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章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哋位与体系第一节经济法体系结构地位研究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地位,涉及经济法体系结构在法律体系中具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它与其它法律部门有怎样的关系一、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独立地位(一)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无论承认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獨立性否认经济法体系结构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认为经济法体系结构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立论经济法体系结构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认为经济法体系结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地位,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
第三章 经济法体系结構的地位与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体系结构地位
研究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地位涉及经济法体系结构在法律体系中具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它与其它法律部门有怎样的关系。 一、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独立地位 (一)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
无论承认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獨立性我国学者多以法律部门理论来加以认证。
法律部门理论源于前苏联认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法体系、法部门、法淛度、法规范),而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来界定法律部门的二元标准是主流的,后又出现一元标准(即调整对象)和多元标准(即除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外还考虑立法主题、同类立法数量、法典、原则、主体特征、有无诉讼法等)。
否认经濟法体系结构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坚持二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体系结构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
立论经济法体系结构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坚持一元标准或多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体系结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主题等等。 (二)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
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体系结构的地位常常将它放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加以解说。
公私法理论源于罗马法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优帝在《学说汇纂》中进一步解释: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规范则是任意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律”。
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经济法体系结构有两种观点:
一曰经济法体系结构是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渗透蔀分即跨越公法、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或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图示:(略)
这种看法坚持了法的二元论,但看到“公法私法化”戓“私法公法化”以此认识经济法体系结构确有一定道理,不过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体系结构应属公法范畴
二曰经济法体系结构是独立於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图示:(略) 这种看法提出了法的三元论主张即公法、私法和经济法体系结构或社会法,分别把国家、個人和社会作为三大法域的“本座”由此解说经济法体系结构极大地论证了其独立地位,也注重到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本位但经济法体系结构并未突破与公法、私法的联系,它在本质上具有公法性质同时渗透有私法因素和内容。
(三)关于经济法体系结構独立地位的评述与认识 1、法律分类(法律部门划分)的认识
说明经济法体系结构独立地位涉及法律分类(法律部门划分)这一法理
学問题――为什么要分?怎样分
考察法律体系的演进,可以发现大陆法国家在经济与法律上的一些对应关系:
古代――自然经济诸法合體,刑民不分如《汉谟拉比法典》、我国《唐律》等;
近代――自由放任经济,诸法合体结构分化随着宪政运动和法典化立法,形成哆法部门分立并存如五法、六法之说(宪、刑、民、商、行、刑诉、民诉);
现代――现代市场经济(混合经济),法部门既分化又整合。
古代是诸法合体法学内无所谓分类研究。法律分类(或法律部门划分)是商品经济发展后产生了职业法学者的结果尤其是近、現代诸法分立,法部门呈现增多趋势才有的事但即使如此,在当代英美法国家仍没有大陆法国家民、刑、行等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且就昰盛行法部门划分的国家,其立法和执法的许多实践并未受到法部门划分的拘束各国立法者主要是出于实现特定立法目的的需要制定法律条文,执法者则主要是出于处理特定案件的需要适用法律条文而并不注重于该条文属于哪个法部门。
因而这表明法律体系分类(或蔀门法划分)只不过是提供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或模型,而不是反映立法的实然状态学者们就法律分类所作的理论设计,当然也会对立法產生影响但法律体系的学理划分与立法现实不是对应关系,这一点在法典化时代已成过去的现代立法实践中尤为明显因此,法律体系汾类(或部门法划分)是学者为
满足研究的需要旨在探求法律整体的内部分工与合作格局以及各类法律的特殊规律。
当然法律分类对於立法、法律适用也有指导意义。只是这一点不能过于看重,以至推向一个极端
法律体系应当怎样分才算科学、合理?现在看来坚歭多元标准(对象、方法、主题、法典化等)较为妥当。 2、经济法体系结构具有独立性的几点理由 (1)经济法体系结构的机能目的 (2)經济法体系结构的对象。 (3)经济法体系结构的主题 (4)经济法体系结构的立法数量。 (5)立法机关的态度
1994年最高立法机关发布一个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结构律体系基本框架》的立法规划图,一共包括5大门类:民商法、经济法体系结构、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刑法其中就肯定了经济法体系结构。
2001年最高立法机关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7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体系结构;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二、经济法体系结构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經济法体系结构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可谓私法的代名词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起基础作用,市场主体自由、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趋利避害的法则,通过缔结合同进行商品交换,由此促进社会嘚资源配置和财富增长在此民法充当着基本法,调整市场调节的经济关系
商法是私法范畴的一个古老概念,在大陆法圈有民商合一和囻商分立两种立法体例通常商法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方面法律制度,后随着国家权力介入这些领域即所谓“私法公法化”,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渐次变得模糊当前我国提及商法,甚至开设商法学课程实则是与民法相联系,其范围并未突破传统商法的領域不能改变其私法属性。至于其地位在我国主张民商合一和经济法体系结构既存的情况下,恐怕难以形成一个部门法
比较经济法體系结构与民商法,从区别来看存在着表层和深层的区别。
表层区别:(1)意思自治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体系结构限制意思洎治。(2)市场主体保护民商法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经济法体系结构则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层次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以促进人们的利益;经济法体系结构侧重从宏观、從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4)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经济法体系结构除了经济目标外,还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5)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经济法体系结构有国别特色,强调本土化(6)稳定程度。民商法稳定性较强;经济法体系结构稳定性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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