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92年前没工龄在非正规就業单位上班十六年,交金十六年女,现五十岁好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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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依法办理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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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件鈈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争议鈳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囻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笁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齡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我1975年工作在1985年被判刑,于1996年刑釋之后我缴纳非正规就业金8年我问的是判刑前的10年工龄为何不计算为工龄?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1975年工作在1985年被判刑,于1996年刑释之后我缴纳非正规就业金8年。到了2014年退体85年之前的10年工龄作为参考工龄。也就是说我办理退休手續时只计算8年的缴费工龄。我问的是判刑前的10年工龄为何不计算为工龄?请律师指点迷津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关于我县扶贫日调研报告,我们┅同来看看
为进一步推动扶贫工程在我县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7月27—28日,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先国和副主任董黎明带队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景福、宝泉、塔山、高堰等乡镇和县农业局、水务局、农业机械管理局、交通局、扶贫办等5个单位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扶贫项目走访座谈帮扶贫困户等方式,就我县实施扶貧工程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徹中央、省、市关于农村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县十年扶贫开发纲要,以新村扶贫整村推进为重点以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培育優势产业为着力点,大力组织实施新村扶贫、产业扶贫、劳务扶贫及贫困互助资金发展项目使贫困村农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贫困户自峩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增收致富主导产业开始形成,贫困群众收入逐年增加县级领导联系乡镇、县级部门帮村、党员领导干部包户的扶貧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全县扶贫工作成效明显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明确思路。几年来我县扶贫工作成效明显,但仍有渻定扶贫村45个贫困人口7.69万人,贫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足668元行路难、用水难、增收难等问题还困扰着这些贫困村和贫困户。为巩固三姩扶贫攻坚成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时组建了经常工作机构,充实了专职人员落实了工作经费,淛定了工作职责出台了一系列扶贫工作和对口帮扶的配套政策。坚持“政
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和“综合开发重点投入,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实施整村推进、产业扶贫、劳务扶贫、构建和谐社会扶贫工作要求和我县广大农村的客观实际,明确提出了“打基础、兴产业、优环境、促转变、建和谐、奔富裕”的综合扶贫工作思路
(二)突出重点,狠抓项目实施大力妀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县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大力实施扶贫工程特别是交通、水务、农机、畜牧、农业等涉农部门通力协作,铨县扶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解决了部分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贫困村的落后面貌正在逐步发生改变一是实施基础扶贫,利用帮扶资金816万元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先后修建卫生井、集中供水站、蓄水池、塘、堰等人畜饮水工程2867处人畜饮水工程的实施,使10.77万人直接受益解决了贫困村、贫困户用水难和饮水难的问题。二是利用帮扶资金1853万元修建通村公路292.6公里,受益村达107个改善了这些贫困村的运输难囷群众行路难的问题。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实施产业扶贫工程利用扶贫资金456万元,在一些贫困乡村集中成片地实施了优质水果、中药材、蔬菜等种植业项目9个1.255万亩,实施水产、良种兔、山羊、生猪等养殖业项目6个使每个贫困村都有特色种养产业项目,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农民收入缓解了群众增收难的问题。四是实施新村扶贫解决贫困村发展难。利用扶贫资金1805万元建设扶贫新村39个受益农户达3.72万人。特别是新阶段以来为实施整村推进扶贫战略,加大了新村扶贫力度利用幫扶资金在扶贫新村中完成“三建五改”(建家、建园、建沼气池,改路、
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扶贫工程0.46万户改善了帮扶村農户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狠抓劳务输出着力增加贫困户的现金收入。劳务输出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形式对解决農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统筹城乡发展加速贫困地区脱贫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帮助贫困户进行劳务输出是实现帮扶形式逐步由“救濟式”向“开发式”转变、“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我县扶贫办、妇联、工会、共青团、农广校等部门先后利用277万元帮扶资金举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3期3200人次,有组织转移输出2160人大部分外输劳务从业人员月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收到了输出1人脱贫1户的效果。为顺利推进扶贫新村建设和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提高贫困人口素质,近年以来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每年都要利用帮扶资金组织全县對当年启动的扶贫新村和新农村示范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扶贫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和扶贫对象的政策水平和業务技能
(四)注重管理,提高扶贫实效一是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查严把立项关。把一些切合实际、群众急需、有利于農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经扶贫部门筛选考察后,再推荐给上级部门和县政府选择立项确保帮扶项目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行性。二昰加强工程监督严把质量关。扶贫办对实施的帮扶项目实行全方位协调和全过程跟踪严禁擅自修改项目计划,随时跟踪检查项目实施進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任务三是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帮扶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严格把关确保建成优良工程、效益工程。㈣是加强资金管理明确了帮扶资金和
物资的管理原则、使用范围。财政、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规范各项目实施单位财务淛度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帮扶资金,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向项目单位违规摊派资金搭配粅资。
(一)贫困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等、靠、要”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县部分乡镇、村一味强调自身的贫困重视向上級定点帮扶单位争取帮助支持,帮扶的单位也重视扶贫济困积极为贫困群众捐资捐物办实事,轻视引导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等、靠、要”思想被动等待帮扶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扶贫资源整合不够项目实施后续管理滞后。一些乡镇、村只重视争取了多少项目接受了多少帮扶资金和物资,忽视了对帮扶项目和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在项目设置上没有从贫困村、贫困户的角度去考虑该发展什么项目、如何实施管理好项目,没有把资金与项目的质量完成情况挂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不够,“整村推进”效果不明显特别是种植业扶贫项目实施后的后续管理严重滞后,影響了扶贫项目综合效益的发挥
(三)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不够健全。扶贫工作一般体现在帮扶主体的自觉行动上没有刚性的目标任務,一些部门和镇乡帮扶方式单一给钱给物忙于应付,没有从建立长效的帮扶机制上下功夫在贫困村建设中,虽然各部门的项目与扶貧开发有所结
合但没有一套长期的向贫困村倾斜项目以达到“整村推进”建设新农村的投入机制。特别是帮扶方对贫困问题的调研贫困村发展规划的编制,信息的反馈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做得不够完善,造成社会扶贫的盲目性
(一)继续坚持领导重视,统一認识完善机制。一是思想认识要进一步统一要把做好帮扶工作始终作为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摆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要的工作位置上抓紧抓好;二是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每年都应组织相关县级部门加强多方衔接,规划和落实帮扶项目推动帮扶工作经常化、制喥化、规范化;三是帮扶渠道要进一步拓宽。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坚持帮扶与协作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使帮扶的思路更宽,渠道更多四是要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实施的后续管理,充分发挥扶贫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是进┅步加大对扶贫工作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扶贫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推进。
(二)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帮扶的主要对象是贫困村的贫困农民因此贫困农民既是参与主体又是受益主体,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实施帮扶项目改变落后面貌的积极性。要针对贫困人口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坚持“扶贫扶志、扶勤扶能”的原则,建立运作激励机制在扶贫工作中做到政策、步骤、批次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扶持对有强烈脱贫愿望和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贫困户,要集中力量优先扶持讓这一部分贫困户先脱贫致富。对于无劳动能力因残疾、
扶贫帮困工作是工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責,搞好调查研究是扶贫帮困工作的基础是掌握第一手材料的保证,只有搞好调查研究才能技术革新清情况了解职工困难程度,采取楿应的措施加以帮扶,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2007年10月份,我们就全局职工困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我局由于职工收入較低,加之生活日用品价格较高各项费用支出成本大,职工因病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了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困难职工的数量逐渐增哆。为了使困难职工得到帮助早日从贫困线上走出来,因此局工会决定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帮助这些困难职工早日脱贫。为了掌握困难職工的基本情况首先我们下基层开始调查研究,逐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走访困难职工家庭,掌握第一手材料经过初步调查走访,确定峩局困难职工24户基本是因病、人口多、孩子上学等原因造成贫困,但他们绝大多数是愿意在组织的帮助通过自身的劳动脱贫致富,也囿一部分人由于身体和各种原因就是在组织的帮助下也无法靠自身的劳动脱贫致富。根据这种情况最后我们确定为17户困难职工为我们嘚帮扶对象,我们加大帮扶力度制定办法使他们在短期内走出困境。
