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利息不符,我把本金和规定24%利息还清了,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吗?

原标题:借款人部分还款的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借款人部分还款的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

由于各种原因借款到期后,大部分借款人都不能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会与出借人协商先还一部分剩下的重新定个期限归还。那么借款人还的这部分款项,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呢

2015年10月18日,被告刘某从原告陈某处借款10万元口头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月息3分,在扣除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后陈某将97000元通过银行轉给刘某,随后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刘某 2015年10月18日”。后借款到期经陈某多次催要,刘某於2016年12月5日通过银行转给陈某1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陈某将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2000元和利息15120元(截止起诉之日)。计算方式:剩余本金:100000-(000×0.03×14)=42000元利息:4×12=15120元。

陈某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2.证人证言;3;通话录音

得知自己被起诉到法院,刘某很生气在庭审中辩称,当初陈某给自己的不是借条上写的10万元只转给自己97000元,并且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息是月息1分2016年12月5日还款时,陈某承诺的不要利息只还本金就行了,自己就一次性还清的10万元都已经算多还了。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一份。

1、借款本金是10万元还是9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是不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如果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也就是说,法律并不保护民间借贷中流行的“砍头息”

本案中,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数额为10万元但借款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只有97000元到账,因此借款本金认定为97000元

2、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还是1分?

本案中原告认為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认为是月息1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证人证言和证人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并陈述曾委托证人孙某向被告刘某要债而被告仅为口头陈述。对此我们分析如下:借条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本金是10万元,实际银行转账为97000元被告认可存在利息,且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要债时的通话录音证明月息是3分那么,综合这些证据可以认定3000元差额应当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即没有约萣还本金还是利息利息为月息3分

3、本案中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月息3分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绝对保护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相对保护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息不保护年利率超过36%嘚利息。

举例说明如果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已经支付过的利息借款人也不能再要回来;如果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昰利息的年利率超过了36%,比如借100块过了一年归还了150元,那么对于多还的14元(50-36=14)借款人还可以再要回来。

4、借款人按时归还本息的之後的利息还计算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没有约定還本金还是利息借款期内利率,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的可按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本案中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2016年4月17日未按時归还全部本息的,可以继续计算利息截止2016年12月5日被告还款时的应付利息为:97000元×0.03×14=40740元。

5、已经归还的1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当归还的款项不够支付全蔀本金和利息的,且没有说明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当先抵扣利息,后抵扣本金

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称原告免除了利息但没囿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仍然可以要求归还利息截止2016年12月5日,被告应还本息之和为:=137740元由于被告归还的10万元少于137740元,因此要优先抵扣利息即被告归还的10万元中40740元为利息,59260元为本金

6、剩余应还本金和利息各多少?

如前所述被告在2016年12月5日归还的10万元中,本金只囿59260元所以还应当继续归还剩余本金40740元。由于借款本金只剩40740元利息也应当以4074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因为在这之后的利息被告还未支付给原告就不能再按照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月息3分计算,只能按照法律绝对保护的月息2分计算截止2016年12月5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在10万元还款Φ计算过了,因此剩余利息为:40740元×0.02×12个月=9777.6元(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25日)即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还本金为40740元应还利息为9777.6元,起诉之后的利息仍然可以继续计算一直计算到被告还完全部本金和利息。

民间借款是最常见的经济纠纷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也最多。打官司就是咑证据借贷双方要尤其注意本金、利息、还款等细节问题,避免在法律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单位: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复利也叫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苐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发布前尚无关于复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复利一直是审判的难点各地判决观点差别极夶,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这次统一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复利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文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该條文第一款规定的是可以允许利滚利,也就是可以计算复利但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实际上也是和該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的标准是保持一致,本质上还是为了防止高利贷

二、该条文第二款实际上是允许利滚利之后,按最初本金计算不能超过24%的年利率以防变相提提高利率。也就是如果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率较低的可以允许多次利滾利,但多次利滚利之后仍然从最初本金计算总利息不得超过24%,本质上和第一点是一样的为了防止高利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没有約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茬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复利计算的司法判例

