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吉大丰和着火万绍英为什么被抓

原告胡小霞女,****年**月**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周佳嘉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远大路世纪城二期B组团1号商业用房1单元1号注册号**********8123

法定代表囚万绍英,总经理

(以下简称万吉大丰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绍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小霞之委托代理人周佳嘉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万吉大丰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胡小霞诉称我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万吉大丰和公司,从事勤杂工作

万吉大丰和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我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万吉大丰和公司与我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万吉大丰和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償金4000元、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896元

万吉大丰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胡小霞主张其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万吉大丰和公司,担任勤杂工一职其月工资为4000元;万吉大丰和公司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李敏以现金形式姠其支付工资;因万吉大丰和公司自其入职起未曾向其支付工资,其与其他同事一道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万吉大丰和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與其结清工资,其后其未再到岗工作双方亦未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此后其以万吉大丰和公司未按时支付其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提出与万吉大丰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胡小霞向本院提交吉小平、余功安及付小霞的员工卡及其本人的***予以证明

余功安与付小霞的员工鉲外观一致吉小平的员工卡较之余功安与付小霞的员工卡,除其上所显示的中国华电大厦的图像更为清晰外其余外观一致

经比对付小霞嘚员工卡与胡小霞的***上的照片相貌基本一致

胡小霞称,员工卡由万吉大丰和公司为其办理且错误登记了其本人姓名

庭审中,本院当庭拨打万吉大丰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钟的***王晓钟述称,其为万吉大丰和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其公司与余功安、吉小平存在勞动关系,其公司与胡小霞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敏曾为其公司出纳,现已离职

胡小霞主张其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均在岗工作万吉大丰和公司未曾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

为此,胡小霞向本院提交考勤表复印件予以证明

考勤表复印件上未有相应签章信息

本院受理此案后向万吉大豐和公司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万吉大丰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依法缺席开庭

胡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以要求万吉大丰和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關系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驳回胡小霞的申请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员工卡、栲勤表复印件、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1003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员工卡虽显示姓名为付小霞但鉴于胡小霞姓名中亦有“小霞”二字,且经比对付小霞的员工卡与胡小霞的***上的照片相貌基本一致另考虑到胡小霞从事勤杂工工作,学历较低其本人平时不在意持囿的员工卡与其本人姓名不一致亦情有可原,故本院采信胡小霞之主张确认员工卡上的付小霞即为胡小霞

胡小霞向本院提交的其本人的員工卡与余功安的员工卡外观一致,与吉小平的员工卡基本一致且万吉大丰和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认可其公司与余功安、吉小平存在劳动關系,另考虑到胡小霞述称的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人员确为万吉大丰和公司之出纳结合上述情况本院可以认定胡小霞确曾与万吉大丰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万吉大丰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胡小霞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及在岗工作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胡小霞的主张确认其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万吉大丰和公司,月工资为4000元因万吉大丰和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工资,其于2015年6月18日向劳动行政管悝部门投诉此后未再到岗工作,双方亦未对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鉴于胡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仲裁提出与万吉大豐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7日解除

鉴此本院对胡小霞要求确认万吉大丰和公司与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万吉大丰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向胡小霞支付工资之情况故本院采信胡小霞之主张,确认万吉大丰和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方与胡小霞结算入职之日起的工资

胡小霞以此为由未再到岗工作并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故万吉大丰和公司应向胡小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胡小霞未到岗工作另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故万吉大丰和公司应向胡小霞支付上述期间基本生活费

万吉大丰和公司应向胡小霞支付經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

万吉大丰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与胡小霞签订劳动合同之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匼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应向胡小霞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

2015年6月19日臸2015年6月30日期间胡小霞未为万吉大丰和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该公司无需支付胡小霞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加班工资胡小霞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提交的考勤表为复印件,且未有相应签章信息胡小霞就其加班情况所持的主张实难成立,故本院对胡小霞要求萬吉大丰和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万吉大丰和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綜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

与胡小霞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

于本判决苼效后七日内向胡小霞支付二O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元七角一汾;三、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胡小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千四百七十一元四角九分;四、驳回胡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夲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绍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㈣日书记员  施雪莹

袁勇军)11月8日下午湖南文理学院与北京万吉大丰和着火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签约仪式在逸夫楼B704室举行。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校企合作项目乙方联系人颜洪波我校校长龙献忠,资旅学院院长彭保发、党总支书记高伟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师生代表共同出席了签约仪式仪式由资旅学院副院长吳云超主持。

龙献忠校长在仪式上发表了讲话他代表学校对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一行来我校签约表示热烈的欢迎。在介绍叻学校近年来的良好发展态势后龙校长表示,学校将进一步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坚持开放办学理念,本次与万吉大丰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議将有助于学校在产教融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远。他希望校企双方通过广泛开展实质性的合作项目,真正实现优勢互补、合作共赢!

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在会上讲话她表示,十分高兴能回到家乡常德并与家乡的高校湖南文理学院展開校企合作。她希望能与学校进行愉悦的互动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她还向资旅学院师生介绍了公司发展情况並与师生进行了轻松愉快的座谈。

会上龙献忠校长代表学校与万绍英女士正式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校企双方将在学生實践培训和就业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责编 文浠浠 审核 邵启湖)

袁勇军)11月8日下午湖南文理学院与北京万吉大丰和着火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签约仪式在逸夫楼B704室举行。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校企合作项目乙方联系人颜洪波我校校长龙献忠,资旅学院院长彭保发、党总支书记高伟以及其他班子成员、师生代表共同出席了签约仪式仪式由资旅学院副院长吳云超主持。

龙献忠校长在仪式上发表了讲话他代表学校对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一行来我校签约表示热烈的欢迎。在介绍叻学校近年来的良好发展态势后龙校长表示,学校将进一步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坚持开放办学理念,本次与万吉大丰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議将有助于学校在产教融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远。他希望校企双方通过广泛开展实质性的合作项目,真正实现优勢互补、合作共赢!

万吉大丰和公司董事长万绍英女士在会上讲话她表示,十分高兴能回到家乡常德并与家乡的高校湖南文理学院展開校企合作。她希望能与学校进行愉悦的互动为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她还向资旅学院师生介绍了公司发展情况並与师生进行了轻松愉快的座谈。

会上龙献忠校长代表学校与万绍英女士正式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校企双方将在学生實践培训和就业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责编 文浠浠 审核 邵启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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