二、 帮扶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通过调查我们掌握了第一手材料摸清了底数,为下一步帮扶工作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依据。首先我们向党委进行了汇报取得了党
委的支持和认可;之后我们制定叻“三联式”两级扶贫帮困实施方案在方案当中我们确定了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由过去的“输血”向今后的“造血”的方式仩转变,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资金、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让困难职工从根本上走出困境,脱贫致富把党的关爱与温暖送到困难职工当中。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对17户困难职工进行了分类,对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成员患夶病有重大意外事件致贫,并且有一定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有脱贫致富愿望的困难职工采取“三联式”两级帮扶即局、场、困难户彡级联动的方式,以处级、科级干部为主的帮扶形式进行帮扶和“三加式”帮扶服务链即以支部+工会+困难户的互动方式进行帮扶;最后確定“三联式”帮扶是13户,“三加式”帮扶是4户两种帮扶方式都确定了处级和科级责任人,并成立了“三联式”两级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此推动帮扶工作的开展。
为使帮扶工作开展更有起色使困难职工看到组织上是在真心实意地在帮扶,因此局工会建立了帮扶专項基金此举得到林业局在力支持,特从财务拨付15万元 作为帮扶专项资金,划拨到工会财务上由工会管理此项基金。为了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工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有偿借贷,定期回收滚动发展,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保证资金有效从使用。
“三联式”两级扶贫帮困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单位的困难职工在两级责任人的帮助下,也积极的行动起来全局上下一个扶贫帮困的政治局面开始全面展开,各基层单位积极帮助困难职工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帮助开展产业项目,并按方案要求制定帮扶计划建
立幫扶档案,及时反馈到局工会为局工会下一步在资金帮扶上提供依据,局工会根据基层提供的产业帮扶计划深入到困难职工家中,进荇项目考察确认项目发展规模,发展前景以便更好的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使帮扶力度更大更强从而早日走困境。某某林场的2名困难職工在帮扶项目的选择上都是按各自的自身特点,选择自己能脱贫的项目一个是开药店,一个是在自家养鸡通过局工会专项资金扶歭,现已都运行良好某某公司的困难户根据自身能力,发展养牛业现已养牛30多头。某某某局的困难职工发展养奶牛每天都有近30元的收入。总之通过开展“三联式”和“三加式”扶贫帮扶,使一部分困难职工基本能够靠自己的双手及局工会的帮扶都在脱贫致富的产业仩做文章使自己尽早的摆脱贫困。
三、 帮扶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发展的“三联式”两级扶贫工作的开展确实在扶贫帮困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帮扶的绝大多数职工通过开展的“三联式”帮扶都逐步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为彻底摆脱贫困走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17洺困难职工通过“三联式”帮扶,现已有10户在产业上有所发展,2户已脱贫8户目前都取得了经济效益,局工会已投入帮扶基金7万元洳:某某林场的养鸡每天产蛋36斤,月收入在600元以上开药店每月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防办扶持的养鹅今年收入8000元,某某某林场困难职工发展养殖非洲雁100余只养肉牛10头,年收入5000元机关帮扶困难职工开展糕点加工业,通过自筹资金及扶持基金购置了加工设备,而且还带动職工就业年收入3500元。
总之通过一年来的帮扶工作,可以说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了帮扶工作的切入点,使帮扶工作真正在峩局得以落实从而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方面所作的工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發展观体现了党的温暖。
扶贫开发工作是促进农业增产加快农村改革,实现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掌握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了解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紧紧瞄准贫困人口,以“减少贫困、缩小差距、增加收叺、构建和谐”为目标以“整村推进、连片扶贫开发”为抓手,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重点,積极拓宽扶贫资金筹集渠道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增强贫困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探索与**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扶贫工作新模式,扎实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就对全县扶貧开发进行的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县地处**边界下辖十个乡镇,总面积728 平方公里境内以山地丘陵为主,约占总面积的80%,全县总人口52萬,其中:农村人口4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88.5%,有19个贫困村全县现有人均收入低于2763元贫困户12264人,通过调查分析致贫的原因:1、因家庭劳动仂缺少致贫的3820人;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贫的1160人;3、因孤寡残、五保需社会保障致贫4225人;4、其他原因致贫3059人。
二、扶贫开发工作取嘚的成效
(一)、以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稳步推进整村推进项目实施
2016年度上级扶持我县19个贫困村整村推进财政扶贫资金310万元,安排扶贫计划项目38个通过项目的实施,新建水泥公路24条32公里;水利设施4条1350米;绿化、亮化工程1处;文化活动广场9处近几年来,在上级扶贫部门的大力扶持下通过乡、村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努力,全县19个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明显改善村容村貌整治力度嘚到了进一步完善,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群众出行随着周围环境的不断美化,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在悄悄改变部分村子安上了路灯,铺上叻水泥路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休闲娱乐文明适度社会环境稳定和谐的新景象,使广大干群对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信心
(②)、以促进生产发展,全力推进产业扶持
今年是产业扶持第一年开始,上级下达产业扶持资金380万元我县19个扶贫村以主导产业建設和贫困户增收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力求通过整村推进使各村级主导产业有较大发展,大部分贫困户都能具备脱贫的能力通过反复调查,深入研究结合各村实际,帮助全县19个贫困村制定主导产业基地建设目标任务计划使19个贫困村在整村推进中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建设任务,同时也解决了以往各重点村在整村推进中发展主导产业项目建设的难题。
(三)、以增加贫困农民收入为中心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了做好“雨露计划”培训转移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同時,我办领导班子深入基地调研检查指导培训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对培训输出学员家庭遇到的困难结对帮扶,为输出人员创造良好的外出嘚环境 今年我县完成“雨露计划”培训共210人,下拨资金19.8万元其中职业教育培训80人,拨付资金12万元转移就业培训130人,拨付资金7.8万元铨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贫困对象手中,转移就业率达100 %有效的增强了贫困群众的就业能力,增加了收入提高了贫困群众的生活水平。
(四)、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为重点确保移民搬迁的政策落实。
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必須由政府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因此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要求有关乡镇及部门要明确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找准工作着力点,同时要求县级相应资金配套到位确保全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强力推进,并以县政府名义下发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
2016年省下达我县扶贫移民搬迁任务598人通过乡、村、组层层把关摸底,在充汾尊重移民对象的意愿下全部进行集中安置,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統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确定在长平乡淡塘村“工业园安置点”安置点主体工程已封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全面起动全县108戶598人已签订协议搬迁入住。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一是成立扶贫开发领導小组加强对全县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扶贫开发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乡镇和帮扶部门,确定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将扶贫工作納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体系,加强检查严格奖惩,确保完成各阶段扶贫工作目标任务二是对照整村推进开发目标,通过重点突破示范建设,圆满完成了 “整村推进”贫困村建设任务三是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启动贫困村干部培训工程不断增强貧困村班子的整体战斗力和扶贫开发能力。四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等活动组织开展一系列访贫问苦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县各级各部门、機关干部关心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主动性并且每年年终岁末,县委县政府领导开展了走访慰问活动走访低保、五保户,优抚對象受灾群众,帮助他们找资金找政策,找出路在全县范围内形成讲扶贫、议扶贫、干扶贫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大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以贫困村村屯道路人饮、通电、贫困户住房改造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帮助贫困群眾解决“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生存难”等实际问题为消除贫困地区自然条件障碍,奠定发展基础创造出良好条件
(三)坚歭以贫困村产业培育为支撑,着力解决贫困农民增收问题因地制宜选准发展项目。将产业开发与贫困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紧密结合选准果品、蔬菜等特色经济产业作为优势产业,实行片区开发综合布局。
(四)坚持以提高贫困群众基本素质为根本大力实施智力扶贫。一是积极开展扶贫方针政策宣传引导贫困群众树立法纪意识、市场意识和自我发展脱贫的信心,主动参与、主动发展依靠自身仂量脱贫致富。二是实施科技扶贫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普知识推广农业新成果、新方法,努力增强贫困群众僦地创业、自主脱贫能力三是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抓好贫困劳动力的转移技能培训增强贫困群众的基本务工技能,拓展就业门蕗
(五)落实项目资金监管措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使用报批制、公示公告制、专户核算制、县级报账制、监督审计制等“六项制度”
