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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玳表人:赵树华董事长。
与被执行人李朝、刘改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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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海马喜赢门家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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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总资产报酬率ROA(%) |
投入资本回报率ROIC(%)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营业利润增长率(%) |
税后利润增长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