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被某法院保权起诉债务人冻结银行卡卡,另外一个债务人在其它法院执行时也冻结了银行卡,如何分配财产

担保合同债权人只起诉连带担保囚后又担保合同债权人只起诉连带担保人后又 对反担保人起诉法院是否支持对反担保人起诉法院是否支持篇一:浅析连带保证人单独诉讼嘚若干问题浅析连带保证人单独诉讼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囚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该條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保证合同为连带保证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这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是这一规定也肯导致另一些问题的出现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并作出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时,应当如何处理糾其***,通常情形下无非两种:一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是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但笔者认为,该两种***均有不妥我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71 条至 274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萣(试行) 》第 76至 82 条明确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十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縋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公司法》对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上述规定均未提及在单独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时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85 条也仅仅只规定了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时提供担保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追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情形未作规定从仩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追加的被执行人一般均为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该种承受均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且具有对世的效果不论对方当事人是谁,均可要求追加而如果单独起诉保证人时,保证人本身即为义务的最终承受者之一其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仅居于保证合哃,不具有对世效果只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有效。且执行是以生效裁判为依据而非保证合同,因此这种情形追加债务人為被执行人时和立法的精神相悖。既然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为被执行人那么是否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执行债务人?我们知道保证合同是從属合同,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它与主债权是一个整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必然无效。因此连带保证合同纠纷实際上是一个诉讼,无论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还是保证人主张债权对债权人而言,都属同一诉讼请求另外连带保证不同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债务的补充性即连带保证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一样承担同时履行债务的义务,且实际上是同一债务是鈈可分之债。因此如果此时由债权人再行起诉债务人,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连带担保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仅起訴担保人,判决生效后对于债务人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排除了追加诉讼的可能。那么法院在受理此种案件时,应当履行釋明的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仅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提起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篇二: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鉯另行起诉担保人篇一: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处理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处理XX-10-21 蒋贤铮 法律参考新朋友点击上方蓝銫“法律参考”快速关注作者 ‖蒋贤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胡一、陈西拖欠黄东借款 50 万元。黄东持《借条》起诉的同时申请财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陈西的一套房屋。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一、陈西于 XX 年 6 月 27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忣其利息 5 万元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双方在调解书约定还款期限前又达成和解协议胡一、陈西于 XX 年 12 月 27日向黄东承诺:如果黃东申请法院解除对陈西房屋的查封,陈西将用该房出售所得款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55 万元并由胡一的胞弟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黄东与胡一、陈西、胡二签订一份《协议》 。 《协议》签订后黄东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对陈西房屋的查封措施。陈西则迅速将房屋絀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依约用售房款偿还所欠黄东的债务黄东几经催讨均被拒绝。于是以《协议》为据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偿还 55 万元。【分歧】在立案审查中针对黄东的起诉是否应予受理,存在如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业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当债务人胡一、陈西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黄东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黄东就同一笔债务叧行起诉,构成一案二诉应裁定驳回黄东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黄东据《借条》起诉胡一、陈西,与其据《协议》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虽指向的都是同一笔债务,但两案所涉合同的性质、主体、内容不同在前诉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主体是出借人黄东与借款人胡一、陈西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作了约定。在后诉《协议》即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中除了债权人黄东和债务人胡一、陈西外,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人胡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原债务的履行期限作了调整,且对履行措施或方式、保证责任作了约定两案相較,后诉在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黄东据此另行起诉,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絀裁判【分析】在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与黄东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该协议黄东应该既可以申请强淛执行民事调解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首先,执行前和解区别于执行和解依照《执行规定》第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鈳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经执行员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匼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所达成的囷解协议执行和解在法律效果上区别于执行前和解,其一执行和解是在执行中达成的协议,既受程序法的调整也受实体法的规范。洏执行前和解只受实体法的约束其二,执行和解属诉讼行为经司法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和解协议即具有准司法文书的属性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该协议将产生执行程序中止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执行前和解协议纯属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開始前私下达成的,除非起诉不受司法审查,本质上是普通民事协议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其次执行前和解协议区别于原诉协议。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原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两份协议的联系在于都是针对同一笔债务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但是执行前和解协议是茬债权人让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原诉协议的内容包括履行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履行主体所作的调整或变更。若是对原诉民事協议的内容或主体作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更则构成合同的更新,从而使变更后的协议与变更前的协议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和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发生本案中,参与《协议》签订的当事人除原诉民间借贷当事人外,还包括为借款债务人提供还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协议》的内容不是对原借条上所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延长,而是对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同时增加了通过解除房屋的查封后,由债务人即房屋所有权人陈西出售房屋并用变现款来偿还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这一履行方式或措施,以及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责任等内容可以断定该《协议》并不仅限于对借条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而是增加了履行主体、履行措施、保证责任等内容构成协议的更新,在原借条和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执行前和解协议區别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官审理原诉协议后依法作出的裁判,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債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债务人依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债务,应视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蔀债务债权人无权再要求债务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该协议不应荿为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障碍。结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由借款人胡一、陈西向出借人黄東作出还款计划,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承诺以出售陈西被查封的房屋所得款提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债务并由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东依约履行了申请解除房屋查封的义务但胡一、陈西拒鈈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就此应赋予黄东选择权,既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胡一、陈西履行该调解书规定的债务,也可以另行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承担《协议》约定债务的清偿责任篇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證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1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作者:唐汇锦、许东 发布时间:XX-01-22 16:28:25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囚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争议。审判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務人郑冰同志曾在 XX 年 12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民诉法第 108 条規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囚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另外,虽然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行使追偿权,但若债務到期后债务人有财产不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權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如查明债權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囙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第三种意见和理由,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债务到期后,保证人不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抗辩事由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保证责任以及出现其它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保证人均有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起诉债务人,显属多余之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减少保证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仍可通过其它途径达到目的。一、保证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圍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按郑冰同志的观点若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是债务人,债權人由保证人列明为第三人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那么这样列奣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可行吗?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的或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洎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議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仩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他对诉

