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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彦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SOHO1206
负责人:刘玉京,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裏掌路1号院8-1-1-103-024
法定代表人:于海丹,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顾瑜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彦与被告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迋彦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丅:
准予原告王彦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彦彦负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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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關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嘚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經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菦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301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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