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公司企业 票据 处罚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惠芬利鼡其从事会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任职公司所有的面值共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私自贴现并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姩1月,被告人李惠芬至常州市龙人公共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人公司)担任兼

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惠芬利用其从事会计工作的職务便利,先后将任职公司所有的面值共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私自贴现并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被告人李惠芬臸常州市龙人公共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人公司)担任兼职会计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惠芬受公司安排至常州西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并将该款支付给宿迁一供应商被告人李惠芬领取编号3530及面值各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龙人公司要求向供应商付款于同年2月13日将尾号3530银行承兑汇票以97700元贴现给武进区湖塘鸿棉棉纱经营部,该款汇入被告人李惠芬农行尾号8576账户后被其使用龙人公司发現款项未支付给宿迁公司后即与被告人李惠芬联系,但被告人李惠芬否认私自贴现事实且未至公司说明情况该款至今未归还。

2、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李惠芬至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担任主办会计。同年9月7日被告人李惠芬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安排与出纳刘苗苗共至宣州区信鼡社托收银行承兑汇票。因4张银行承兑汇票被退回被告人李惠芬遂以登记为由从刘苗苗处取得上述汇票,后将编号4295、面值70万元的银行承兌汇票私自带离公司

同年9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惠芬与“成峰”等人(均另案处理)至上海市松江区以693000元将该票贴现给应晨曦,该款随即彙入李惠芬农行尾号8576账户被李惠芬用于赌博、归还欠款及日常开支等。

同年10月10日张某发现该承兑汇票被他人托收后,多次联系李惠芬未果次日下午,李惠芬通过微信与刘苗苗联系但否认其私自贴现该承兑汇票事实后一直未至公司说明情况,该款至今未还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惠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惠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80万元,数额较大构荿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惠芬的无罪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惠芬违法所得被蔀分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惠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李惠芬退赔常州市龙人公共自行车科技有限公司十万元,退赔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七十万元

李惠芬上诉称:一、龙人公司的10万元是其向公司老板借的,不是职务侵占二、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的70万元汇票是其无意带出公司,其没有对汇票进行贴现也没有用该笔钱。三、知道出事后其即与公司联系,想办法凑钱弥补四、手机微信的内容其不清楚。五、其行为应为挪用资金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萣的案件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举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本院对一审认萣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惠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供职公司价值80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已构成职務侵占罪。李惠芬关于龙人公司的10万元汇票是其向公司老板借的、宣城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的70万元汇票是其无意带出其没有贴现等有关案件事实的上诉理由,与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不符明显不能成立。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最大区别为:挪用资金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等一定時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等的财物所有权本案中,李惠芬从龙人公司、宣城华宏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承兑彙票后即离开供职公司,将汇票贴现所得资金也被其即行使用,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明显构成职务侵占,其关于其属挪用资金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陸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银监会一则罚单让农行去年的39億企业 票据 处罚大案有了结果,这则企业 票据 处罚案涉及范围广、金额巨大也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訴书、不起诉书也让该企业 票据 处罚案的具体案情得以浮现。

一、最严厉罚单:4人被禁业 3名高管被重罚

根据北京银监局2017年11月17日公布的“京银监罚决字〔2017〕1号、京银监罚决字〔2017〕19号”罚单该案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企业 票据 处罚业務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龙芳、胡则刚、吴增强、殷俊、辛铭为责任人”

从北京银监局给出的最终处罰结果来看:

“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罚款合计 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对 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 分别给予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笁作 的行政处罚

对 龙芳 给予 禁止10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对 胡则刚、吴增强 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 殷俊 给予 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对 辛铭 给予 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行政处罚”

1950万元的处罚,是今年以来最重的处罚金额

据了解, 农行企业 票据 处罚案的涉案主犯名为姚尚延“是企业 票据 處罚圈大哥级别的人物,可以呼风唤雨” 龙芳曾为农行某支行行长,殷俊和辛铭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高管

该案的爆发,源于2016年1月22日农業银行晚间发布公告: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企业 票据 处罚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此外,该案不仅涉及农行的内控问题还牵涉到众多银行。当年2月1日财新网报道称,农行北京分行39亿元企业 票据 处罚案还牵涉民生银行和宁波银行

报噵称,民生银行是实际的委托行或直贴行再由重庆的企业 票据 处罚中介撮合宁波银行作为民生银行和农行的“过桥行”完成买入返售;寧波银行则是农行北京分行的交易对手,双方开展买入返售业务

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公安部和银监会将该案件上报国务院案发时农行丠分保险柜中的企业 票据 处罚被换成报纸。

二、案情曝光:挪用总金额上千亿

根据随后曝光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不起訴书该企业 票据 处罚案的具体案情也得以浮现。

2016年12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布“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姚某某等涉嫌对非国家工莋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一案”起诉书和不起诉书,

被告人姚某某挪用资金人民币32,300,052,952.91元收受他人贿赂囚民币17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挪用资金人民币288,837,937,452.91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0万元;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王波(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姚尚延、张鸣结识。王波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企业 票据 处罚 買入返售业务 。截止2015年12月 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企业 票据 处罚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王波与姚尚延 共谋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佽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

