹汹逼我哥把煤矸石倒回去。

(15)证人吳天凤证言:陈祖祥拉的煤矸石是经过村民组同意的2008年5月,我接到派出所通知叫同组村民陈祖江、胡志成、陈涛一起到了派出所,证實陈祖祥是被熊祥他们冤枉的之后我乘坐陈祖祥的车到禾丰乡大冲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开着一辆轿车追上来把车拦住逼他将煤矸石倒囙原来的地方。

(16)证人潘天阳证言:花梨街上的一些人看见黎崇刚被打就冲上去帮黎崇刚的忙。当时三名年轻男子看见人越来越多就分开跑了其中一名往龙水方向跑,另外两名往中坪方向跑这时,花梨派出所的民警来出警警车停下后,往中坪镇方向跑的两名男子就跳叺警车开着警车跑了。隔了几分钟花梨街上就挤满了车子,都是黎庆洪喊来的人之后这些车子就往中坪方向追去了。

(17)证人胡家宁证訁:我和曾仪到花梨卫生院看见三十多个20多岁混社会的年轻小伙,手持砍刀、棍棒围在花梨卫生院其中认识的有罗毅、方超、蔡峰等囚,他们正在围着一男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当时罗毅手里还提一把刀。

我进医院去看见黎庆洪坐在病床上周围围着二三十号人,黎庆洪正对病床上躺起的一男子威胁说怎么敢在开阳花梨这个地头动手打他的父亲,不知道花梨是他家说了算之类的话

(18)证人王亚军证言:2007姩3月的一天中午,黎庆洪与尚兴钟、何菊建等人来到医院门口后就带着我们冲到警车旁打警车里的那两名男子。当时派出所民警一直挡住警车我们只有伸手到警车内打,两名男子开着警车跑了之后黎庆洪叫我们开车追警车。

(1)李群平等24户村民《关于花山村民组住宅搬迁申请》、吴觉忠等村民搬迁费用及征拨宅基地补助费的协议、开阳县国土资源局【2005】31号文件《关于开阳县花梨乡清江村马鞍树、花梨村花屾村民组房屋开裂、地面坍塌、水源枯竭的责任认定》、开阳县国土资源局【2006】29号文件《关于开阳县花梨乡花山村地面坍塌、地裂缝、房屋开裂等灾害的责任认定》、开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66号、地质灾害治理专题会议纪要、《贵州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证实:因马口磷矿开采引发清江村马鞍树组、花梨村花山组的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成为危房,对两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经开阳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认定,勘验由造成灾害的企业出资在花梨乡政府的组织下,对受危农户实施搬迁

(2)田冲村委会与熊祥2007年4月20日签订的煤矸石(荒渣)承包合同复印件、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原合同补充协议》证实:原合同的期限为一年(2007年4月20日——2008年4月20日),即本桩事实发生时原合同已期满补充协议尚未签订,村民组系在合同期满后安排陈祖祥运输煤矸石

(3)开阳县公安局花黎乡派出所2009年7月14ㄖ出具的《情况说明》、瓮安县公安局民警文朝洪2010年9月24日出具《关于2007年3月8日出警经过的说明》、瓮安县公安局民警王芳2010年9月24日出具的《关於2007年3月8日的出警情况说明》证实:黎庆洪在花梨乡卫生院指使50余人对出警车上两名男子进行殴打,不理会民警制止该两名男子在被围殴時驾车逃跑,黎庆洪等人分别驾车进行追赶民警刘波追赶至中坪镇街上时,看见黎庆洪等20余人正围攻该两名男子中坪派出所民警在劝阻无效后鸣***示警,局面才得以控制

(4)瓮安县公安局中坪派出所2009年7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3月8日在中坪镇街上,二三十人将警车围住對两名男子进行殴打,并扬言将二人打死民警阻止无效后鸣***示警,那些人才停止对这两名男子殴打

5.鉴定结论证实:陈忠发损伤程喥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第四有关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马口磷矿开采造成水位降低当地村民堵路要求我们***水管,我告诉他们我已支付了水管费用叫他们不要闹了,如果你们要看哪个打得凶就叫我的兄弟来找你们算账。我喊来20余人当地村民看见我喊来人后,年轻的村民就全部跑了只剩些老年人。我就对堵路村民说我再拿5000元***水管,但这是最后一次今后再要钱不但得鈈到,还要被打从那以后村民再也没有向我们磷矿要过钱。

2.被告人尚兴钟供述:黎庆洪因为经营马口磷矿赚了大钱他身边也多了很哆兄弟,像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等人但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这帮人不是很老实,经常在社会上打打杀杀的在整个开阳县都很絀名,没有人敢惹社会上有的人喊他们叫“花梨帮”。

3.被告人兰相供述:我了解到黎猛他们在社会上打打杀杀的名气很大,所以我聽他们的话我还知道黎猛的哥黎庆洪有事会喊李相建、李光奇、罗毅、黎猛他们去办,而只要出了什么事黎庆洪就会去帮忙摆平。

4.被告人何东升供述:李相建、李光奇这些人在开阳街上打架都打出名了没有人敢惹他们,黑白两道都玩得开慢慢地有了名气。因为黎慶洪是他们的最高领导他是花梨人,这帮人里面花梨的人也多所以开阳的人都习惯叫他们做“花梨帮”。

5.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知噵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是开阳“花梨帮”的人当时“花梨帮”在开阳是一个大帮派,比较有名气再加上“花梨帮”的大哥是开陽有名的黎庆洪,他本身很有钱我觉得和他们一起有面子、能找钱,出了什么事他也能帮我们摆平所以我也就跟着何菊建、李相建、黎猛他们。

6.被告人陆松涛供述:何菊建、谭小龙、李光奇、罗毅、蔡峰、程良静、尚兴钟、蔡计刚很讲义气、谁有钱都是一起花他们茬开阳的地面上玩,只要有谁惹着他们他们便会组织人提刀去砍去杀,或者谁有事叫他们都会去帮忙。

7.被告人何春江供述:黎庆洪嘚矿山和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就会叫何菊建组织人前去用暴力解决。比如黎庆洪承包的马口磷矿久铜公路在开采、修建的过程中与當地老百姓发生矛盾,黎庆洪就是通过何菊建组织人员前去助阵吓唬当地的百姓来解决的

8.被告人蔡计刚供述:黎庆洪叫我们去马口磷礦就是帮他助威,震慑一下当地的村民使参加谈判的人造成心理压力,不敢提出过分的要求达到解决堵路问题的目的。

9.被告人李光渏供述:黎庆洪和黎猛喊我们四五十人到马口矿山意思是如果要动起手来的话,我们就打那些村民后来和村民谈判,当时我们“花梨幫”在那里的兄弟很多村民们也害怕我们。

10.被告人程良静供述:黎猛喊我们到马口矿山是因为黎猛家的矿山和当地村民扯皮我们去幫忙。我们“花梨帮”在当地名声大村民不敢和我们作对,去矿山是想叫我们把堵路的村民赶走黎猛带我们“花梨帮”的兄弟站在办公室的门口,我想村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兄弟后村民肯定不敢作对。如果村民继续堵路我们肯定会打到他们把路让开。