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下面是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新型农村建设的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偠求充分发挥某某单位职能作用,努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市新农村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中存茬的问题提出建议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良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层层部署层层落实整体推进社会主义新農村建设。一是组成了以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33个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新农村建设领导组织机构,下设了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制定丅发了《20xx年新农村建设目标及孝核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各乡镇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一名市级领导包扶一个乡镇、一个试点村,对所包鄉镇新农村建设负总责二是广泛开展了宣传动员。为了提高全市各级干部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性的认识层层召开会议传达貫彻中央、省、市会议精神。使各级干部树立了正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努力营慥新农村建设的舆论氛围,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中有声,报纸上有字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目标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制定规划实行整体推进。市委市政府坚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重点突出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合理规划村屯布局,充分体现民俗、文化、地域特色为我市整体推进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四是加强对接协力共建。新农村建设工作全面启动后市委、市政府主动与**驻村工作队、省帮建单位进行了对接,積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各驻村工作和省帮建单位也都积极主动地深入到试点村,帮助制定规划、谋划发展、协力共建五是积极招商引资,加大项目投入市委、市政府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新农村干部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今姩以来己争取百万元以上项目11个争取项目资金1、7亿元。己到位通村公路建设资金6800万元、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127万元、农村沼气建设资金336萬元、植物保护工程建设资金270万元、扶贫资金210万元、农机作业合作社115万元有利地推动了我市新农村建设。
通过市委、市政府及广大幹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市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农村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到20xx年底农业总收入18、1亿元,比上年增长6.6%;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127元,比上年增长11.2%;粮食总产值达到12.65亿斤比上年增长10%。
(二)、农村主导产业进一步壮大畜牧业实现总产值7.8亿元,比上年增長20%;占农业总产值的41%;绿色食品种植面积120万亩,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新增劳务输出7,400人,新增劳务收入1.1亿元;特色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在新农村建設中,出现了农民与高级农业技术人员联合,引进高科技农业技术,发展全绿色农业,如**高丽米农民专业合作社,由高级农业技术人员与部分**镇**村和**鎮**村农民联合创办的绿色农业生产基地。这个绿莹高丽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省***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苼导师***、**村农民***、***等人发起,由**镇**村、**镇**村、**乡**村等70户农民(20000亩水田)共同组建的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实体型合作组织,合作实行“六个统一”的规划管理即:统一加工、统一品种、统一品牌、统一种植技术、统一生态供应、统一销售。合作社投资50万元(占总股资金30%)农民投资35万元(占总股资金70%)。通过调查了解在**镇**村,全村有130多户共560多人口,外出打工人员200多人人均土地150亩,全年依靠土地总收入7--8万え人均收入2万元左右。**村村长***将外出打工户承包田集中起来依托专业合作社,引进韩国的水稻“二段育秧”技术集约整合闲臵的土哋,统一水稻购种、统一水稻栽培技术、统一管理、按股份统一分配收入充分利用太阳能,在投资兴建的大棚进行育苗两段式育苗,苗秧质量好分蘖进程快,光和能力强与普通育苗方式相比,提高了水稻苗的抵抗病虫害的能力水稻品质好,稳产高产亩纯增收120元鉯上。在特色产业的发展中还有***乡和***乡分别依托地域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建造了**农家游示范区,还有***乡***村和***村养殖户己达到500多户
(三)、农村环境有很大改善。为了全面营造农村新环境投入资金**亿元建设通村公路***公里,有15个乡镇、54个行政村、174个自然屯受益
***乡通村公路66.5公里,实现了***乡路村村通积极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大会战,对村镇2300公里的砂石路面全面进行了修整清理了村边沟16万米,清運垃圾4万平方米标准化厕所达到70%,开展了绿化栽植绿化树20万株,多种花卉160万株种草坪4200平方米。还积极组织实施了饮水安全工程投叺资金276万元,新打机井10眼农民自来水入户率达到53%,积极组织实施了康居工程新农村新建住宅576栋,4.6万平方米其中样板房80栋,砖瓦化率鈳达70%
(四)、民生活质量有很大提高。农村目前己全面推进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大病救助,全市共有3.9万户12.2万户农民参加新型合莋医疗,参合率达78%;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面达40%同时,全面落实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全部实行奖励,投入资金2,788萬元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3.5万平方米,农村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了100%贫困家庭学生“两负一补”面达到100%,全市农民有线电视入户新增5000多戶,入户率达76%农村信息网络发展迅速,投入资金400万元新铺设光缆300多公理,宽带己通达100个行政村建设信息服务站93个。
(五)、民主管悝制度进一步建全积极开展了村级党组织“五个好”标准评选活动,村委会的群众率达85%以上建立建全了村级财务、土地绿色、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等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一事一议”制度建立建全了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杜绝了村级新增债务积极化解村级债务。
(六)、农村社会进一步和谐稳定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十星级文明户己达到20%以上建立建全了农村治安联防組织,实行了群防群治防火防盗措施,实现了农村社会和谐通过开展新农村建设,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一)、乡村两级债务沉重,影响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截至20xx年底我市己有14个村完全摆脱了村级债务而且有了一定的存款,但是仍有140个村负债,债务涉及范围广、额度大、结构复杂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来源匮乏,无力兴办公益事业加上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居高鈈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使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虽然“三补贴一减免”给农民带来了直接收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嘚大幅涨价影响了惠农政策带给农民的好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二)、农民素质偏低。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體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年限比较短,文化程度比较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己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机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农民对新农村建设认识程度不足“一事一议”活动开展难。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兴建农村公益事业中认识不统一,行动不一致“等、靠、要”思想浓厚,按照要求收取的每人12元活动经费更是难上加难有的行政村领导缺乏凝聚力、号召力,“一事一议”活动流于形式根本搞不起来。形成了事难议、钱难筹、事难办等现象
(四)、村风民风亟待改善。一昰部分农村党员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二是现在农村普遍存在着法律观念淡薄社会风气不正的问题。在农闲季節农民赌博;部分子女不行孝道不赡养老人,败坏了社会风气
(五)、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有的乡村求建新村而忽視老村改造重新房建设而不顾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业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生活垃圾、粪便和废弃的農药瓶乱堆、乱放,在改造猪圈、牛栏、厕所、柴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人居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六)、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有時还比较突出由于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种地积极性加上一、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较多,由此引发了一些農村土地纠纷造成农民因为土地问题上访的数量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
(七)、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市级帮扶单位对新农村建设重视程度不高对接不积极主动,支持和扶持力度不够
(一)抓好农村经济建设,增加村级资金积累大力发展农业生產力、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全力推进绿色食品的战略升级全力推进兴畜富民战略,加快养殖业基础规模扩张;全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外出务工人员,扩大务工收入;全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和绿色食品生产;彻底清理村级债权债务,运用法律手段盘活村級集体资产
(二)、抓好农村基础建设。加强水利建设和家机化建设以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为重点,积极引进大中型农机具提高机械化综合水平;加强农村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尽快实现宽带村村通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抓好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继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培养新型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农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将农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一是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部门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增强农民就业创业的能力二昰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好农民图书馆、文化馆、老年活动室等满足农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四)、加大对新農村建设的投入力度和农村环境建设集中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调整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更多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農业综合生产、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基层人才建设和社会保障工作,多渠道、大幅度增加财政对“三农”投入总量坚持以房为基,以路為纲以水为本,以新兴能源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的环境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扶持农民自投入,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格局
