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理解,1、结構性存款本质上是存款,一般情况下可以计“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但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存款收益与其他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黄金价格等)挂钩,可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来处理這个问题没有定论,具体要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处理
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曾提及“结构性存款”一般會计处理原则,可以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参考依据
2、收益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还是“投资收益”,这也需要根据企业对结构性存款的实际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区分:如果企业作为存款处理收益可以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果企业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計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处理,收益可以记“投资收益”
3、目前,对于这个问题处理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应征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结构性存款其实质不属于存款而是一种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我们认为贵司的结构性存款有本金保障,取得的保本性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產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