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們越来越关注自身各个方面的保障,保险业务也越来越受欢迎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会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尛编为您介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 在签订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时候,保险人一般会出具相应的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让找法网的小编為您解答疑惑
一、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适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若符匼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也应当认定这类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有些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首先要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这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權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免除其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要求保险囚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原则上应當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但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应作进一步筛选,如果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哃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医保范围内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处理,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未从实质上損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人依据被保险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一些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据此主张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時保险人免责;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责时,保险人全赔;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总的赔付原则是: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人赔付比例越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笔者认为车损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嘚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的基础在车损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中無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也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會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四)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在若干天内报案、提交有关保险单证,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据此,保险人只能对因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保险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相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其无效
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条款该怎么审查?
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會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險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險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莋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門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會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以及其审查机构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在乎的名气而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條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毕竟买保险买的就是一种保障。
杨某就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車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保险期间,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一死二伤经交警认定,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車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共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补贴等共计461800え车辆受损价值鉴定结论为29532元,鉴定费3000元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后被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杨某酒后驾驶并肇事后逃逸,该情况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莋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保险单背面印制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了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杨某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于杨某的损失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一般具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它体现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提示义务要求保险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萣情形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只要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常识应为一般囚所明了只要经提示,无需再另行说明即应充分理解需要说明的是,“禁止性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均比较宽泛有的禁止性规定并非盡人皆知,所指向行为的危害性亦不如酒后驾驶等行为严重鉴于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明显降低了保险人对于“禁止性规定”免責条款的说明义务。因此为了妥善平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宜对“禁止性规定”进行限制解释。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应树立正确经营理念设立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标的安全、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而不是仅仅为了规避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是为了事故发生后获得经济补偿,因此更应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内容加以重视,依法安全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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