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被告湖北松滋市省松滋市松旺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松滋市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同时按本金400万元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8.28%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23日止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4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冲除被告湖北松滋市省松滋市松旺门业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n二、由被告松滋市三农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鄧琛、邓年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24号二楼(蓝天雅苑)。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
被告:邓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邓年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邓辉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雷鑫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管佺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石首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与被告邓琛、邓年均、邓辉军、雷鑫、管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於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邓琛、邓年均、管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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