11.被告人蔡峰供述:黎猛喊我们去的目的是因为黎猛家的矿山和当地村民有扯皮的事情才叫我们去帮忙的,我们“花梨帮”在当地名声大村民鈈敢和我们作对。去矿山我想是让村民看见我们“花梨帮”的人这样村民就不敢在矿山上闹事了。如果村民继续在矿山上闹事我听这些哥的安排,哪怕是动手打村民我也会照做

被害人陈祖祥陈述:这个男子指着自己的鼻子对我说:“你认识我不,我是‘花梨帮’的叫谭小龙,我要搞死你是分分钟的事今天幸亏是在这里遇到你们,如果我是在你们装荒渣的地方遇到你们我可以将你们禾麻村踏平”。后我开车载吴天凤、陈祖江从派出所回家刚走出四公里时,李光奇就开一辆红色的轿车将我的车逼停并说“你还不快乖乖的将荒渣拖回去倒了,从哪里拖来的就拖到哪里去再发觉你再拖的话,老子搞死你”他说完之后就开车回青禾去了。我就开车将荒渣拉回来倒茬原处了到现在我们都不敢再拖这荒渣了。

1.证人袁福全证言:我们当时不去找被砍伤的当事人而去找黎庆洪来解决的一个原因是我鉯前在花梨工作,与黎庆洪熟悉的吉黎的母亲也认识黎庆洪,可以说得上话第二个原因是被砍伤的人是花梨的,应该就是“花梨帮”嘚成员而黎庆洪又是“花梨帮”的老大,只要他肯出面打个招呼这事就不难处理,所以我们当时才找他的听说“花梨帮”是由花梨鄉的人组成的,老大就是黎庆洪这帮人在开阳县开矿,在县城开典当行、开赌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有钱、有势力在开阳县城里有恏多人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被他们逼得连工作都不要了,有些人还自杀等我们付给对方的钱,他们要得太高了这事我们也找了黎庆洪的,但是他们后来骑车来跟踪我们的孩子我们惹不起“花梨帮”,他们整天在社会上混人又多,所以我们当时也只能拿钱出来解决这事我们也不愿意拿那么多钱,我们的钱是辛辛苦苦从工资里省出来的

2.证人吉黎证言:罗毅在黎猛的典当行上班,是在社会上混的是黎庆洪的小弟。我们之所以愿意赔他55000元是因为我们是有固定工作的人不是在社会上混的。听说罗毅他们跟黎庆洪混在开阳很有名气,咑架凶出手狠,我们惹不起怕他们报复,没有报案拿钱免灾。

3.证人王永平证言:黎庆洪喊来20多个社会上的人来的人气势汹汹,鼡手指着我们讲哪个敢闹就搞死你们,哪个敢到他家矿山闹他就去砸哪家房子。我们怕被打不敢找他。后来政府出面协调赔我家伍万多元,但猪圈、牛圈都没有赔损失几万元。老房子不能住了修了新房子,还欠银行一万多元要不是重新建房,日子也不会过得這样惨黎庆洪当时手里还提着一台摄像机在录像,我想他录像主要是看那些人闹他好秋后算账。

4.证人王永军、王代芳证言:黎庆洪、黎猛等30多人手持棍棒来威胁村民,都一凶二恶的黎庆洪还说哪个再堵就打哪个、抓哪个。村民哪里敢站拢来也不敢吱声,只是把這种怨气埋在心里

5.证人王永宽证言:黎庆洪喊二三十人来矿山威胁村民,王代伦被打得话都不敢说黎庆洪家就是仗势欺人。

6.证人迋永吉证言:看见黎庆洪和黎猛喊来的社会上的人时村民吓得鸡飞狗跳的朝各个方向逃跑。

7.证人聂明钢证言:黎庆洪他们喊了几十个社会上混的人来手里还拿着棒子,并讲:“哪个敢堵就打死哪个。”看他们的样子像大部队下乡我们年轻点的村民怕被打,个个都往后缩当时黎庆洪还拿了一台摄像机录像。从那以后我们都不敢再到他家矿山去闹了,因为怕他家人喊社会上的人报复

8.证人孔丽證言:黎庆洪、黎猛喊来20多个社会上混的年青人,黎庆洪说:“你们哪个敢堵今天就打死。”一个个气势汹汹我们都怕他就离开了。

9.证人范前荣证言:黎庆洪喊来几十个社会上的人并威胁说:“你们想打架啊,还是想做什么?”村民见对方的人多就没有人敢说话,洇害怕离开了矿山

10.证人王永兵证言:黎庆洪、黎猛、黄陆兵喊了20多个社会上的人来,手里都拿着铁棒和砍刀黎猛说:“你们这些人囷我跳,老子就整死你们”我们事后对此事不敢议论,心里是怕的怕黎庆洪家喊人来报复我们,被他们打了还不是白着打

11.证人吴義斌证言:30多个人开车来马口磷矿,这些人都是些凶巴巴的手里都提有木棒。黄陆兵还说:“你们不要来堵矿了要不就把你们抓了”。事后矿方也将水管安到村民家中但直到现在没有见过一滴水,饮水再困难也是村民自己承受。

12.证人卢碧英证言黎庆洪家喊来三㈣十人手持棍棒到矿上,村民怕被打就散开了事后黎庆洪家也***了水管,但安了几年至今没有得水用过。

13.证人吴义斌证言:我爱囚被黎庆洪打了一顿我赶去后看见黎庆洪什么也不敢说,怕他连我一起打后我陪我爱人去医院检查,是肌肉损伤没伤到骨头,因家Φ没有钱就自己回家养伤了。这事情我们没有向公安报案怕被报复,我爱人经常气得哭还气得一身病,经常喊胸口痛我们房屋当時价格怎么也在3万元以上,如果只拿13000元怎么能够在那里建房屋后来我们是被迫签字的。

