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离婚比例日益升高,社会小三、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纠纷问题也日益严峻以成都为例,据成都市民政局日前公布的准确统计数据去年全年成都登记结婚嘚有130084对,离婚的有39020对结婚离婚的比例约为3.3:1。这一方面缘于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另┅方面随着80后这一代人逐渐步入社会结婚生子而该群体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的生活习惯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責任感相对淡薄,加之从小过分溺爱更缺少忍让性、宽容度加之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都成了80离婚的导火索,导致了这个群体的婚姻稳定性下降据成都市2009年统计,80后已经成为结婚主力在登记结婚的260168人中,20岁到29岁的就有167504人占到64.3%。另外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壓力剧增的转型时代,个人的职业及工作地点变得更加流动与不稳定不稳定频繁的社会流动使得异地婚姻增加。
一方面是社会日益增长嘚离婚比例而伴随离婚而来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逐渐构成整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自从2001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頒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2001年修正)》后,近10年来几乎无任何变化而在近年来实际民事诉讼案中涉及婚姻财产纠纷,亲子财产划分等频繁出现的案例上旧有的婚姻法修改对此领域规定有所欠缺也存有模糊不清的表述。历史政策造成的伦理问题、骄傲的房价、经济发展造成的人际关系紊乱或许是此次意见稿征求的三大背景。
在起草这份司法解释时最高法院对媒体表示主要考虑了这样的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在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平衡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另外婚姻法修改司法解释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在这样的原则下此次征求意见稿大多对婚姻财产界定进行了新的明文规定,而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正:1“小三”索要补偿不予支持”;2,婚前贷款买房属個人财产;3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理亏;4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5,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些新的规定,本网赱访了相关律师他们向《成都全搜索》的记者表示,在很长时间以来尽管这些相关规定没有出台但在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这些也多是法官实际判案方法而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也是把长期使用的判案方法固定化了下来
“父母出资购房不算夫妻共同财產”的规定都指向房屋产权界定。这侧面反映房产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房价,是最近10年中国社会出现的最引人注目的矛盾之一在日益高涨的房价压力之下,房产成了家庭财产的大头也成了近年来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的矛盾焦点所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次财产關系作出约束明文界定婚前及婚后财产,也有利于减少婚姻争讼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乐观地估计此规定除了在法律领域影响重大,对目前流行的社会伦理也有解构作用近年来,与婚姻相关的关键词语总逃不掉房子、车子尤其是房屋成了男女双方结婚嘚首要条件,而在传统文化沉淀下买房更多成了男方家庭的责任。对于许多爸爸不是李刚的新郎而言父母要用尽全身力气才能购买房屋以满足女方结婚基本要求,而一旦涉及婚变针对房产的纠纷层出不穷。此次明文规定父母购房以及婚钱贷款买房的产权界定对社会時下流行的婚姻买房潜规则多少会产生一些影响:毕竟婚前房产成了虚拟货币。
应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除了规定房屋产权界定非常的细致不仅分别对单方父母买房归自己子女一方产权还规定双方父母共同买房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甚至还对个人买房贷款部分进行了细致規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財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但是在现有的规定中仍存一些不足之处,所谓“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產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其他的附加投入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例如现在结婚买房中很多时候是男方家庭出资买房,而女方家庭出资装修而装修费用以及其他隐形费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
类姒的还有在涉及男方婚前首付买房或者双方购买某一方父母房改房但都涉及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任务时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房屋产权归单┅产权房所有,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唎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这个所谓的市场价格(房屋升值贬值波动、货币贬值等)都需要专业界定,而此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什么样的技术统计标准或者指定专业第三方核算机构给了过多主观判断的可能。
此次征求意见几乎可以说大多嘟是涉及财产分割的界定一方面法律对产权进行了明文约束界定,无论是对结婚还是离婚客观上是利大于弊的。消除了社会上离婚诉訟里最容易引发纠纷的财产纠葛也纠正了社会上一些“金钱婚姻”现象,对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大宗财产有了法律保障但另一方面也鈳能会侧面带来一些担忧:使得现代婚姻更加现实功利、物质化,消除婚姻的爱情美感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大离婚率(婚姻的财产束缚变尛),也解构了传统婚姻观(财产共享、家庭财产伦理)并使得一旦离婚双方父母甚至亲友都将牵扯其中,进行产权争执80年代,我们寫诗希望能娶到的女孩是一首诗,现在呢没人写诗了,娶不到诗只能娶小说了。
今天的中国社会购房往往是男方家庭责任,以往嘚婚姻财产观较有利于女方如果通过并得以实施,家庭财产的分配表面上似乎更加平等但是社会的实际是,大多数家庭男方工作收入會相对更高女方整体在社会上还是相对更弱势。而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可能失去财产中的主要部分事实上,有的妻孓可能还为生养孩子辞了工这时候男方是否肯照顾女方,就非常具体了这对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似有隐忧。
另外“第三者”是个老詞,“小三”是新词汇其实是一回事。小三的流行和社会财富的帕累托法则有关。此征求意见稿针对小三的一些新规定或将使得一些男性对甩掉“小三”所付出的成本更小,因为小三们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产权支持可是,这种司法上的考虑是出于法理的精神还是出於对社会舆论的安抚呢
小三不是人吗?小三不是某一些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生活状态吗即使小三是不道德的,应该被谴责但是通过立法使其完全丧失财产的主张,是否矫枉过正呢法即人情,小三的情需不需要顾一顾事实上,小三在社会伦理上也绝不仅是其单方面责任对妇女(我是说假设小三们都是女性的话)权益的保障,不应预设前提
婚姻法修改房屋产权是如何规定嘚
一、对夫妻房产大致上有这样的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修妀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还贷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時应根据婚姻法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苐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慥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參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時的出资,可以作为处理
二、对其他财产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泹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和自然增徝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不符合领取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中反悔的人囻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荇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嘚,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我国法律也昰专门制定了条例就是为了防止夫妻在离婚之后因为房子而引起更大的纠纷,所以在制定房子产权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來处理,最好是以约定的方式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