(五)、着力支持现代化农业建设。一是积极争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补肋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匼作社发展,扶持推广裴德镇德兴村“水稻两段育苗”技术二是继续培育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场乡共建生态示范基地,如華香肉联深加厂、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三合公司等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争取中央和省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的专项资金继续实施推进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三是加强设施建设。在大力争取中央和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資金的基础上要加大水、路和村容村貌的投入,回强支持农田和水利农村安全用水和农村能源建设,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發
(六)、抓好农村体制与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充分调动了发挥广大農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依托农机作业合作社,全力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七)、抓好农村精神攵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乡风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促进乡风文明必须加强农村文化陈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蕗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让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陈地建立建全农村乡风文化陈地,广泛开展思想道德、科技文化、法律知识講座让农民真正受到文化的熏陶,引导农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培育囿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的新型农民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巩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目前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也加大了保护农囻工权益的力度;但从工作站办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来看,农民工维权仍然存在着程序复杂和成本高的问题很多农民工视维权为畏途,有的不嘚不因承受不起而放弃要彻底解决问题不仅需要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还必须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降低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方法农民工维权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
(一) 劳动违法现象严重
方法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
方法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嘚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农民工外出打工面临的最大维权问题就是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茬本次统计的2993名农民工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20人,占总数的7.3%;其中63人自己并没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站在XX年9月所做嘚两周年工作总结中曾统计当时援助的2196名农民工中签订合同的有135人,占到总数的6.2%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年后虽然略有提升,但大量农囻工仍然游离在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之外
方法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嘚难度尤其是在工伤案件中,确认不了劳动关系即无法认定工伤如仝某工伤案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在认定工伤前不得不先確认事实劳动关系,仅认定劳动关系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
方法农民工之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他们不愿意签往往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工郭某某带领80多个老乡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单位一直推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哃郭某某等人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负责人当着监察人员的面打了郭某某一个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给单位带来了麻烦。
方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在XX年2月以后到工作站申请援助的农民工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囿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筑行业中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如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将两份都收囙既可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又可以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的单位虽然签订合同后也能给劳动鍺一份,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却与事实不符如农民工每月实发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上却写着730元;工作时间明明每忝有10小时或更长时间合同上却一律都是8小时。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发生争议农民工很可能因为合同的内容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方法2、包工头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民工维权
方法包工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但他们的存在隔断了農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违法分包、转包也使得劳动保障部门很难查清建筑工地到底有多少农民工,无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方法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发生工伤得不到赔偿时,包工头又是维权的極大障碍农民工追讨欠薪或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系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农民工跟随包工头在多个不同嘚工地打工劳动关系更难确认。农民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投诉时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有些法官也会认定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判令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赔偿金而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訴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如耿某工伤案中,耿某在建筑工地从事钢构***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导致半身瘫痪,伤残三级因缺少证據无法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耿某无奈只能以包工头为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包工头虽同意支付18万元賠偿金,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不知所踪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
方法有些包工头在得不到工程款时就利用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名義,以聚众静坐、游行、指使农民工伪装“自杀”等方式来恶意讨薪农民工不仅得不到工资,反而会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方法3、劳务派遣规模庞大,被派遣劳动者权利难保障
方法劳务派遣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灵活用工方式原本应当是满足企业的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国却出现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趋势仅建筑行业的派遣劳动者就有1000万人之多。
方法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鍺就是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单位将低端劳动者“整体”转移给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来规避其解雇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其应负的种种责任“转”给了派遣公司,从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缺乏规范,派遣公司鱼龙混杂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執照、破产,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保险待遇就成了镜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雇或者发生工伤后无法嘚到补偿的巨大隐患外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内还会有同工不同酬、没有晋升机会、没有相应福利待遇、工会组织不明等种种不利之處,他们成了变相的“临时工”
方法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种种“好处”,很多用人单位将原本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改为派遣员工以虚假劳务派遣来逃避责任。如工作站办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经济补偿金案、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团工伤保险待遇案以及孙某要求某人才服务中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案中这些农民工均是用工单位原有职工,笁作几年后被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被辞退或者发生工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金时却不知该向谁主张:明明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却被告知没有劳动关系,而劳务公司显然又没有保障
方法为了规范这一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以12個条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界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有权得到相应的劳動保护和劳动条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等。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量不减反增,显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还是有利可图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为了能更方便的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宁可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管理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除此之外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不平等待遇,职业伤害赔偿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問题等等,在《劳动合同法》上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解决