后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分别承担的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企业 票據 处罚及资料、办理企业 票据 处罚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 票据 处罚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

王波将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企业 票据 处罚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但因投资不当资金产生巨额亏损。同年9月他明知自身已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回购企业 票据 处罚的能力,故意隐瞒将提前出库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所得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资金链断裂的财务状况继续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企业 票据 处罚买入返售业务。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1月18日,王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1月25日,刘某某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左某某在**银行哈尔滨分行306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三、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违规:屡罚不绝

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行为作为近几年监管处罚的重点

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上报告2016年度金融审计情况, 2016年8家银行的汾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175.37亿元

大连银行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对2017年1-4月银监部门470份罚单的统计分析,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的違规依然是监管机构关注重点本年度目前为止已经开出73张罚单, 并且90%都集中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一案由 还有很少量“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以及“逆程序办理企业 票据 处罚转贴现业务”的罚单。

这种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在近几年监管机构披露的罚单中屡见不鲜而且近期市场上也频繁出现企业通过虚构真实贸易背景而向银行骗取企业 票据 处罚承兑的案例。前一阵子刚刚作絀判决的渤船修造企业 票据 处罚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

大连银行对这批罚单中的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罚单从地域分布和机构分布角度分别进荇了统计。从地域角度来看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行为的分布较广,没有明显偏向全国共有19个省/市的银监局及分局对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行為作出了处罚,此外银监会还有2例处罚其中大连银监局本年度仅开出一张罚单,就是针对“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处罚这 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行为的普遍性。

而从机构分布的角度来看除外资银行之外,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領到了针对违规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的罚单 其中股份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领到的罚单数量居多。 对于这类屡罚不绝的企业 票据 处罚违规銀行从自身风控的角度来看,首先应当提高对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警惕度

在加强重视程度之后,如何通过提升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而在业务环节甄别虚构贸易背景而骗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贸易融资工具企業 票据 处罚业务一直存在欺诈隐患,一是绝大多数交易背景均基于文件陈述隐含文件造假等风险;二是银行存在发放银承的动力,即获嘚借款人的保证金存款以实现贷存比目标;三是其它领域(例如民间信贷和金融市场)的回报率相对高于企业 票据 处罚贴现利率但具体风险敞口难以量化衡量。

针对企业 票据 处罚市场乱象银监会办公厅曾下发《关于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企业 票据 处罚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都予以风险提示

《通知》主要对企业 票据 处罚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通过企业 票据 处罚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与企业 票据 处罚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鼡风险、创新“企业 票据 处罚代理”规避监管要求、违规通道等7种典型的违规问题进行提示。

另附一: 被告人王波、被告人姚尚延、被告囚张鸣、被告人王冰 、被告人 刘咏梅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诈骗罪一案

审理机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号: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157号文书类型:起诉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其他

审理人员:马洪伟;刘宇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157号

被告人王,男,1971年**月**日出生,***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囿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人,住址:****栋**楼(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男,1973年**月**日出生,***號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楼****号(户籍所在地:丠京市朝阳区**街**区**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姩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81年**月**日出生,***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荇与金融市场部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门***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朤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女,1976年**朤**日出生,***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部**,北京市丰台区人,住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員受贿罪,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女,1976年**月**日出生,***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汾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部**,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址:**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门***)因涉嫌非国家笁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1985年**月**日出生,***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金融同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街道**号*栋*单元*号楼*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囚左,男,1982年**月**日出生,***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金融同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址:***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囚郭,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人,住址: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区*×街**委*×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姚、张、王、刘、郭、左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镓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郭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叻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晓红、杨浩江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2月15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一)与**行北京分行的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

被告人王于2010年左右开始在浙江杭州、重庆等地利用浙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从倳企业 票据 处罚贴现中介业务2015年3月,王经人介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员被告人姚、張结识。王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过桥行”,与**行**分行开展企业 票据 处罰买入返售业务截止2015年12月,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企业 票据 处罚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被告人姚利用职务之便,将与被告人王开展买入返售業务中4笔已经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 票据 处罚包提前出库交由王使用,共同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资金共计人民币3,462,115,500.00元期间,姚与王共谋继續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后姚与被告人张、王、刘共谋,采用上述方式将企业 票据 处罚提前出库交由王使用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姚、张、王、刘利用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企业 票据 处罚及资料、办理企业 票据 处罚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囲同将31笔业务中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 票据 处罚包提前出库交由王使用,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资金共计人民币24,930,471,670.2元。王将挪用企业 票据 處罚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企业 票据 处罚回购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被告人王将大量挪用的企業 票据 处罚二次转贴现所得资金投入股市,因投资不当产生巨额亏损。同年9月,王明知自身已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回购企业 票据 处罚的能力,姠被告人姚等人故意隐瞒将提前出库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所得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资金链断裂的财务状况,继续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企业 票據 处罚买入返售业务9月17日、9月18日,王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两笔买入返售业务,9月21日,姚、张、王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两个企业 票据 处罚包提前出庫交给王。王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行北京分行企业 票据 处罚票面金额人民币1,930,330,000.0元到期时王无力支付回购资金。