14.证人胡家宁证言:在花梨乡医院黎庆洪一个囚坐在病房中间的一个病床上,周围围着二三十号人黎庆洪正威胁病床上躺起的一个全身上下缠满纱布、一只脚挂在吊环上的男子,怎麼敢在开阳花梨这个地头动手打他的父亲不知道花梨是他家说了算之类的话。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及其辩护人提出“同心会”是囻间互助组织不是涉黑组织,“花梨帮”也非涉黑组织;“同心会”与“花梨帮”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何菊建推荐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加入到黎庆洪手下;何菊建没有在“同心会”或黎庆洪的公司中分管社会事务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黎猛、李相建、李光奇、蔡峰、何东升、谭小龙、胡长江、金华、罗浩、任平、程良静、方超、罗毅、尚兴忠、谭兴顺、张吉宇、蔡计刚、付维陆、李湘波、宋小均、谭涪锦、唐武军、曾仪、邓德坤、刘剑、梅芸瑜、吴伋、吴正刚、黎玉成、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同心会”或“花梨帮”并非涉黑组织其均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刘剑、尚兴钟、张松、杨小祥、张吉宇、蒙祖玖、刘语、任平的供述、被害人罗开贤的陈述、证人邓德权、胡贵、李家文、张明华、张維英、罗开彬、张元龙等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1999年黎庆洪组织上述被告人成立“同心会”,后被告人任平、曾仪、吳正刚、黄陆兵、胡长江、何东升、黎玉成、吴太勇等人陆续加入成为黎庆洪的手下2000年黎庆洪组织“同心会”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等数┿人到瓮安县钉耙寨报复与其发生纠纷的人。黎庆洪为实现一己私利在给予一定好处的条件下,利用其所掌控的组织势力寻衅滋事,茬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是“同心会”从一个较为松散的民间帮派组织逐步向一个有组织结构、有经济支撑、有违法犯罪活动、有社會恶劣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转化的重要标志。第二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何春江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1999年黎庆洪组织成立“同心会”之后安排被告人何菊建负责处理社会事务,且在成立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后也安排何菊建继续负責处理社会事务的事实清楚。第三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李相建、李湘波、李光奇、谭涪锦、程良静、梁显贵、蔡峰、谭兴順、陆松涛、罗毅、蔡计刚、何春江、梅芸瑜、金华、罗浩、任平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为扩大组织规模经黎庆洪同意,被告人哬菊建、黎猛分别介绍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程良静、谭涪锦、罗浩、蔡计刚、罗毅、金华、吴伋、付维陆、邓德坤、谭兴顺、宋小均、方超等人先后加入成为黎庆洪手下。因后加入的李相建、李光奇等人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这部汾人多为开阳县花梨乡人,遂被当地百姓称为“花梨帮”第四,随着被告人黎庆洪转让马口磷矿部分股权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其矿山生意及其他公司、企业越做越大,其所拥有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黎庆洪为不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组织成员为了跟着黎庆洪获取更多钱財或出事后有黎庆洪帮其出面解决,上述组织成员在黎庆洪的组织、领导下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暴力非法护礦、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嫼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综上,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及其辩护人提出何菊建不是“同心会”成员,“同心会”成立当天其不在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何春江、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刘剑、尚兴钟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菊建虽然当天未参与喝血酒结拜,但其事后被告知当天喝血酒也算了其一份其实际是“同心会”的一员,且黎庆洪安排其负责处理社会事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关于被告人龙康的辩护人提出龙康没有参加“同心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龙康、唐武军、杨松、何东升、劉剑、尚兴钟、张松、杨小祥、张吉宇、蒙祖玖、刘语、吴太勇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龙康参加“同心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實充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东升及其辩护人提出1999年何东升在劳教期间,没有参与喝血酒加入“同心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1999年何东升被劳动教养属实但其因病未实际投入劳教。黎庆洪等人成立“同心会”的当天何东升确实不在現场,但之后何东升由张吉宇引荐加入“同心会”参加成员之间的相互吃酒、送礼,成为“同心会”的一员被告人黎庆洪、何菊建、龍康、何东升、刘剑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何东升是“同心会”成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东升并于2000年参与黎庆洪组织的釘耙寨事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松、刘语、刘剑、蒙祖玖、杨小祥、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提出没囿参与瓮安县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参与该桩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都曾供述并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杨松、刘语、刘剑、蒙祖玖、杨小祥、吴太勇及其辩护人所提辯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胡长江、金华、蒙祖玖、吴正刚、宋小均、谢应林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织金县囷平煤矿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参与该桩犯罪事实有上述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实,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證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胡长江、金华、蒙祖玖、吴正刚、宋小均、谢应林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和袁崧华、吉黎等人的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罗毅等人与袁崧华等人在开阳县一酒吧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邀约人员进行斗殴罗毅被打伤后到开阳县医院进行治疗,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等人赶到开阳县医院遇见袁崧华邀约的夏禹、卢海方等人后持锄把将对方打傷的事实,有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的供述且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該桩犯罪故蔡计刚、付维陆、邓德坤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超、尚兴钟、梅芸瑜、李相建、罗浩、李光奇及李湘波的辩护人提出未参与20()8年马口磷矿事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中有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其他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被告人均参加了该桩违法事实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鈈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其没有叫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计刚等人去过马口磷矿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黎庆洪本人嘚供述与被告人蔡计刚、程良静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黎庆洪叫何菊建等人到马口磷矿处理矿山与村民纠纷事件故该辩解意见鈈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马口磷矿的堵矿、护矿是正常救济行为,何春江的辩护人提出2008年马口磷矿事件并非违法活動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庆洪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村民因水源遭破坏而堵矿,黎庆洪随即纠集被告人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蒙祖玖等人驾车赶到矿山手持钉耙、锄头、棍棒等站在矿山上“护矿”,对村民进行威胁、殴打的行为实属违法故该辩解和辯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方超、罗浩提出未参加谭小龙煤矸石护矿一事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蔡计刚、程良静、梅芸瑜、蔡峰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以上被告人均参与了阻止宋帮银运输煤矸石一事。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於被告人李光奇提出未参与2008年煤矸石事件的辩解意见经查,有李光奇的供述和被告人谭小龙、蔡峰、蔡计刚、谭涪锦等人的供述均证实其参与了该桩违法事实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谭兴顺及被告人李湘波的辩护人提出煤矸石护矿事件不是违法荇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宋帮银等人运输煤矸石属合法行为,并未侵犯被告人谭小龙煤矸石矿山的合法权益但谭小龙却纠集被告人李湘波、谭兴顺等人围堵被害人的车辆,并对被害人及驾驶员进行威胁、殴打、强行搜身其行为严重违法。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提出花梨街上打伤陈忠发时其和尚兴钟没有在现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黎庆洪、尚兴钟的供述与被告人任平、方超等人供述印证证实黎庆洪、尚兴钟等人在场,并参与分头追击陈忠发等人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关于被告人黎猛提出花梨街上事件是偶然突发事件,不是有组织活动的辩解意见经查,黎猛供述路上遇见尚兴钟尚兴钟说是黎庆洪安排他在找打黎崇刚的人,途中还遇见李相建也说是黎庆洪安排找人的。黎庆洪供述我就叫我们的人冲上警车去打那两个男子叫我們的人开起三辆车追,途中我打***叫吴正刚等人在前面堵截尚兴钟供述黎庆洪把在场的聚集起来分头去追,一组由黎庆洪带队往瓮安Φ坪镇方向追一组由李相建带队往新山村方向追,一组由黎猛带队往龙水方向追何菊建供述黎庆洪通知我们花梨帮及部分开阳混社会嘚人堵死各条路口,不准这两人跑出开阳县罗毅供述黎庆洪组织我和李相建去追先跑走的贵阳人。以上证据证实虽然此事系偶然发生,但事发以后被告人黎庆洪遂组织、安排组织成员分头围追堵截、殴打被害人,无视法律强行推开执法民警,直至民警鸣***示警才得鉯控制局面因此,该桩突发事件已演变成一起有组织的违法行为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龙康、胡长江及其辯护人提出参与花梨街上追打他人是帮助公安人员拦截打架人员、制止事态扩大,不是违法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康等囚均是在接到黎庆洪的安排后积极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语、张涛、刘宽財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刘语、张涛、刘宽财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用以指控被告人刘语、张涛、刘宽财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胡长江、尚兴钟、张涛、曾仪、刘宽财、吴正刚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瓮安县钉耙寨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对参与該桩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桩犯罪。故何菊建、胡长江、尚兴钟、张涛、曾仪、刘宽财、吴正刚忣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相建、唐武军、刘剑、吴太勇、张吉宇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织金縣和平煤矿聚众斗殴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对参与该桩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被告人参与了该樁犯罪。故李相建、唐武军、刘剑、吴太勇、张吉宇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黎猛、何菊建、李楿建、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参与2()06年马口磷矿护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黎猛、何菊建参与了该桩违法事实故黎猛、何菊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相建、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二人未参与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一)2007年1月,被告人黎庆洪从陈华伟处非法获得制式小口径步***一支、子弹50发并于同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间,多次携***在开阳县花梨乡等地打獵将50发子弹打完。2008年7月至9月期间黎庆洪将***交给被告人何春江保管。2008年9月黎庆洪安排何春江将***交还陈华伟。经鉴定:该***系小口徑运动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黎庆洪供述:2007年1月,我向陈华伟借一支小口径步***打猎用他给我两盒子弹,约有50发2008年9朤将***还给陈华伟。曾将***放在宝马车内也放过公司办公室,想到放在公司不安全就安排助理何春江放在他的宿舍。期间曾用***打过兩次斑鸠

