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盐湖二小区5号楼*单元*室***号×××。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慶丰长岗广州市通利货运市场自编A栋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经理
***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肖彩娟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彩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肖彩娟负担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長江路明珠商厦B幢701号103室
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报关服务,报检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集装箱维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二手车经纪;***车辆过户、年检手续;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囷技术外);汽车及配件、木材、五金交电、日用品、化妆品、家具护理品、建材、卫浴洁具、电子产品、环保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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