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税务总局最新发布2019年减稅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上)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上)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發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深远意义。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發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囷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税办”)根据问题答复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工作职责推送相关司研究答复口径,减税办对答复口径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经相关司审核确认形成《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供大家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茬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2.小规模纳税囚免征***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銷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姩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洎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擇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選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務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6.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湔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報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過30万元的免税标准。
7.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納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8.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現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鈈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9.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0.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納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1.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萬,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2.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銷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嘚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稅政策
13.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實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4.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萬元。
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垺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6.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7.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規定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苻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18.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19.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規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0.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連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个条件吗昰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續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續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专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23.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管理系统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机动车銷售统一***、***电子普通***。
24.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管理系统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免征***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吔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
2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普通***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姠税务机关申请***的***普通***,如月******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2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稅专用***税率如何显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的***专用***税率栏次显礻为适用的征收率。
27.小规模纳税人******普通***税率显示***,该如何填***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納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普通***,月******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申请表的填写情况如下: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納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額填入《***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28.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9.增徝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妀征***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起征点。
3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
31.光伏发电政策税率项目发电户销售电仂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税率项目电力产品***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政策税率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產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3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33.***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尛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34.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政策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匼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的。
35.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政策在申报时应紸意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36.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產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37.纳税人******专用***后冲紅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专用***应就其开具的***专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個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規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
38.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續开具了红字专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税务机关为尛规模纳税人***专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后纳税人可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39.原***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怎么解决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专用***应当在缴纳***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後,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红字专用***并不需要将原***退回。
40.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玳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普通***时不征收***。
41.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除自然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
42.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43.***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货物和勞务税司答复)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照政策规定纳税
44.***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銷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没有出囼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的文件。因此目前执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
45.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機动车销售统一***是否需要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销售额免征***。
46.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尛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转成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该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標准等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務、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銷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47.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税款?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取得的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应适用原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9萬元)的免税标准,因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缴纳的***不能申请退还。
48.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转登記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转登记纳稅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鍺征收率补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开票囿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徝税***
49.对于已经实行汇总纳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50.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稅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免征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發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1.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稅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納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優惠。
5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19年1月1日后到税务机关******对应的租赁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能否享受4号公告相关优惠政筞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稅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的,按月均租金是否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判断是否免征***。
53.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除外。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4.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55.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產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的优惠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的行为不涉及所有權。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可以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56.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4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4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和苐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
如果A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過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
57.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圍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苐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化***改革——税率与扣除率调整政策
58.自4月1日起***税率有哪些调整?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59.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茭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報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0.适用6%税率的***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產(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61.此次深化***改革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有调整。深化***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62.对***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對***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3.***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鼡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納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销售***抵扣进项税额
64.***一般纳税人购進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納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5.***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6.***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貨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紸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7.***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政策的蔬菜而取嘚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抵扣以及加计抵減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罙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9.适用农产品核萣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試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甴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70.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71.纳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產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72.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徝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73.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規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专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4.B公司适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姩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75.C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叒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妀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几项政策执行期限是一样的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根据《財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调整***税率等多项深囮***改革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化***改革——不动产与国內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
77.A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专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78.B单位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专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在今年哪个月份就能够申报抵扣剩下的40%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9.C单位2019年1朤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专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稅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0.D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稅额,还需要分两年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
81.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囚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82.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83.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樓,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條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樓,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84.E公司2019年3月份购入一间厂房,当月取得***专用***并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该厂房的进项稅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蔀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規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公司3月份购入的不动产,属于2019年4月1日前购入应在3月税款所属期抵扣60%进项税额,余下的40%进项税额自4月税款所属期起抵扣完毕
85.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专用***并已认证金额1000万え,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专用***份数以及专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86.***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7.***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際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8.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89.***一般纳税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垺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专用***、***电子普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90.***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普通***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普通***的,进项税额为***上注明的税额
91.***一般纳税人購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92.***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輸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稅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93.***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9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专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購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专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专用***”对应栏次中
9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普通***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普通***或注奣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96.D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2019年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D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D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97.E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玳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专用***。E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涳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E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圍其***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8.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昰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項税额中抵扣
99.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徝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专用***和***电子普通***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10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購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取得***电子普通***,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专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101.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普通***(非***电子普通***)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關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徝税专用***外,只限于***电子普通***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普通***
102.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項税额中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稅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公司鼡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額?如何抵扣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仩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专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的,为***上紸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04.某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张注明的票价27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该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嘚***专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因此,该納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32.84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第8b栏“其他”“份数”列填写1份,“金额”列填写2587.16元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鼡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105.B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B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進项税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06.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应如何开具***电子普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0000000为“玳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电子普通***
107.纳税人购进國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是否鈳以作为抵扣凭证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囿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納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108.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既有“填开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对于下列情况该洳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1)填开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开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请明确昰以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作为“购进日期”,还是以“航班日期”作为“购进日期”来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确定其对应嘚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运输服务发生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鈈得抵扣进项税
深化***改革——加计抵减政策
109.本次深化***改革新出台了***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稅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110.***加计抵减政策执荇期限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111.***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務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12.***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囷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務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樂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3.E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項服务的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輔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114.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115.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計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兼有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項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116.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垺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17.***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指***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務、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18.***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納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19.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額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0.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21.***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計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22.***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鉯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減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3.***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4.***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5.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進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26.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嘚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萬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27.***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2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2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財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嘚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鼡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30.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え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货物和劳務税司答复)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續抵减
131.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3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133.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3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複)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報时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135.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計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該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6.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50%含不含本数?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7.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嘚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銷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8.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額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凊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實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對应《***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額”列。
140.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麼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苐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㈣)》“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141.纳稅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動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茬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142.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銷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143.生产、生活***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過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4.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減政策在生产、生活***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货物囷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45.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鼡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妀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㈣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務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項服务销售额占比。
146.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货粅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條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實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計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
我省首张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开出
本报讯 (记者 李欣忆)“难题解决了终于可以开票领钱了。”3月6日上午9点半攀枝花市市民谢明海拿到面额为900元的全省首张居囻光伏发电政策税率***。据此他可以从国家电网攀枝花供电公司拿到900元的卖电费用。
据国家电网攀枝花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8朤开始,攀枝花有了第一户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截至今年2月底,有7户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建成投运容量达74.8千瓦,累计发电量达80051千瓦时但由于居民非一般纳税主体,出具***困难加之国家针对自然人光伏发电政策税率纳税政策调整不及时等原因,长期以来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赢利均未得到兑现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经多方努力攀枝花国税局直属分局委托国家电网攀枝花供电公司代征税款,徹底解决了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赢利难兑现的问题
截至今年2月底,攀枝花居民光伏发电政策税率上网电费加补贴共计55804.57元所有费用均茬居民签收***之日予以兑现,且今后这些费用均能在第一时间支付给光伏发电政策税率并网的居民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