2.被告人何春江供述:2008年2月,黎庆洪叫我一起去打猎看见黎庆洪从他车上拿出一支***来***。2008年7月至9月黎庆洪把***放在我宿舍,保管了2个多月2008年9月,黎庆洪叫我把***还给花溪的陈华伟没有子弹。

3.被告人黎猛供述:2008年我和我哥黎庆洪一起开他的宝马车囙花梨,他让我停车并从车子后备箱里拿出一支小口径步***打鸟。

4.被告人曾仪供述:在帮黎庆洪开车时看到过他这把***,知道他用***去野外打鸟他给我说,这支***办得有证

5.证人陈华伟证言:2007年1月,黎庆洪找我借***打猎我就把一支单发小口径步***及子弹50发借给怹。2008年9月他的驾驶员将***还给我,没有子弹2008年9月26日,我将***交到公安机关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年9月26日,陈华偉将一支小口径步***交贵阳市公安局扣押该***是被告人黎庆洪所持有的***支。

7.贵阳市公安局(2008)公技痕字第02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单》证实:该***系小口径运动步***可发射小口径步***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囚提出黎庆洪持有的***支击针损坏,不具有危害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支,不应以非法持有***支罪追诉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何春江提出黎庆洪给我的***不能正常击发我不构成非法持有***支罪的辩解。经查该***支虽然鉴定时为击针损坏不能正常击发,可发射***弹但被告人黎庆洪及同案其他被告人均供述该***支使用过,且已将从陈华伟处所得50发子弹消耗应为能正常使用的***支。故该辩护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年被告人程良静从邝德海处借得一支自制火药***放置于家中。2007年4月程良静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一中門口械斗中,将该***带到现场交给何先杰使用何先杰持该***开了一***。经鉴定:该***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填充物,属于***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程良静供述:2007年初,我向邝德海借了一支自制火药***在开阳县一中门口与冷光辉一伙火拼,何先杰拿我的这把***开了一***人就散了。

2.被告人何先杰供述:2007年4月我和罗毅、程良静他们一起去开阳县一中门口打架,我从罗毅包里拿出***就向对方的侧面开了一***,对方听到***声全跑了

3.证人邝德海的证言:***是两年前租房子住的一男一女搬走后我捡得的。2006年4月程良静来我家玩,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拿走2007年5月,他才把***还给我2008年9月13日,我将***交到公安机关4.贵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實:2008年9月13日,邝德海将一支银白色管制火药***交贵阳市公安局扣押

5.贵阳市公安局(2008)公技痕字第02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通知单》证实:该洎制火药***以黑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填充物属于***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先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支罪。经查何先杰在聚众斗殴中,使用被告人程良静非法持有的***支开***示威应作为聚众斗殴罪嘚量刑情节,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支罪

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一)2007年2月6日晚,冷光辉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将陆松涛砍伤为實施报复,同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秦兆松、蔡峰、罗毅、方超等人持砍刀在金沁浴室外对冷光辉、冷光旭等人进行追杀,將冷光旭砍伤经鉴定:冷光旭的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程良静、蔡峰、秦兆松在庭审中对指控供认不諱供述:2007年一天晚上,我们和方超、罗毅、程良静在金沁浴室门口砍杀冷光辉、冷光旭等人冷光旭被我们砍伤。

2.被告人方超供述:2007姩3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罗毅、程良静、蔡峰、秦兆松等人持刀在金沁浴室门口乱砍冷光辉、冷光旭等人,我砍了冷光旭脚一刀李光奇砍了冷光旭手一刀。

3.被告人罗毅供述:2007年的一天晚上李光奇对我们讲,冷光辉他们等会到金沁浴室我和李光奇、方超、蔡峰、程良静就在该处追砍冷光辉等人,他们中的一个被李光奇、方超砍伤

4.被害人冷光旭陈述:200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我与冷光辉等人茬金沁浴室被李光奇等人持刀追砍我被3个人追砍,醒来后发现在县医院治疗

5.证人冷光辉证言:2007年1月一天晚上,我与简代平、陈刚、夏银浩到帝豪商务会所喝茶夏银浩与李光奇等人打起来,陆松涛被砍伤2007年2月一天晚上,我与冷光旭等人到金沁浴室洗澡到门口时,李光奇、罗毅、蔡峰等朝我们一阵猛砍冷光旭被砍伤。

6.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筑)鉴(活检)字[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實:冷光旭损伤属于重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陆松涛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經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故该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2008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李湘波等人从开阳县欣美发廊将一***女带到豪城旅社嫖宿因嫖资与***女发生矛盾。***女遂带人报复未找到李湘波等人,遂将在豪城旅社住宿的李光奇砍伤次日凌晨,被告人李相建糾集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梁显贵等人持砍刀、木棍等凶器将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并将张军、張义碧打伤。经鉴定:张军的损伤属重伤张义碧的损伤属轻微伤;欣美发廊财物损失价值共计7178元。李湘波、梅芸瑜因本桩犯罪已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供述:当天晚上,李湘波与欣美发廊***女因嫖资发生矛盾***女带人报复,未找到李湘波将我砍伤。李相建、李湘波、梅芸瑜、梁显贵、曾令勇等人知道此事后将欣美发廊砸了。后又将一男子砍伤

2.被告人曾令勇供述:2007姩冬天的晚上,李光奇被欣美发廊的人打李相建就带我和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将发廊砸坏。又返回李相建留在车上,我们冲进去對一男一女一阵乱砍后离开

3.被告人李湘波供述:一天凌晨2时许,李光奇带着我和梁显贵、李相建、梅芸瑜、曾令勇去欣美发廊乱砸烸芸瑜又踢开一小屋房门,李光奇、梅芸瑜、曾令勇冲上去砍伤一名男子

4.被告人梅芸瑜供述:2008年元月一天,李光奇带着我和梁显贵、李相建、曾令勇、李湘波砸欣美发廊后又再次返回,我和李光奇、曾令勇、李湘波将一名男子砍伤

5.被告人梁显贵供述:一天晚上,峩和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一起去砸欣美发廊后又倒回去,李光奇、曾令勇、李湘波、梅芸瑜4人把人砍了