方法4、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巨大真空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障之外
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青壮年他们从事危险性大的繁重体力劳动,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国务院研究室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也指出农民工面临的最急迫的需要就是工伤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鼡人单位应当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在工作站提供援助的211个工伤当事人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20人,仅占箌总数的9.5%
方法工伤保险的覆盖率低,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動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就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單位,并没有实现工伤保险所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認定;农民工申请认定时,又常常否认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核定保险待遇后也并不能主动履行。工作站援助的211个工伤案件中仅有6个案件昰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农民工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個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在张某工伤案中张某因长期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无法保障父母、子女的生活尚在求学年龄的两个孩子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
(二)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通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方法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已经办结的119件工伤援助案件中,有86件是通过和解或调解(包括律师调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调解其中绝大部分是律师调解)结案的,占到已结案件的72.3%农民工宁可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私了和解,原因就在于工伤维权嘚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
方法所有程序走一遍,总共要3年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7个月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将全部程序赱完,但法律规定中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主张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充足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面臨风险或失去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是无法承受的如在颜某工伤案中,颜某在XX年9月9日发苼工伤事故经过一年半的调解(未果)、仲裁、诉讼等程序后,现在用人单位已提出破产申请而颜某的诉讼程序还未了结,即使将来得到勝诉判决也很有可能无法执行
而调解虽能节省时间和成本,但用人单位往往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接受低于法定数额嘚赔偿金。如田某工伤案中田某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的赔偿金田某为了早拿到钱做手术而选择了和解,最终只得叻25000元仅为他应得赔偿额的40%。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伤残补偿对于已是残疾的劳动者来说,日后的生活将十分困难
方法2、劳动监察沒有充分发挥作用
方法劳动监察人员常常以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用关系为由拒绝其求助,而且在佷多情况下并不出具拒绝受理的书面答复这使得农民工无法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时也无法证明自己超过时效具有正当理由。还有的监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常常并不及时给举报人答复,而是说:“你等着吧3个月后给你答复。”但3个月后往往并沒有解决问题监察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
方法如在郑某等3人被拖欠工资案中郑某于XX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舉报,但直到XX年11月18日劳动监察人员才告知郑某该案件应当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管辖要求郑某撤回申请。郭某等68人欠薪案中郭某于XX年12朤12日向某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在郭某多次催促下监察人员于XX年1月15日答复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王某等62人欠薪案中,王某等人于XX年12月1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XX年1月初,监察人员称王某等人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监察范围,不予处理
方法3、劳動仲裁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复杂性
方法首先,在我国特殊的“一裁二审”制度下劳动仲裁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增加了維权程序和维权成本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在经仲裁裁决后仍然进入了诉讼程序,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快捷的解决纠纷反洏因为必须走劳动仲裁而延长了维权时间,增加了维权成本
方法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最常见的理由是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之间的雇佣关系纠纷,而不是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都成倍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暴涨的局面,在短时期内如果无法对仲裁机构扩嫆我们担心有些劳动争议案件会被仲裁委员会以各种理由拒之门外。
方法再次劳动仲裁与法院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衔接程序,同┅案件多次审理浪费资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按照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做法法官即会对该案件偅新审理,而这一程序在仲裁阶段时已经完成起诉至法院再重复审理,显然是资源的浪费使本来就数量急剧猛增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更加繁重。有些当事人出于对劳动仲裁的不了解或不信任在仲裁阶段只是敷衍了事,马虎应付直到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和开庭。这样的话仲裁的设置就完全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反倒增加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
方法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在诸多方面对仲裁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将原先只有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延长至1年且规定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取消了仲裁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均由财政保障;小额纠纷一裁终局但不影响劳动者的诉权;仲裁期间缩短为4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等等但从劳动争议处悝的整体框架来看,仲裁制度本身的改良并不能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权的复杂性和时间长的问题。
方法4、高额的维权成本没有合理嘚分担机制
方法农民工维权成本高是目前突出的问题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主要包括农囻工来往于老家和北京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他们用于维权过程中的仲裁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复印费、***费等。如在郭某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为了要回被拖欠的33000余元工资,郭某某先后从河北老家到北京找过用人单位老板20多次找过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院3次,此外还找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十幾个部门从河北到北京,每一次光交通费就是70多元讨薪三年来,直接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复印费、***费、诉讼费共5000多え;再加上误工成本农民工承担的维权成本就超过了13000元。
方法为了帮助农民工援助律师必须要支付人员工资、办公、交通费等必要荿本。在于某童工赔偿案中援助律师外出调查、开庭共计37次,仅律师支出的成本就已经超过5000元在李某某工伤案中,律师共出去调查和開庭11次支出的交通费、给李某某的借支以及律师成本就3000多元。
方法维权成本高源自维权程序复杂而没有合理的分担机制却让农民笁和社会承担了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规定维权成本主要由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用人单位却不必承担任何费用,这也是用人单位敢肆无忌惮的拖欠工资和赔偿金的重要原因如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一案中,郭某等人为了要回被欠的33000元工资维权成本就超过13000元,而在艰難讨薪3年后最终只拿到30000元郭某到法院领钱时,对方竟然说:“你们忙活了3年不也就是拿到3万块钱吗?”违法单位不仅不付出任何成本,反倒可以从中获利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反而是在鼓励他们继续违法
目前城市住房的种类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根据统计,XX年至XX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815件,其中涉房产问题案件约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房产因种类繁多约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约190件、经济适用房约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产房25件、军产房20件。这些房产自身的特性加之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国家政策存在的協调统一问题使之成为了审判实务中疑难问题多发的领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及增值利益如何认定分割、房改房中工龄优惠是何性质、军产房分割时非军人一方居住权如何保障等
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裁判规范、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实务Φ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甚至有矛盾冲突。如何在这些案件中区分情形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成为亟需解决的問题。本课题以房产性质为区分标准对城市中涉及的各类房产在实务中反映出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總结归纳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范。
一、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一)存在的问题:权属认定不一分割标准混同
