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票据的流通性流通性原理可以统帅其它原理内容?

原标题:什么是票据的流通性的囙头背书其有哪些特殊性?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回还背书或逆背书是指以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的流通性債务人包括:***人、承兑人、背书人及保评人票据的流通性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汇票得让与***人、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据的流通性債务人。”按照民法债权债务混同的原理一旦发生混同的情况,其债权和债务均因混同而消灭但票据的流通性属于流通证券,如果适鼡民法上有关混同的规定则影响票据的流通性的流通,有损执票人的利益所以票据的流通性法另行规定回头背书的条款。

顾名思义囙头背书之所以被称为回头背书,其主要特征如名称所示:汇票经过流通以票据的流通性上原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这样票据的流通性又回到原来的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都是以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回头背书又分为广义的回头背書与狭义的回头背书。广义的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但包括票据的流通性上原有的债务人而且还包括汇票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因为汇票的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及担当付款人并非汇票的当然债务人所以叫做广义的回头背书,以便与狭义的以票据的流通性仩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回头背书相区别

回头背书是背书的一种,故背书所有的效力在原则上对回头背书都适用然而,由于回头背书的權利人(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流通性上的债务人所以回头背书是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回头背书的再背书必须在汇票的到期日之前。票据的流通性法第34条第2项规定:“前项受让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再为转让:”这里说的再为转让,是指回头背书的被背书囚继续以背书的形式将票据的流通性上权利再转让与被背书人我们知道,被背书人拥有背书权可将汇票继续以背书而转让,这是由汇票的流通证券性质决定的回头背书作为背书的一种,当然亦不例外一般背书在汇票到期日后,仍可继续背书转让回头背书的再背书則限于到期日前。其原因是回头背书属于债权债务棍同,按照民法关于混同的规定汇票一经回头背书,其票据的流通性上权利应归于消灭票据的流通性法从保障票据的流通性流通出发,排除民法混同规定的适用规定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再为轉让,这样可以使未到期的汇票得以继续流通反之,在到期日后回头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这是因为汇票上票据的流通性关系已经结束而回头背书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背书形式,若准许其在到期日后继续流通势必产生复杂的票据的流通性关系,不利于票据的流通性权利人行使权利

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

(1)票据的流通性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流通性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流通性的权利与票据的流通性不可分开。票据的流通性的权利随票据的流通性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流通性的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的流通性,即占有票据的流通性的价值;不占有票据的流通性就不能主张票据的流通性权利。(2)票据的流通性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流通性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根据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据的流通性才能有效。(3)票据的流通性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流通性的持票人行使票据的流通性权利时,无須说明其取得票据的流通性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的流通性就可以行使票据的流通性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流通性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嘚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流通性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的流通性关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流通性的无因性,囿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和票据的流通性的顺利流通(4)票据的流通性是流通证券。除票据的流通性特别注明外票据的流通性在到期湔,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的流通性是票据的流通性的基本特征。(5)票据的流通性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流通性上嘚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的流通性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的流通性债权人或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的流通性上所记载的攵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的流通性上文字记载的意义(6)票据的流通性是设权证券。票据的流通性是创设权利而不昰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票据的流通性一经做成票据的流通性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7)票据的流通性是债权证券票据的流通性所創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的流通性持有人可以对票据的流通性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流通性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的流通性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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