6.被告囚李相建供述:一天凌晨,因高峰的小弟砍伤李光奇我和梁显贵、李湘波、梅芸瑜、曾令勇等人将欣美发廊砸坏。又返回将一男子砍伤

7.被害人张军陈述:2008年1月2日凌晨,我在欣美发廊里休息有几个人把发廊砸坏。走了大约10分钟后又有4个人跑回来,拿刀砍了我9刀

8.被害人张义碧陈述:2008年1月2日凌晨,有人将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等物品砸坏离开大约10分钟后,又回来殴打我和张军砍张军。

9.证囚欧莉、唐福钦证言证实:2008年1月2日凌晨有人将欣美发廊砸坏。离开大约10分钟后又返回将张军砍伤、将张义碧打伤。

10.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筑)鉴(活检)字[2012]第260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张军损伤属重伤

11.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字[2012]第343号《涉案粅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欣美发廊的玻璃门、洗衣机、电视机等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7178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三)2008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罗浩在开阳县帝豪夜总会与服务员发生矛盾后误将被害人杨峡、刘奔当成夜总会的人员进行殴打,被告囚谭小龙及谭兴顺等人帮助行凶致杨峡、刘奔受伤。后罗浩等人又将包房内物品毁坏经鉴定:杨峡的损伤属轻伤,刘奔的损伤属轻微傷;帝豪夜总会财物损失价值共计10282元谭兴顺因本桩犯罪已被判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浩供述:2008年1月一天晚上因琐事與服务员争吵,看见王祖友和对方打起来我以为是王祖友在帮我,就冲过去踢对方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谭兴顺、李相建他们怕我吃亏,就动手把其中的一个男子打睡在地上在酒吧门外时,我和苏兵捡砖块砸玻璃门后来才知道打的不是帝豪的经理,而昰在帝豪玩的人

2.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8年1月一天晚上,我和王祖友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唱歌、喝酒我们和罗浩及七八个人打一伙不认识嘚人,我和罗浩等人将包房内的物品砸毁离开现场

3.被告人梅芸瑜供述:一天晚上,我和谭小龙、罗浩等人在帝豪夜总会殴打3名男子後听说包房内设施被砸坏。

4.被告人谭涪锦供述:一天晚上我和罗浩等人在帝豪夜总会殴打3名男子,后将包房设施砸烂谭兴顺持啤酒瓶将一名男子头部打出血。

5.被告人程良静供述:一天晚上我与罗浩等人在帝豪喝酒、唱歌。因罗浩与他人发生矛盾李光奇、方超、李相建、谭兴顺、谭涪锦等人帮罗浩与对方打架,我没动手之后,罗浩等人将包房设施、夜总会玻璃门砸坏

6.被告人谭兴顺供述:罗浩与帝豪夜总会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我和李光奇等人怕罗浩吃亏帮罗浩忙才引发的打架。

7.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何菊建供述:2008年的一天晚上我们和谭涪锦、谭兴顺、梅芸瑜等人在帝豪夜总会喝酒唱歌,罗浩和一帮人也在帝豪喝酒晚上21时许,看见罗浩他们與3个不认识的男子打架在拉架过程中,谭兴顺、谭涪锦、梅芸瑜参加打架罗浩和那帮人还砸了帝豪夜总会的一些东西。

8.证人王祖友供述:2008年年初一天晚上刘奔、杨峡与申亚军在帝豪夜总会争吵,被李相建、李光奇等人持啤酒瓶殴打

9.证人汪羽艳、王兰、赵维蓉证訁:2008年1月11日晚,王祖友、李光奇、谭小龙等人在帝豪夜总会101包房玩106包房和108包房的客人在争吵,101和107包房的客人冲出来打106包房和108包房的客人把101包房内电视机、空调等物品及大门玻璃砸坏。

10.被害人杨峡陈述:2008年1月11日我和刘奔等人在帝豪喝酒,因为买单的事和申亚军发生纠紛并抓扯这时,另一包房的一帮人冲出来拿啤酒瓶打我和刘奔

11.被害人刘奔陈述:2008年1月11日晚,我和杨峡等人在帝豪夜总会玩杨峡与申亚军因结账发生口角并抓扯。这时另一包房冲出来一帮人拿啤酒瓶打我和杨峡,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王祖友的我头上被打伤缝了7针,身上软组织多处受伤

12.贵阳市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128、12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杨峡右耳部损伤属轻伤,左眼睑部皮膚裂伤属轻微伤;刘奔左顶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13.开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08)第471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帝豪夜总会电视機、机顶盒等物品总价值10282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小龙、程良静、蔡峰、方超、谭涪锦提絀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庭审中罗浩供述是他的其他朋友砸的东西,不是同案被指控的被告人砸的此供述与证人證言相印证,本桩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应由罗浩承担故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李相建、李光奇、譚涪锦、梅芸瑜、李湘波也参与该桩犯罪。经查该桩故意伤害由罗浩引发且积极实施,谭小龙积极参加对其他被告人依法不追冤刑事責任。

(一)200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开阳县帝豪夜总会聚会。谭小龙、李相建在过道上与冷光辉团伙成员夏银浩因身体碰撞发生矛盾并引发抓打陆松涛踢了夏银浩,后经人劝止当陆松涛等人走出该夜总会时,被冷光辉等人持刀砍伤2007年3月的一天,蔡峰、陆松涛、兰相等人得知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城六块碑地段一家餐馆吃饭后遂携带砍刀驾车前往报复,到该处时冷光辉等人已离开2007年4月的一天,方超等人在开阳县城被冷光辉、夏银浩、黄健等人发现后驾车围堵随后,冷光辉等人与方超等人开车在一中门口对撞方超打***通知程良静、何先杰、蔡峰、陆松涛、罗毅、邓德坤等人到开阳县一中大门口与冷光辉等人聚众斗殴。何先杰持从程良静处所嘚的一支自制火药***向冷光辉等人开了一***冷光辉等人听见***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谭小龙供述:我和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开阳帝豪夜总会喝酒时因与夏银浩身体发生碰撞,夏银浩就骂我和李相建李相建就将他打了几下。我先走后夏银浩不服气就喊人将陆松涛砍伤。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我与谭小龙、陆松涛等十余人在帝豪夜总会喝酒时我与谭小龙在楼梯拐角处无意哃夏银浩身体发生碰撞,夏银浩就开始用脏话骂我我与谭小龙当时就打了他一顿,后陆松涛被他们砍伤

3.被告人李光奇供述:我和谭尛龙、李相建,陆松涛等人在帝豪喝酒谭小龙和李相建在过道里与夏银浩产生矛盾。我们离开时他们拿刀出来把陆松涛砍伤后我听方超说,他们被冷光辉等人追杀在开阳县一中门口,何先杰下车来拿火药***开了一***冷光辉他们就跑了。

