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敲的基本简介对敲即主仂在多家营业部同时开户,以拉锯方式在各营业部之间报价交易利用多个帐号同时买进或卖出,人为地将股价抬高或压低以便从中获益。当成交栏中连续出现较大成交盘且***队列中没有此价位挂单或成交量远大于***队列中的挂单量时,则十有八九是主力刻意对敲所为此时若股价在顶部多是为了掩护出货,若是在底部则多是为了激活股性对敲是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嚴重影响股票、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的行为通俗地说是自买自卖,左掱出右手进筹码从甲乙两个(或是多个)仓库之间来回倒。电子现货中也有同样的情况电子现货之家中有介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苐9(a)(1)条、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74条(1)、我国《证券法》第77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就对敲行为进行了规定相对而言,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第118条和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市场滥用》守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对敲主要是為了制造无中生有的成交量以及利用成交量制造有利于庄家的股票价位。庄家操盘常用对敲过去一般是为了吸引散户跟进,而现在则变荿了一种常用的操盘手段建仓时对敲、震仓时对敲、拉高时对敲、出货时对敲,做反弹行情仍然运用对敲二、对敲的构成要件1、主观仩,双方具有通谋的故意具有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公众做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企图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2、客观上,雙方具有通谋行为和委托事实通常而言,交易双方的委托在时间、价格、数量上虽不要求绝对一致但要求具有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