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约定了“工伤事故概不负责” 拒绝赔付受伤员工
????2012年11月份,31岁的卫辉市农民工王广顺受包工头刘成雇用在延津一家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建钢結构厂房。2013年6月29日上午原告在和工友抬板时,不慎从6米高的房顶掉落原告当场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承包人刘成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掏钱为王广顺治病,而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人杨明则以与承包人刘成签订的合同中有“……施工過程中的一切事故伤残与我方无关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 雇主不仅担责发包方也不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刘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而作为发包工程的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工程的杨奣将工程承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刘成,存在过错且免责合同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原告王广顺。8月19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由承包人即雇主刘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345.8元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新乡某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和转包人杨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沒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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