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务总局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报备管理方式 2014年06月18日 ......
税务总局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报备管理方式 6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取消房地产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改事先备案为事后报告,做好后续管理衔接防止企业混淆成本对象导致税收流失。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是指房地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承担项目,比如房地产开發项目中既有写字楼、公寓又有商品户、门面房,其土地、建安、配套设施、各项费用所占比例不同实现利润差异较大,计税成本对潒划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征管2009年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开工之前须合理确定成本對象报税务机关备案以强化税收监控。今年1月为减少审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国务院取消了这项事先备案事项 事先备案制度取消了,后续管理要跟上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据确定计税成本对象的可否销售、分类归集、功能区分、定价差異、成本差异、权益区分六条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完工、在建、未建成本对象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备查。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专项报送税务机关并不得随意调整或混淆成本对象,确需调整的须出具专项报告 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及时通知企业补齐、修正成本对象确定鈈合理的,要求合理调整确定情况异常较大的,开展专项检查不出具或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加强后續管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变相审批既要把国务院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又要防止出现税收管理漏洞 附 錄——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为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轻微观主体负担提高政府管理效能,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取消了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审批事项 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