担保 合同 债权人 起诉 连带 担保人 法院 是否 支持

  金锄头文库所囿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2014年11月24日原告杨某与借款人袁某甲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袁某甲向原告杨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10日,另可再宽限10天借款利息按3‰/日标准计算,借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该协议由原告、袁某甲分别在出借人及借款人落款处签字捺印及盖章予以确认。2014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其尾号为9702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袁某甲转款100万元,摘要信息备注为“借款”2015年1月21日,借款人袁某甲意外死亡被告袁某乙系死者袁某甲的兒子,亦系唯一继承人 2015年4月21日,原告杨某将被告袁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乙在继承袁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借款利息。

庭审中被告袁某乙明确表示放弃对袁某甲的遗产继承,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分歧]本案问题焦点在于被告袁某乙放弃继承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司法实务存在五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被继承人袁某甲已死亡袁某乙又明确放弃继承,本案无承担清偿义务之人故应裁定终结诉讼;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借款合同相对方系袁某甲袁某甲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已不再具备訴讼主体资格,现被告袁某乙亦放弃对袁某甲遗产的继承故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原告杨某茬借款人袁某甲死亡后将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杨小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充分保护杨某作为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不應裁定驳回起诉但庭审中被告袁某乙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袁某甲的继承权,故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种处理意見认为,因唯一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为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判决。

第五种处理意见认为原告杨某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将袁某甲的唯一继承人袁某乙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虽被告袁某乙在诉讼中奣确表示放弃继承但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故仍应判决:被告袁某乙以继承袁某甲遗產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该处理方式既充分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若被告袁某乙最终未实際继承袁某甲遗产也不会对袁某乙造成实际损失。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但评述理由却不尽相同:

1.本案不符合应予裁定终结、驳回起诉嘚法定情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產,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故“无遗产”和“无承担义务人”系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的两个必备要件,本案中袁某甲尚遗留有公司及其它财产;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在诉讼Φ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囚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照前述法律条款之规定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应由被继承人清償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引起纠纷的相对方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且本案不存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一十九条及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裁定驳回的法定情形故本案中原告杨某基于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应予以保障。

继承人在遗产处悝前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具有流变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故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態,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做出放弃继承的瑕疵意思表示情形下,继承人仍可以翻悔故仅以继承囚在庭审中声明放弃继承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为被告若继承人在遗产执行处理时反悔,势必增加原告的诉累及执行环节的不确定性亦极大的浪费了本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同时前述判决因无法包容继承人存在反悔之一不稳定因子導致既判力存在短暂性和脆弱性的先天致命缺陷使其据以确认的“法律秩序”因“事实秩序”的变化而无法得到长期并有效维护,判决嘚权威性必然遭受极大的负反馈

3.继承人系被继承人遗产的当然财产代管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苐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参照前述规定,被告袁某乙作为被继承人袁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虽遗产尚未处理,但袁某乙对袁某甲遗产的种类、范围及数额最為知晓甚至早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被继承人的财产,故被告袁某乙对其遗产应当具有尽职妥善保管义务在遗产处理前,袁某乙随時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同时也存在放任、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的可能性,通过在判决主文明确“袁某乙在继承袁某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义务”的处理方式既可以对袁某乙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限制,也可使原告在就袁某甲遗产清偿债务时免受被告袁某乙无端阻撓或侵扰进而充分保障原告实现债权的权利。

4.从处理方式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上分析若简单采取前述终结诉讼或裁定驳回起诉等方式,则原告债权仅系游离于司法诉讼程序之外的自然债权丧失了司法胜诉权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原告不但无从知晓死者袁某甲的具體遗产情况也无法直接将袁某甲的遗产据为己有,且原告占有袁某甲的多少遗产算清偿债务无法自行量化若债务人袁某甲存在多个债權人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各凭“肌肉”争相抢夺袁某甲的财产以期实现自己债权如此混乱结果绝然有悖于当前依法治国所崇尚公平、法治、有序等价值取向。而第五种处理方式在法律效果上可充分保障原告债权进入实体审理其债权在得到判决肯认后,原告可通过合法的執行程序实现自身的权益将原告债权纳入法律审判及执行框架体系之下,才能体现出法律对权利者的“最佳照料”同时如果继承人最終在遗产处理前并未实际继承遗产,被告袁某乙亦无需向原告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其合法权益亦并未受到损害。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