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段明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段明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明其负担
法官助理万余 书记员刘书剑
这是标题为《杨某某与付某某民間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的裁判文书由桐梓县2019年最新计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做出裁判,编号(2017)黔0322民初378号数据来源是官方嘚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