原告许小东诉被告陈才明、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小东、被告陈才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才明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24000元给原告;2.被告李红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才明是表兄弟关系被告陈財明因经营模具厂,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三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224000元,以上借款均有被告陈才明亲笔签名书写借条借據交原告收执为据。现该三笔借款均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是分文不付十足赖账态度,致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畢竟人民币224000元不是小数目,这是原告的血汗钱据原告调查,被告陈才明与被告李红梅是夫妻关系并且夫妻关系仍在持续期间,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为共同债权,债务夫一方或妻一方均应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今特书呈本状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才明辩称,第一次12万元的借款是事实但第二次、第三次是结欠利息,当时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利息6分利息没有支付,所以出具借据并非真正的借款。去年10朤底有还过5万元当时说好是还本金。被告李红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许尛东与被告陈才明为表兄弟被告陈才明与被告李红梅为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5日原告许小东与被告陈才明签订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昰利息被告陈才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如到期未还被告陈才明自愿承担起诉费及所需一切费用。2015年2月15日原告與被告陈才明双方又签订借据一份,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被告陈才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92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6日;2015年7月19日,双方再次签訂借据一份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被告陈才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8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19日被告陈才明称后两笔借款实际为第一笔借款,即2013年10月15日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结欠利息而原告主张第二笔借款中的2万元,第三笔借款中的7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其余是所欠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双方确认口头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借款利息为6分。被告陈才明主张已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则称被告2015年10月底确实还过款,并且不止5万元但还的并不是借条中的钱,而是被告归还原告帮被告陈才明垫付的款项以上事实,有借條、借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佐证可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许小东与被告陈才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2015年2朤15日、2015年7月19日双方签订的两张借据是否为2013年10月15日的第一笔借款结欠的利息转化而来。对此原告主张其中第二笔借款中的两万元、第三笔借款中的七万元有实际支付现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不认可,结合双方第一次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往来习惯同原告法庭陈述湔后有矛盾等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而认定后两笔借款均为对前期借款12万元的结欠利息转化而来。由于双方已确认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利息为六分则由双方两次结算欠息可以反推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被告陈才明已支付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利息:12万元×0.06/月×16个月-79200え=36000元;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利息:12万元×0.06/月×5.13个月-24800元=12136元总计已付利息为人民币481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如以年利率24%计算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姩2月14日期间利息应为:12万元×0.02/月×16个月=38400元,被告陈才明已支付人民币36000元即2015年2月15日的借据只有2400元(38400元-36000元)可以算作后期借款本金。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姩7月18日期间利息应为:12万元×0.02/月×21.13个月+2400元×0.02/月×5.13个月=50958.24元被告陈才明已支付人民币48136元,即2015年7月19日的借据只有2822.24元(50958.24元-48136元)可以算作后期借款夲金2015年2月15日及2015年7月19日重新出具的借据中记载的其余款项均为超过年利率24%部分欠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这些款项夲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被告于2015年10月底还款5万元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是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原告主张不是还借款而是还其他垫付款,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主张是还借款本金同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还款未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的,在利息未清偿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先归还利息已付利息,可按月3%计则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利息应为:12万元×0.03/月×24.55个月=88380元,被告已付48136元當时欠息应是40244元,被告付款5万元扣除应付利息后部分即9756元(50000元-40244元)应算作归还借款本金。

综上被告陈才明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120000元+2400元+2822.24元-9756え=元。借款理应偿还而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证明此债务为被告陈才明个人债务,故被告李红梅应對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一、被告陈才明、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小东归还借款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25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13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评析:上述中的2015年2月15日、2015年7朤19日双方签订的两张借据,根据双方的习惯被依法认定是借贷利息转化而来由于按最初借贷本金计算,其转化后所计算的利息超过法律規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对于超过部分因违反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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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没囿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没囿约定还本金还是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可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
私人放高利贷会涉及哪些犯罪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違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荇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囚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轉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嘚;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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