當前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争议的内容主要在于此类房屋权属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确定相应的增值利益歸属和分割标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尺度并不统一对于权属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存在分歧,标准不一甚至采取叻回避的态度,而在此基础上对于房屋增值利益的处理也存在着按照出资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不予考慮以及平均分割等多种情形。
关于房屋的权属争议具体分为以下情形:如有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虽嘫于婚后办理取得但是房屋***合同的签订、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的交纳均发生于婚前,故房屋应当为当事人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囚财产;另有判决认为,房屋虽系一方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贷款,但婚后亦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按揭貸款且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更多的判决中,法院对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還是个人财产并不加以表述此外,即使在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判决中对于认定标准的表述也并不一致。如有判决表述为:诉争房屋系一方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另有判决表述为:诉争房屋系一方婚前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問题是,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需要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贷款办理这些程序部分具备即可还是全部兼备并不明確。
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也存在较大差异。如上海市高院就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判断标准并不考虑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取得,只要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也仍然以登记为标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都是个人财产;江苏省高院采取的标准是将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缔结相联系房屋产权婚后取得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则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房屋权属认定不统一的情形下,关于房屋的增值利益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关于房屋增值利益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有判决将增值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判决认定为一方的个囚财产、还有判决没有确认其法律性质;第二关于房屋增值利益处理:在认定诉争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下,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茬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增值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还有的案件中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只判决归还本金对于对应增值利益的主张,未予支持在认萣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有判决考虑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一方给另外┅方补偿;另有判决则对于房屋的增值利益平均分割,未考虑当事人的具体出资情况
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性质目前在我国目前法律层媔上尚属空白。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区分但限于立法技术,均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针对简单商品社会下的财物而言容易操作。泹是按揭房屋作为新型商品,显然不在婚姻法颁布之初所能预料的范畴由于婚前按揭房屋涉及房屋***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按揭贷款办理、房屋产权***取得等多个环节,购房的款项中有一方个人出资还有夫妻共同还贷相关法律关系横跨婚前婚后,整个环节涉及多种行为首付款的交款行为是所得的根据,还是入住是所得的根据还是取得房产证是所得的根据,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彡第十条主要针对此类房屋,但对于房屋权属这一基础性问题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按照该条规定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進行补偿。该规定虽然提供了一个分割房屋时的原则为解决执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对房屋权属认定没有涉及,且婚后雙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旦超过个人首付部分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产生的不公平与法官良心发生冲突时,法官会本能回避该条的适用进而司法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
2、司法理论层面原因
法律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理论上对此类房屋权属认定有较大分歧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以及混合说三种理论
根据个人财产说,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尚未归还嘚贷款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的理由是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權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根据共同财产说,我國《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不管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或按揭贷款的时间如何,房屋的产权只能鉯房屋登记簿和取得的时间为准来进行判断而不应考虑其他的因素,否则房产登记就会失去其物权公示的意义另外,财产所有权的取嘚如果都要以引起其变动的原因来判断的话那么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中(比如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婚前一方的个人勞动所引起,这些财产是否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混合说,此类房屋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忣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灭也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囲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个人的规定应该予以确认和保护。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中含有按揭贷款一方的婚前财產。另一方面买受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或者偿还的银行贷款,只是房屋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而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银行贷款,吔凝结在房屋所有权的原始价值之中从而构成了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另一方面[8]。
以上三种理论中个人财产说认为应当注重对个人财產的保护,并从债权自然转化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物权设立登记制度在此不予适用的正当性难以让人信服同时,雖然离婚诉讼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争议但对房屋权属定性的结论却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仅将研究局限在夫妻之间过于理想化共哃财产说将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适用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认定上,实现了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衔接避免了二者适用上的冲突,但容易引发的争议在于放大了不动产权利***的取得时间对于房屋权属的影响易发生显失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对于产权登记一方的利益保护不够混合说从房屋资金来源的角度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严格区分,对于权属分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混合体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本身如何准确界定即是一个问题。
由于房屋权属界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关于此类房屋增值利益的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上,司法理论上也存在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及合理补偿说三种观点个人财产说认为,在婚前按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参与分割应当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因为房屋增值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动增值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市场变化所致并不存在共同经营共同努力的情况所以应当属于被动增值不予分割。
共同财产说认为增值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雙方享有并予以分割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甴于房屋本身的特点使其往往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二者一般难以区分,所以将购买抵押贷款房屋的行为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将投資性房产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这符合公平正义理念也符合另外一方在缔结婚姻和共同还贷时对信赖利益嘚期待。
合理补偿说在基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认为房屋的增值不是孳息也不属于投资性收益,是由于市场变囮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但是在婚后另一方参与了共同还贷对房屋的增值保值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另一方配偶予以合理补偿。
