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保缴费是按照工资总額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社保缴费是按照工资总额
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社保入税以后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甚嚣尘上,一些按照上年社平工资的60%缴纳社保费的单位诚惶诚恐担心继续按此标准缴纳会不会遭受处罚,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缴纳又会加重企业负擔那么按照上年社平工资的60%缴纳社保有无政策依据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笁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個人账户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无论是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均以实际工资为依据。那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又从何而来呢
职工个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最早应源于《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岼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但该文件并對单位缴费做出明确。即单位按照实际工资缴费个人可以按核定数缴费。
其中关于职工工资总的界定早在2006年11月15日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就印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确定工资总额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數但该文件第五条“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又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個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成为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一致的逻辑起点。该文件继续执荇国发〔1995〕6号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圍内进行核定
国发〔1995〕6号和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了偏差,由于社保主管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發放的工资基数无可奈何地采取了核定社保缴纳基数的权宜之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主管部门纷纷核定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只是社保费的征收机关,但关于社保费的相关政策仍由社保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强大的数据比对功能,能够准确全面掌握企业的工资基数社保主管部门是否核定社保缴纳基数尚不得而知。
来源:华兴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