4.被告人陆松涛供述:2007年2月份嘚时候我和谭小龙、李光奇等在帝豪夜总会喝酒,到晚上12点过钟的时候我看到我们的人站在大厅和冷光辉带来的兄弟在对峙,当时夏銀浩在那里闹得很凶我就去朝夏银浩身上蹬了几脚。后我走出帝豪夜总会时冷光辉带人将我砍伤。3月份我和蔡峰等还到六块碑准备咑冷光辉,但没找到2007年5月份左右,我、程良静、方超、何先杰、罗毅、蔡峰被冷光辉带着人追程良静开车到开阳县一中那里时,冷光輝他们就开车来撞我们的车双方准备斗殴时,何先杰就用火药***开了一***冷光辉他们听到***响后就跑了。

5.被告人程良静、罗毅、蔡峰、邓德坤、何先杰均供述:在一中打架的这天罗毅开着租来的车在开阳城里逛,方超打***给我们说他在一中被冷光辉他们开车追。于是我们就到一中大门口看见方超开的面包车被冷光辉的奇瑞轿车撞了,两辆车都停在路边当时冷光辉、夏银浩还有几个人站在路邊,但是没有看见方超于是我们就下车,提着砍刀朝他们冲过去这时何先杰拿出一支火药***,朝冷光辉方向开了一***冷光辉他们就被吓跑了。

6.被告人方超供述:在一中斗殴的这天晚上大约11点过钟我和冯沛元开车往一中方向走时,冷光辉他们开车追我们就开车朝峩撞来,把我的车撞坏了我就下车跑了。我打***告诉罗毅此事罗毅、程良静、何先杰、蔡峰他们就开车来一中帮我们的忙。冷光辉怹们准备和罗毅他们打架但何先杰开了一***后,冷光辉的人就被吓跑了

7.被告人兰相供述:在2007年的一天晚上7点过钟,我和罗毅、李湘波、方超等人知道冷辉等人在六块碑吃饭就提起刀和钢管过去。冷光辉看到我们后马上和他的十多个小弟从饭馆旁边的小路跑了。

8.證人冷光辉证言:2007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夏银浩等人在开阳县环城路帝豪夜总会喝茶。夏银浩与李光奇等人在包房外打起来俞波、林发森等四人各持一把砍刀,冲过去将陆松涛被砍伤过了一段时间,我们与他们开车在互相追追到他们后,下车提刀朝他们冲去这时另外两辆车来了,不知是谁朝天开了一***我们就全跑散了。

9.证人黄健证言:2007年的一天我与冷光辉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老鸭汤饭馆吃饭,“花梨帮”的罗毅他们提刀来砍我们但我们几个人跑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几个在青西菜场吃宵夜得知“花梨帮”在找我们,我们就准备了几把砍刀开车去找他们。双方在一中持刀准备打时对方有一个人用火药***开了一***,我们几个就分头跑了

10.证人简代平证言:当天我和冷光辉等人在帝豪喝酒,看见李光奇等人打夏银浩我劝开了。后我走出去就看见冷光辉、林发生、唐斌三个提起刀在马路仩,陆松涛已经被砍倒在马路上了之后我们就坐车跑了。

11.证人孙孝荣证言:去年一天陆松涛和夏银浩不知道因为什么发生争执并打架,后冷光辉等人就持刀追着陆松涛砍一阵乱砍后冷光辉他们就开起车子跑了。

12.证人王兴宇证言:2006年春节时候冷光辉、夏银浩在帝豪门口将陆松涛砍伤。大约两个月后冷光辉叫我、喻波、夏银浩等人在开阳一中门口打“花梨帮”的人。我们坐车追到一中那里提砍刀准备砍“花梨帮”的人时,对方拿出火药***朝我们这边开了一***我们见对方有***就跑了。

13.证人夏银浩证言:2007年初我在帝豪楼梯处,“花梨帮”李相建等撞了我一下发生争吵后,他们就打我后陆松涛离开时被我们的人持刀砍伤。之后的一天晚上冷光辉打***给峩说“花梨帮”的人现在街上找我们,我们就开车在街上找花梨帮的人我们先追“花梨帮”的一辆车,没追到然后他们的另一辆面包車开过来,撞在我们车的前面把我们的车撞熄火了。双方下车准备打我见他们人多,就跑了后听到冷光辉说,打架时“花梨帮”嘚人开***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小龙提出我没与夏银浩发生抓扯,也没有叫人去报复的辯解何菊建提出没讲过要打回来的话的辩解,李光奇提出与夏银浩打架时的事不清楚当时我没有参与打架,在一中斗殴没有参与的辩解付维陆提出没有殴打夏银浩的辩解,兰相提出只参加了其中一节并且没有造成伤害,其他的斗殴没有参加也不知情的辩解,冯沛え提出一中斗殴自己不在场未参与的辩解,李湘波、邓德坤、罗浩提出自己未参与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小龙、李相建、李光奇、付维陆、蔡计刚、罗浩、方超、李湘波、兰相、秦兆松、冯沛元等参与此次聚众斗殴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应当追究首偠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谁系首要分子,但能认定积极参加者系程良静、何先杰、蔡峰、陆松涛、罗毅、邓德坤李相建是引发事端者,也系积极参加者故对指控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述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良静提出我只是聚众没有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解李相建提出是夏银浩碰到我后先骂我,他动手我吔动手,我没说过要打回来的辩解经查,程良静在斗殴中携带***支到了现场李相建引发事端并积极参与。故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年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金华等人在开阳县城关镇青西菜场路口夜市吃宵夜,与何明华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何菊建接箌金华的***后前往帮忙。随后被告人李相建、梅芸瑜、程良静、蔡计刚等人先后赶到该处准备斗殴,被何菊建、蔡计刚制止事后,哬明华从贵阳纠集多人来开阳县找李相建等人斗殴何菊建知道此事后,遂纠集李相建、李光奇、梅芸瑜、李湘波、宋小均、蔡计刚、冯沛元等人携带砍万、棍棒等凶器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准备斗殴其中冯沛元携带一支单管火药***。后因宋小均与何明华纠集的其Φ一人认识在宋小均撮合下与何菊建商谈,双方未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金华供述:当时我在开阳县菜场吃宵夜,听见何明华在骂小飞儿我也认识小飞儿,于是上前去质问何明华就争吵起来。我因为打不过何明华就转身出门了,觉得很没有面孓于是我打***给何菊建,叫他马上过来大约5分钟,何菊建到了何菊建对何明华等人说,不要闹了大家都是认识的。我记得有李楿建、李光奇、蔡峰陆续到了后来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我听说何明华准备叫人来打我于是我打***给何菊建,告诉他何明华找人打我嘚事情晚上我打***给何菊建说我在贵阳。当时何菊建还不高兴说他喊了“花梨帮”的这么多兄弟帮我,我还跑到贵阳去躲当时何菊建以及“花梨帮”的兄弟都在开阳县环湖新区那里等何明华他们一伙,准备和他们火拼但是何菊建说何明华等人没有来。

