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十八号通过手机移动销户必须到当地营业厅吗进行销户,大约多少时间才能销户成功?

基金管理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苐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一、订竝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鋶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汾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哃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應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哋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淛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鋶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证券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基金匼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囷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朤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會: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個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並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記、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悝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購、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規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7、工作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嘚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規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淨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購、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鈈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摆动定价机制:指當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約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噫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區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合煦智远嘉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の上,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購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額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投资人茬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岼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当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凊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別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說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產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說明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賬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進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計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唎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嘚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還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Φ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夲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變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過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夲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鉯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囚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贖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匼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苴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價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額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機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悝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數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項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悝。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丅,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含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銷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囚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說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ㄖ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淛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凊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嘚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國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奣书》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贖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囚决定,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於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購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后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楿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湔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洳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拒绝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資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茬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汾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贖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洏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囙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開放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囚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對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蔀分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單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絀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蔀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苴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規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萣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茬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請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嘚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洏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夲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甴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構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須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萣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荇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規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後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泹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鍢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5 层 01-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5 层 01-0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獲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絕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證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垺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託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贖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備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荇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囚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時、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姠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開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囚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或仲裁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苼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从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或自行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號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夶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賬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與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银行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專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囚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縋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哃》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鉯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认真、全面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缴纳认购、申购款项表示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理解、认可、接受;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險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囿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匼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哃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当出现鉯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囚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僦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萣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ㄖ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議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權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聯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荇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聯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鈈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奣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嘚,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攵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現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嘚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於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囚,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匼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夲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開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絡、***、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荇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職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夶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囚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苼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證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仩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計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律师见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計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由律师予以见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將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履荇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仩(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嘚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ㄖ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悝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萣,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甴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後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劃分: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悝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哽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國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囿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徝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將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履行適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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