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国强*,**,*
被告:北京惠享惠潮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院**楼**708
原告安国强与被告北京惠享惠潮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4日北京惠享惠潮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已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北京惠享惠潮商贸有限公司怎么样现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