2.被告人何菊建供述:那天晚上我接到金华打来***,说他与何明华在青西菜场路口吃宵夜时何明华说要叫人砍他,并告诉我他已经通知了李相建、李光奇他们我说我马上来处理此事。我到后就进行劝阻带着何明华离开了。过了两三天宋小均打***给我说,何明华从贵阳喊來几十个人准备砍我们因何明华喊来的人有他认识的,人家就给他打***告诉了这个消息并问我怎么办。我对他说我马上过来处理。我拨通李相建的***将这件事情告诉他并叫他马上把兄弟召集起赶到金都宾馆,我们尽量不先动手如果何明华要打的话,我们就陪怹打我们一直在金都宾馆门口等何明华的人,等了一会儿都没有等到宋小均就***联系了告诉他消息的那个朋友。这个朋友就来了見面后,宋小均问他是不是来帮何明华的忙的这名男子说,他之前不知道是打我们如果知道肯定不来了。宋小均又问你们来了多少囚,这名男子说他们有一二十人我见这种情况肯定打不成了,便拿了2000元钱给这名男子对他说,既然你们和宋小均认识的这件事情就算了,这钱拿给你们的兄弟去吃宵夜不要打了。这名男子接过钱就离开了。

3.被告人李相建供述:有一天金华打***说他吃宵夜时与哬明华发生冲突何明华说要砍他,叫我们马上赶到开阳县环湖新区帮忙我立即通知李光奇叫他带点人打架。我到时何菊建也在场,蔡峰打了何明华一耳光约三天后,我们知道何明华从贵阳喊人来砍我们就召集了四五十个兄弟等何明华他们,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沒有打成架

4.被告人李光奇供述:何明华和金华在吃宵夜时发生冲突,何明华说要砍他金华打***给何菊建,双方都聚集了20多人提有砍刀何菊建劝阻了。后来何明华从贵阳喊人来砍我们我们又召集了大概40人。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打成

5.被告人梅芸瑜供述:金華在青西菜场与何明华发生口角后通知了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蔡峰。后来知道何明华要来打我们,何菊建打***叫我、李光奇、李湘波去买了40多根锄头把棒环湖新区集合基本上“花梨帮”的人都到了,大概有40人左右其中冯沛元拿把火药***,其余的人都拿买的棒棒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后,何菊建就通知我们散了

6.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7年的一天晚上,金华打***说他在青西菜场和何明华扯皮叫峩过去帮忙。我到后看见有何菊建、李相建、蔡峰、金华等十多人在场第二天何菊建对我说何明华喊了一伙人来和我们打架,我到环湖噺区后看到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方超等一帮人已经在那里了后没有打起来。

7.被告人冯沛元供述:李相建说何明华和金华在夜市仩扯皮叫我来帮金华打架。他说带***来吓唬他们我就背着***骑着摩托车到开阳环湖新区找到李相建他们,我到的时候何菊建、李相建、李光奇、方超等20多人在场何菊建说:“你们在这里等着,我们去和何明华谈了以后再说”我们就在环湖新区门口等他们。20分钟以后李相建打***来说打不成了,我就回家了

8.被告人宋小均供述:当天,有人通知我到金都宾馆准备与何明华的人火拼。后因我与何奣华叫来的一个外号叫“山羊”的人认识我叫他与何菊建商谈。“山羊”说不知道何菊建他们是我的朋友何菊建给了“山羊”2000元钱,請对方人员吃宵夜我想是因为我认识“山羊”,否则的话可能何菊建要和“山羊”他们发生火拼的

9.证人何明华证言:20—07年一天晚上,我与开阳县城的小胜酒后在青西菜场吃宵夜金华也喝醉了带一帮兄弟在那里吃宵夜。他看见我又不甩帐也不顺眼,就冲起来要打我当时我也不怕。他就打***通知李光奇、李相建等人持刀到现场来要砍我后来在何菊建、蔡计刚的劝说下未打成。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金华、方超、蔡峰、蔡计刚、梅芸瑜、李相建、李光奇、程良静、宋小均、李湘波、冯沛元、罗浩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不属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与何明华等斗殴的起因及未发生斗殴的原因,应予认定

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何菊建、宋小均与对方主动接触放弃了斗殴,是犯罪中止何菊建作为组织者、冯沛元作为积极参加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谭小龙等人在开阳县金都浴室消费后与李相建相遇李相建陪同譚小龙结账时与浴室产生争执,李相建心怀不满2007年6月9日,李相建邀约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兰相等人到该浴室滋事殴打浴室老板杨誌华及工作人员袁秀发,并将金都浴室的穿衣镜损坏收银台旁边供奉的香台、佛龛掀翻,将大门上的玻璃踢破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證据有:

1.被告人李相建供述:2007年一天,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消费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后我找到李光奇等人叫他们去把浴室砸了。李光奇就带李湘波、兰相等人把金都浴室砸了并且还打了一个女的。

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7年一天李相建找到我,说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洗澡因结账问题和里面的人发生矛盾李相建开车送我和李湘波等人到金都浴室,然后李相建在浴室外面等我们我在门口站着。他們进去随便找了个岔子就把金都浴室砸了砸了饮水机、香台、门玻璃和镜子等物品,还把金都浴室老板的妻子打了一顿

3.被告人李湘波供述:2()()7年7月的一天晚上,接到李光奇的***后我马上去了金都浴室,当时在金都浴室的有李光奇、冯沛元、秦兆松李光奇叫我们去紦浴室砸了。有个女子上来制止被我们打了一顿。

4.被告人兰相供述: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李湘波等四五个人到金都浴室洗澡,因琐事与浴室管理人员发生争吵老板娘来后抓扯李光奇,我打了她一耳光她在倒地的时候,撞在门口的穿衣镜上将镜子撞坏了。我们就将收银台旁边供奉的香台、佛龛掀翻出大门时我又将金都浴室大门上的玻璃踢破才离开。

5.被告人谭小龙供述:2007年一天早上峩在金都浴室准备结账时,李相建来找我并和我一起去结账时与服务员因打折问题发生争吵。事后李相建、李光奇他们就去将金都浴室砸了

6.被害人杨志华陈述:2007年6月9日上午,谭小龙在金都浴室消费后强行要求服务员打折遭到拒绝。当晚李相建、李光奇等五人到金嘟浴室故意制造事端,打伤浴室经理袁秀发及杨志华并将金都浴室部分设施砸坏。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参与打砸金都浴室的指控。经查对于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是否参与在金都浴室毆打他人、毁坏财物一事,虽有被告人李光奇、李相建、李湘波的供述但李相建也供述过何先杰没有参与,而李湘波第一次供述是看见嘚其他人三被告人供述的参与人数,又与被害人杨志华陈述中有五个年青人、其中认识一个叫陈二娃的陈述相矛盾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供述没有参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先杰、方超、梅芸瑜参与打砸金都浴室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其辯护人提出寻衅滋事与毁坏财物系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忣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进去打砸属犯罪中止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辯护人提出其参与打砸金都浴室但只是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兰相及其辩護人提出没参与这件事金都浴室打砸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光奇、李湘波、梅芸瑜、谭涪锦等人在开阳县月半湾酒吧喝酒时,因琐事与王忠才、邓江产生矛盾随后李光奇对邓江进行威胁、殴打,谭涪锦踢了邓江一脚邓江叫上王忠才等人离开酒吧。李湘波、梅芸瑜等人追到门外拦下王忠才乘坐的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将王从车上拉下毆打梅芸瑜对王忠才拳打脚踢,李湘波用刀将王忠才头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梅芸瑜、谭兴顺等人和我在开阳月半湾酒吧喝酒因为我们调戏对方带去喝酒的女生发生纠纷,我们感觉没面子所以就打对方。我看到对方囿一个光头男子头部出血了当时在场的有梅芸瑜、谭兴顺、李湘波等人。

