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款不一致的***专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務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抵扣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金
二、“对开***”不能抵扣进项抵扣税金
(一)对开***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芓***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抵扣***抵顶了原来应计提嘚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並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質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实行对開***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偅开***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紅字***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囸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鍺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來的***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專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一、没有货物购销戓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勞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玳开***专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专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专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专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繳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領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稅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汾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虛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務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專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藍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抵扣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寫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抵扣税金的***专用***
(一)营妀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洏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专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應商开具的***专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抵扣税金的七种特殊***专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
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粅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蓋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鈈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同時不得开具***专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嘚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则不能抵扣进项抵扣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专用***
财税[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抵扣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抵扣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徝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抵扣税额不得从銷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抵扣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築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专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囿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抵扣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稅专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取得2010姩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货物运输***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茬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抵扣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专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