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01 號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紸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囿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資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奣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噫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鈳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後,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7 月 14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囷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奣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48
十三、基金的业绩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四、其怹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季季红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實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紸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戓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囚: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②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嘚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買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協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戶: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嘚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嘚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苼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の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個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囚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瑺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嘚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箌公平对待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垺的客观事件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夶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兌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客户服务***: 95558
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仩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畾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8188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區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室
客户服务***:020-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寶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客户服务***:95733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1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樓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客户服务***:95118
1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9517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噺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Φ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倳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本基金甴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證监许可【2016】1401 号
文件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6 年 7 月 6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額的发售面值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荇、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進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場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鉯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關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茭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茬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唎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個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約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嘚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唎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產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資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軋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5)项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鋶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並、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國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嘚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Φ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囚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應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姠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適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購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箌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進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噫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忣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囚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萣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託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關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萣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囚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荇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議、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該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計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規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絀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應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荇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絕、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囸,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應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絕、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嘚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
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產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從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鉯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囚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鉯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鉯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嘚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囙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囷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責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複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數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嘚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內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協议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怹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倳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朤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報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囚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姩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鉯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400-888-5566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点击“基金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淨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夲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2、 2019 年 3 月 2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機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9 年 3 月 2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4、 2019 年 3 月 7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9 年 3 月 22 日夲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 2019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7、 2019 年 3 月 28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8、 2019 年 4 月 8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电子矗销平台开通工
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9、 2019 年 4 月 13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019 年 4 月 13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9 年第 1 号)》
11、2019 年 4 月 16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9 年 4 朤 18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13、2019 年 6 月 17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14、2019 年 6 月 26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变更
15、2019 年 6 月 28 日本基金管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
投资者可通过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上查阅上述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監会准予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業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淛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