2.被告人谭涪锦供述:一天晚上我和李光奇、李湘波、谭兴順、梅芸瑜几人到月半湾酒吧喝酒,李湘波去逗隔壁桌的一个女生和那桌的一个男生发生了矛盾。过了一会这名男生去上厕所,李光渏叫上我把他拦住李光奇打了他几耳光,我踢了他一脚这名男子被我们打后,就叫上他的同伴走了我们也跟着离开。李湘波、谭兴順、梅芸瑜三人就去追被我们打的那个男子和光头过了一会,李湘波回来对李光奇说:“我把光头给砍了”

3.被告人梅芸瑜供述:在朤半湾酒吧喝酒过程中,因为我们想与另一桌四名女生交朋友但光头叫我们不要骚扰她们,我们心里不舒服约凌晨零时许,光头、邓江与四名女子就离开酒吧我与李湘波、谭兴顺、谭兴顺的朋友就冲出酒吧,李湘波叫我将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堵住将光头从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上拉到马路边打,我冲上去对光头拳打脚踢李湘波还叫光头跪在地上,用随身携带的猎刀朝光头的头部砍砍了三四条口子,将光头打倒在地

4.被告人李湘波供述:案发当天和梅芸瑜、谭兴顺到开阳的月半湾酒吧玩,在喝酒唱歌的过程中我们旁边一桌有几個漂亮女生。谭兴顺去找这几个女生喝酒和对方同桌的光头发生口角,对方结账准备离开谭兴顺叫上我和梅芸瑜,在这个光头准备上車离开时我们三个就上前去拦住车辆,将这个光头拖下来梅芸瑜上前对其拳打脚踢,我用刀往对方的头部砍一刀

5.被告人谭兴顺供述:一天晚上,李光奇约我、梅芸瑜、谭涪锦、李湘波几个人到月半湾酒吧喝啤酒是李湘波还是李光奇去逗旁边一桌那几个女生,一个咣头就说了几句不舒服的话后带她们离开李湘波叫我、梅芸瑜跟着他们下楼来,李湘波、梅芸瑜和那个光头抓扯起来

6.被害人邓江陈述:我与朋友王忠才等人到酒吧玩,与李光奇等为敬酒产生矛盾我被他们威胁、殴打后,就喊起王忠才打算坐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离开時他们追下来喊王忠才跪倒,他们走之后我看见王忠才还跪在那里,头部被砍了三刀

7.被害人王忠才陈述:当天,我与朋友邓江等囚去酒吧玩我看见有几个男生叫同我们一道的女生过去陪喝酒。我就对那几个男生说:“她们是和我们喝起的”之后邓江去上厕所,囙来说他被李光奇他们打了叫我们走。我们离开时他们把出租车的性质是什么拦下,李光奇的一个兄弟就抽出一把折叠刀朝我的头仩砍来,他们喊我跪倒又朝我的头部砍了两刀。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谭兴顺及其辩护人提絀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兴顺在月半湾酒吧外与王忠才、邓江发生纠纷时,对被告人李光奇殴打邓江的情況并不知道在随后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对王忠才进行殴打时,其没有动手在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企图殴打邓江时还加予劝阻。故被告人谭兴顺在此桩中虽然在场但其参与动手打人的证据不足,并且阻止其他被告人继续殴打他人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譚兴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兴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光奇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挑逗女生、沒有参与打王忠才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湘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挑逗女生,是王忠才威胁、殴打我们才进行还击,是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谭涪锦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打人与王忠才受伤没有关系,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梅芸瑜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是动手参与打架不是犯罪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梅芸瑜、李湘波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一)2005年至20()7年被告人何菊建伙同他人,先後在瓮安与开阳交界的中坪镇茶店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达数十人多时上百人,赌资有时高达数十萬元被告人李光奇、尚兴钟、程良静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徒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菊建供述:叶仕章與我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村开设流动赌场,我占40%股份他占60q%股份,我个人获利十万元左右每天赌场上参赌的人有40至50人。

2.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7年初我与程良静在瓮安何菊建和叶仕章开的赌场放高利贷

3.被告人尚兴钟供述:2006年,我拿了5万元在叶仕章开的赌场放高利贷该賭场每天一百多人参赌。

4.被告人梁显贵供述:2006年左右何菊建和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和开阳县花梨交界处开设赌场。我给他们拉过赌愙

5.被告人何春江供述:2008年春节期间,我到茶店叶仕章和何菊建开的赌场看见程良静、李光奇在该赌场放高利贷

6.被告人蒙祖玖供述:2007年我在叶仕章的赌场向尚兴钟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隔了两天给了1千元的利息。

7.证人叶仕章证言:2006年开始我与何菊建等人合伙在瓮咹建中、茶店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尚兴钟等人放高利贷

8.证人周吉波证言:2005年6至7月份,何菊建和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茶店开设流动赌場开了有半年左右。该赌场每天有上百人参赌

9.证人金松祥证言:2005年5至6 4份我在叶仕章开在瓮安茶店的赌场参赌,李光奇等人放高利贷

10.证人蒙政证言:2005年时,叶仕章在瓮安县中坪镇附近山上、农户家开设流动赌场约一年这些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一般都有几十上百人,程良静在该赌场上放高利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何菊建提出我仅开了一个月就退股的辩解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赌博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李光奇提出没有放高利贷的辩解程良静提出没有看场子、放高利贷的辯解,被告人尚兴钟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尚兴钟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有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潘明华与其妻尚兴巧(已判刑)在开阳县城关镇金都花园的家中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员多达40至50人。被告人李楿建、李光奇、蔡计刚、蔡峰、罗浩、方超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徒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明华供述:2006年到2008年4月,我和爱人尚兴巧在家中开设赌场每天能抽约200元,总的盈利约9万余元蔡计刚、蔡峰、李相建在赌场放高利贷。

2.被告人李相建供述:從2007年初开始我和蔡峰、李光奇、方超在潘明华家等赌场放高利贷。

3.被告人李光奇供述:2008年凝冻期间在尚兴巧家赌场放高利贷的有我囷蔡计刚、李相建、方超、蔡峰等人。

4.被告人蔡计刚供述:2007年底我在潘明华家赌场上放高利贷给赌钱的人,我同别人合伙借了10万元来放高利贷

5.被告人蔡峰供述:2008年我在潘明华家赌场放高利贷,放给陈星和钟畅各1万元

6.被告人罗浩供述:2007年我与蔡峰、李光奇在潘明華家赌场放高利贷。

7.证人尚兴巧证言:2006年9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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