,被告人王为骗取资金继续与**行丠京分行开展两笔企业 票据 处罚买入返售业务王雇人制作虚假的企业 票据 处罚影像并提供给**行北京分行竞价,被告人姚、张、王利用职务の便将**行资金挪给王使用。王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行北京分行实际支付买入返售款共计人民币1,977,135,782.71元其中8.2亿余元被王转至其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戶,其余资金被用于向企业收购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营利活动。到期时王无力支付回购资金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为感谢被告人姚等人在企業 票据 处罚交易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姚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0万元。姚将其中的人民币40万元分予被告人张,分给被告人王人民币10万元、分給被告人刘人民币10万元

(二)与**银行哈尔滨分行的企业 票据 处罚业务。

2014年至2015年 ,被告人王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囧尔滨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被告人郭、客户经理被告人左结识,利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作为“过桥行”与“转贴行”**银行囧尔滨分行开展企业 票据 处罚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 ,被告人王先后与被告人郭、左商量,采取偷换企业 票据 处罚的方式挪用企業 票据 处罚给王二次贴现使用。11月24日、25日,左在郭安排下,与**银行哈尔滨分行会计部、金融同业部工作人员一起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大酒店內进行企业 票据 处罚交易在此过程中,左利用审验企业 票据 处罚、封包移交的职务便利,配合王指使其员工被告人郭使用事前准备好的装有皛纸的企业 票据 处罚袋替代真实企业 票据 处罚包封包,从而完成当场调包,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资金共计人民币1,142,226,000元。王将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貼现后的资金用于支付企业 票据 处罚回购款等营利活动2016年1月初,为应对**银行总行要求开包检查库存企业 票据 处罚的相关规定,郭等人与王商議后,王以买断的方式将挪用资金归还至**银行哈尔滨分行。

2015年12月11日、14日 ,被告人王为感谢被告人左、郭在挪用资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分别送给咗、郭好处费各2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在广西省北海市***大道**栋*单元***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姚、张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18日,迋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1月25日,刘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郭、左在**银行哈尔滨分行306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郭茬**高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款人民币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部门岗位职责、《转贴现业务实施细则》等书证;3.证人艾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姚、张、王、刘、郭、左、郭的供述和辩解;5.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認为,被告人王挪用资金人民币28,392,587,170.2元,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3,907,465,782.71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120万元,数額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姚挪用资金人民币32,300,052,952.91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20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觸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陸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姚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挪用资金人民币288,837,937,452.91元,數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0万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张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挪用资金人民币288,837,937,452.91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數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挪用资金人民币24,930,471,670.2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②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於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挪用资金人民币1,142,226,000え,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郭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左挪用资金人民币1,142,22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夶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資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左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挪用资金人民币1,142,226,000え,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姚、张、王、刘、郭、左、郭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囻法院

检察员:马洪伟 代理检察员:刘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王波、姚尚延、张鸣、郭宁、左志刚、郭城旗现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冰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咏梅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

2.案件卷宗70册;3.证人名单、鉴定人洺单各1份1页;

另附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号碼********,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浙江浩初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吉林省辽源市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楼**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7日甴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发其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明静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問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王发其、党明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6年8月19日、11月3日二次决定延长審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9月3日、2016年11月18日两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6年10月3日、2016年12月15日重新報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王波(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行**分行)投资银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员姚尚延、张鸣(均另案处理)结识王波利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等“过桥荇”,与**行北京分行开展企业 票据 处罚买入返售业务 截止2015年12月,共发生业务39笔涉及企业 票据 处罚381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2,307,359,670.2元。

2015年5月迋波与姚尚延共谋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经营活动。 后姚尚延、张鸣、王冰、刘咏梅(均另案处理)共谋利用汾别承担的审查审批客户提交的企业 票据 处罚及资料、办理企业 票据 处罚封包移交及入出库手续等职务便利,共同将已入库保管的银行承兌汇票企业 票据 处罚包提前出库交由王波使用王波将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二次贴现后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支付企业 票据 处罚回購款,部分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交易等活动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王波公司财务人员,明知王波与姚尚延、张鸣等人共同将已入库保管嘚银行承兑汇票提前出库或者根本未向农行北京分行提供真包入库的情形下协助王波积极实施整理、制作企业 票据 处罚清单以及资金划轉,向其他银行重复开展二次贴现业务等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与王波没有共谋行为,王波没有告知张某某企业 票据 处罚如何提前出库也未告知张某某其与银荇工作人员共谋的情节。张某某在挪用企业 票据 处罚过程中亦无指使、帮助行为张某某只是挪用资金行为完成后的划款行为。综上认萣张某某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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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企业 票据 处罚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企业 票据 处罚,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企业 票据 处罚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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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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