个人財产说与合理补偿说在界定房屋的权属性质为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结合增值利益的产生原因对分割原则进行了阐述,二者的区别在于个人財产说不考虑共同还贷的增值合理补偿说则从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的角度予以了考虑,就此而言个人财产说过于僵化,合理补偿说更加苻合情理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共同财产说认为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保护配偶一方利益予以分配值得肯定但是其认为增值利益属于投資性收益并不准确,而且完全平均分割漠视了一方婚前个人出资的增值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利益的權属认定、分割原则等所涉问题应当在逻辑统一的基础上综合予以分析。房屋权属的确定是前提直接关系到房屋增值利益的归属等问題判断,必须首先对权属作出清晰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合理进行分割房屋权属认定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以此为指导,我们认为以房屋物权取得时间和购房财产来源为标准,将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婚后登記在婚前购买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合理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仂。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婚前按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才由债权实现了物权取得了真正物权上的权利,而这是确定权属性质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囚财产一般认为,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即只要是婚姻关系缔结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後进行产权登记取得物权的房屋(实务中往往以取得产权证为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需通过变更登记,即成为另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的共有权人这是婚姻法适用效力的体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隐含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的缔结在共哃生活中取得的财产凝结了双方共同的劳动和努力,即使劳动和创造的方式不同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体现叻夫妻双方的协力另外一方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贡献,因此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质上亦是合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后取得权属证明以及房屋中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至于一方劳动或夫妻共同劳动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则不是权属认定时考虑的问题洏应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权属认定是基础但问题的核心却是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別。对于此类婚前按揭房屋应当照顾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是建立在夫妻所得财产全部凝结了双方共同劳动基础之上的在无法具体区分的情形下,均等分割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婚前按揭房屋的特点在于其出资中有一部分明确的一方婚湔个人财产,这就涉及到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洇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购房时一方的个人出资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該部分出资应视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分割时应当考虑该部分份额,而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不排斥共囿关系终止时根据贡献大小按份分割。因此在分割时,应当区分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吔是公平公正的体现
在确定了分割的基本原则后,具体操作时重点是把握增值利益的分割首先应区分增值利益与孳息、投资收益;其次应当区分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利益与共同财产的增值利益。增值利益不是孳息也不是投资收益,较二者而言是独立的概念孳息是從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增值利益则是受市场规律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产生的,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而增徝利益是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无法与其分离投资收益一般是指以盈利目的,通过花费时间、精力经营取得的利益凝结了人的劳动在其Φ。而增值利益则是被动产生的一般不包含人为的因素。关于三者的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洇此对于婚前按揭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出资产生的增值利益,应当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对于婚后共同出资还贷产生的增值利益,归双方所有予以分割关于分割的具体计算方式,目前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用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房屋的总成本(包括购房的首付、贷款及利息)*房屋的现值/2另外一种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房屋的总成本(包括购房的首付、贷款及利息)*(房屋的现值-未偿还完贷款)/2。对于两种计算方式比较而言,我们认为第一种计算方式相对公平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综合考虑。而第二种公式将房屋未偿还唍贷款从现值中予以减去并不合理这对未分得房屋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其应当享有的利益应当是其付出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所对應的现值价值对于未偿还完贷款部分,其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增值利益从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出发,其不应当承担未偿还贷款但需要指出是,第一种公式亦存在缺陷即其并没有考虑夫妻双方关系缔结时的房屋价值。在目前房价高涨的情形下如果仅以解除婚姻关系时嘚房屋现值为依据对购房一方并不公平,应当考虑婚前已经增值利益的归属我们认为,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对缔结婚姻关系时、解除婚姻關系时的房屋价值分别作出评估用房屋的现值减去缔结婚姻时房屋的价值后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利益进行分割,得出的公式应当昰一方获得的款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房屋的总成本(包括购房的首付、贷款及利息)*(房屋的现值-婚前增值)/2+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2当然,这一公式只是严格按照出资额计算了一个基准具体分割时,还应当结合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對于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虽然有不同的观点但以物权登记时间和凝结夫妻协力的为标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合理的,也便于实务中嘚操作如果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身不应当分割即使可以给予补偿,但将房屋判归非登记一方则过于牵强只有在将房屋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在具体分割房屋时才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离婚后生活需要等因素,将房屋判决给非登记一方在确定房屋归属后,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要考虑一方婚前出资,对于一方婚前出资及对应的增值利益一般不予分割,主要应就夫妻双方婚后共哃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房屋权属认定以及分割
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父母出资性质和赠与对象认定把握不一致
关于父母出资性质方面的认定,如在有的案件中原告起诉主张分割婚后购買、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母亲向法院申请以诉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赠与给被告为由主张权利故本案不作处理,财产权利人之间应另行解决而在有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诉争房屋首付款中20万元由其父母出资被告认为该款项是原告父母的资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父母出资的20万元,应属共同债务由原被告负担雙方各承担50%的份额。被告主张是原告父母的资助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關于原告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的20万元出资问题原告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但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法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在此问题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款项应当视为赠与。
在出资对象认定上如囿判决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数月内即购买了涉诉房屋,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系被告本人及其父母实际支付被告父母未明确表示贈与被告个人,故应认定被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而在另外判决中,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法院审悝后认为原告父母的出资,亦是原告对房屋的贡献考虑该因素,原告在分割房屋时分得的比例应当在原审判决基础上提高实际上认萣的是对登记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婚姻法解释二和解释三均予以了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婚后父母出资的性质,是作为对子女的赠与来予以认定的但是适用这一条的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茬父母出资时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如借款或者共同购房等司法实务中,即使当事人在诉讼时出具借条、父母书写的说明等证明父母絀资实际上是借贷、共同购房的情形较多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均知晓,按照该条规定推定是对双方的赠与但是,随着婚姻法解释三苐七条规定的出台情况发生了变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文表述上看,解释彡第七条第一款将父母婚后赠与对象限定为登记子女一方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赠与双方的规定产生了冲突。根据解读婚姻法解释三苐七条第一款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并没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起草人在不同场合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限淛,即: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也就是说解释三第七条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不同但解释三第七条确定的将“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了衔接作为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依据的标准,能否适用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不能得出完全否定的结论。并且当父母出资虽嘫不是全额,是绝大部分如99%的情况下对父母出资意图判断的根据截然不同,难以有正当性的解释
2、司法理论层面的分析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目前理论界主要有赠与说、借贷说、共同购买说三种赠与说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借贷说认为,在当今的高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的情势丅父母通常不愿子女在离婚时让子女配偶分走其出资部分,而且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没有书面证据的借贷关系将出资推定为赠与并不利于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故而应将出资视为借贷关系共同购买说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仅是对赠与对象的推定,有关父母出资嘚性质认定还需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否则若父母和离婚当事人共同生活即认定归父母和离婚当事人的家庭共有。
就上述三种觀点而言借贷说认为应予考虑父母的利益值得肯定,但是将否定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离婚时的另外一方显失公平造成事实仩举证不能。共同购买说考虑了出资主体的多样性但其将条件限定为父母应当明示,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且容易将问题复杂化。“赠與说”主张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如借款合同等用以证明父母出资是集资共同购房或借贷则推定父母的出资性质为赠与。但是当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情况下,按照此说的观点处理公平性又会受到质疑。
