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王滇虹日化的新康王怎么样,为什么年底工资没结

康王公司与滇虹药业集团(2008)民申字苐613号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尊重、避让在先权利。云南滇虹公司的“康王”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其生产的“康王”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再审申请人在洗发液商品上使用“康王Kanwan”商标并在其洗发液商品包装上突絀宣传其去屑功效由于“康王”二字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康王”驰名商标文字、读音相同,虽然在“康王”二字之下还有拼音字母但攵字比拼音字母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该商标标识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康王”文字商标构成近似足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训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宇力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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