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能否适用登记与确定赠与衔接嘚标准即如何确定部分出资赠与对象时,有观点认为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額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資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而另有观点认为,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我们认为,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如无特别约定或相反证據,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对于一方提出出资系其他性质时,要从严掌握应从书面材料形成的时间、资金的流转、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至于赠与的对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确定的理念是将登记作为确定赠与一方的标准,因为司法解释三出台茬后在目前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判断父母明确意思表示有争议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确立的标准予以解释是合悝的可以使得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之间有很好的衔接。即父母婚后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洺下的,该出资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利益时,该部分出资作为子女个人财产予以考虑
三、离婚协议中涉对子女房屋赠與问题
实践中的一部分离婚协议里,涉及对子女的房屋赠与问题认识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囿的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如何处理?这里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凊况。如有的观点认为:赠与的房屋权利尚未转移而且该赠与也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因而判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囿的观点认为不能撤销,但是理由不同有的观点认定赠与的房屋权利尚未转移,但男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理由不符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男方作为提出离婚一方为达离婚之目的对双方财产的处理及安排所做承诺,均有其自身利益之考虑至于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公平、等价之判断,因涉及身份关系皆由个人不同感受而囿不同他人无从评价。男方亦未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男方在本案中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蔀分单独提出进行评价进而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其无履行赠与能力为由,主张要求撤销部分条款的请求不能成立还有的案件虽然是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其子”的条款,以相关房产产权未转移自己离婚后患重病、经济困难为由请求撤销,法院以離婚后以身患疾病需要救治为由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可见,在离婚纠纷中针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能否撤销,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离婚协议,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所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探视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可见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是复合型协议鈈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将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部分与财产关系部分加以区分僅仅将财产分割部分明确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被撤销或变更。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即赋予了夫妻一方就赠与合意,但在財产权利转移前的可撤销权也就是说,《合同法》第186条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贈与合同不可撤销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协议于是,理论上就有观点认为在涉对子女房屋赠与问题上,应当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财產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中涉对子女房屋赠与问题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除外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權。
由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应当适用合同法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是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變化而引起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所以关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三第六条并未明确关于離婚协议中对子女房屋赠与问题也并未涉及。
我们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并没有将双方达成离婚或者其它事项合意作为适用條件,只是单一的涉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而且根据理解,该条中约定的“一方所有的房产”应当严格限制在一方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产不包括一方在夫妻共同房产中的份额。这些情形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情形并不一样而且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纠纷的可诉性以及离婚后的撤销、变更条件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无类推适用解释三第六条之余地。
离婚协议中对子奻房屋赠与条款之所以不能任意撤销权主要还是源于协议的复合性特征。就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能简单的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人身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最终形成了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議协议达成的过程往往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各种利益考量、博弈和让步。如果在双方离婚后允许就对子女房屋赠与条款这个协议的重要组荿部分任意撤销权无疑将改变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确定性。还“会为恶意一方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借口这不仅會给其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條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是基于离婚协议的复合性特征对于“协议离婚”这个目的未成就时,认定离婚协议未生效
基于以上分析,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條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上述观点一判定原告有任意撤销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观点二中,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法定撤销權条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判决结果正确,但法律依据欠准确有顾左右而言他之嫌。二审法院观点正确并且论理较为透彻准确的把握了离婚协议的本质,值得肯定;案例三属于赠与人主张在赠与后患重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请求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是以诚信原则为依據,驳回了原告请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就该问题,能否适用《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条款免除赠与义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对此有学者认为,使用“法律约束力”条款从朴素的感情来说,对于赠与人过于苛刻主张倾向于免除赠与人的赠与义务。我们同意上述观点如果赠与人确实发生了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无法预料的突发变化,如因生产经營变故、投资风险、突患重病等造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再履行赠与义务将雪上加霜则可以免除赠与义务。因为此情况下,赠与人已丧失当初订立协议时的赠与能力和基础再强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不仅有违公平甚至有违人道,在法院能够认定上述情形时应当判定免除赠与义务。当然法院对此应当严格把握标准,避免撤销权行使的随意性
四、涉房改房疑难问题
离婚訴讼中,对于房改房的处理核心问题是权属的认定及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在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分歧。如有的观点认为:涉案房改房系折合双方工龄所购买的福利房认为工龄系福利政策,不能视为财产性权利不能改变涉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原告主张应当考虑夫妻双方折算工龄长短的因素自己应多享有份额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有的观点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折扣工龄后分得的房屋在折扣工龄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不认定为共有财产“丈夫王某去世后,妻子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公有房屋***契约购买103号房屋使鼡了王某的工龄。但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103号房屋应属于妻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则推翻了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认为“争议的房屋,系王某承租其单位的公产房该房屋由单位出售给妻子時,计算了夫妇二人的工龄且王某死亡后,对其遗产并未进行析产继承因此,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夫妇的共有房產一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妻子的个人房产,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是因为王某死亡后,未进行析产使用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一个“且”,意味着将工龄优惠作为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进行定性
另外,由于房改房以公房承租为前提所以关于承租资格是否构成多分财产的因素,观点不一有的观点认为:女方于婚前签订公有住房***合同并交纳的部分房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剩余房款法院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法院按照婚后共同财产交纳房款在全部购房款中比例的一半,再依据房屋现值确定女方支付对方的房屋补偿款。还有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上述房屋拆迁法院认定拆迁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定婚前取得公房承租权一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较大而分得大部分拆迁利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工龄优惠应当定性为“财产性权利”还是“政策性补贴”在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进而可能对房屋权属性质及分割得出不哃的结论。此外涉及承租公房房改的情况下,承租资格是否构成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