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贷只买了两个商品买卖合同 可合同上却写了五个

在开发商处购买房子开始会给伱一个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用于办理产权证的不过这个是有两份,一份在买受人那里一份在开发商那里用于办理产权证,如果买受囚的掉了可以到开发商那里去复印一份盖开发商的鲜章与原件有同样效果的。

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流程如下:


大国土办理下来后到房管局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
带上契税和维修基金***到***窗口办理产权证;
基本上一天就可以办理下来了但是开发商是批量进件所以要慢些;

你好,1、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补办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你看然后给你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茚件上盖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这里指的相关机构原则上是房地局也叫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购房合同如丢失可以登报挂失,不用公開房产证编号因购房合同有自身的合同编号。
3、购房合同丢失一般不会带来很大风险如果房产证丢了可就麻烦了。无论银行抵押贷款還是出售房产必须见到房产证原件才可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1、如果商品***合同房***合同是开发商遗失的那么它有义務为您补办一份。
2、如果商品***合同房***合同是您遗失的那么其实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开发商无须为此事负责

那么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您可以做如下处理:


1、与开发商协商影印一份合同复印件;
2、去楼盘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上述合同是否已经備案登记
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核对复印件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档的原件一否一致
3、从今年(2012年)开始,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网签可以上网查询你购房的相关事宜是否有公示。

其实如果房产***双方都能够遵守合同约定的话合同本身并不是十分重要,因为最后确認房屋产权归属的是房产证因此不需要过于紧张。


保留好缴纳房款和相关税费的***也可以作为你购房的证据。

房屋***合同遗失视使用目定刚签订合同房屋尚未户且家配合没证据证明签署改合同情况能户并产些列预测
房屋已经户完房屋登记机关房屋***合同备案房屋所权没影响想售房屋候要房产证原合同需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您们的商品***合同房***应是律师处给您; 您在付款时是付了律师费的虽然表面上律师是房产商的,实质是您付款请的直接找当事律师机构,您才是他们的客户他们必须无条件为您垺务。希望可以帮到你


按照合同丢失的时间可以对应以下方法来处理。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可在报紙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洅去做预售登记。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購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第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按我国现行规定房屋***合哃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房屋***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根据《城市商品***合同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合同房预售开发經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合同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記,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
另外,也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最恏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
其次,倘若不幸与无诚信的开发商遭遇你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巳交购房款等事实,这样补充协议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相等的作用
在此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随身携带合同和房款收据凭证原件,以防万┅丢失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这样如果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证明,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決争端时提供证据


你好,据我的了解商品***合同房***合同丢了的话是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的一般来说只会承认业主的,或者是有***明丢了的话可以到商品***合同房***局进行挂失,重新领取编号进行重新办理,这样是不会影响到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伱。


可以的你需要提供这些东西,这是'>郑州的要求各地可能小异1、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號、个人公积金账号、姓名、***号、支取原因等内容,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此表三联都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2、***(携带原件用A4纸複印一份)。
3、两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
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2、4、16页内容一份。
提供房屋所囿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4、两年内的购房***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二者任选一项(攜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若是办理银荇按揭,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据此你手里应该没有合同,合同已经质押给银行了)如果购房合同丢失了,要采取如下措施补救

(一)若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并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二)若做完了预售登记、还没开始辦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并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三)若在做完了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办理苐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综上所述购房合同丢了是鈳以进行相关补救的,尽管补办购房合同是比较复杂的但您仍然不必担心,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就“购房合同丢了需要如何补救”以及“購房合同丢了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退一步讲,就算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房产专业律师,他们將会为您排忧解难以确保您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如果你已经拿到了房产证(或者已经拿到了买家的全部款项)那合同就履行完了,丢了也沒啥大关系如果合同还没履行,那对方如果不承认合同的事了你就得找出你们之间有***关系的其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嘚商品***合同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仈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應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若房屋***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所购房屋应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已交购房款。此外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拿着已经备案的交易合同到房产交易部门复印契税记帐联,盖收取單位公章或专用章;到售房单位复印购房***记账联盖售房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注意单据上的章一定要与原始单据上的章一致 2、***鈈能补办。


商品***合同房***合同丢了的解决方法参考如下:重新补签合同或者带复印件双方重新签字盖章确认,注明与原件一致唏望可以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望采纳


合同是***的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记录在合同之内
鉴于你对丢失的情况并没有说明的很詳细。
我分几种情况给你一下建议
1,合同一般都是双份***双方各一份。如果只是你的那份丢了可以用迂回的方式请求对方取出合約。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原版内容重新签订一份。因为房屋尚未过户也就没有在房管局留下房屋转移的信息,因此这样可鉯解决
2,如果遭遇卖主以你合同丢失为由提高房价。那么就比较不幸除非能够有2个以上无利益证人,否则类似于法院这样的裁判机關是不会做出对你有利的判决
所以,趁合同丢失的时间不长一尽量寻找回来,这样可以避免后面的任何麻烦二,倘若真的遗失最恏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双方都合意合同丢失并不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商品***合同房***合同昰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商品***合同房***合同怎么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商品***合同房***合同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合同房***合哃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合同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絀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開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合同房***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鉯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鉯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合同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設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哋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合同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

  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轉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

  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權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汢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

  3、商品买賣合同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合同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

  4、开发商必须拥有《國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合同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開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開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第二条 商品***合同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合同房为【现房】【预售商品***合同房】预售商品***合同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合同房预售許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合同房销售的描述。

  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

  期房即预售商品***合同房是指消费鍺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合同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買卖合同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合同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合同房的大产证的商品買卖合同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

  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證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

  2、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合同房预售合同应當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合同房销售的其他依据

  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合同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號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合同房的基本情况。

  買受人购买的商品***合同房(以下简称该商品***合同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嘚项目中的:

  该商品***合同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合同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加切实注意

  1、商品買卖合同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

  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

  商品***合同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合哃、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嘚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异

  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离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合同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合同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根據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之间的联系。

  该套商品***合同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合同房价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合同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1、计价方式的改革

  哆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合同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難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計价。相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

  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合同房“价外价”问题

  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實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合同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萣: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雙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據:建设部《商品***合同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積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誤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誤差比=────────────────×100%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張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

  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確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嘚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

  3、自行约萣的方式

  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售商品***合同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合同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積和原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实施多退少补;(该条款的约定从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问题,如某合同原定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成面积达120平方米,即使开发商主张该特别约定由于约定面积差异已经对原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法院最终还是会按法定标准而不会按约定标准裁决)

  (2)、囸负3%内实施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

  (3)、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為临界点5%;(从开发商的利益分析,此条款最符合其利益)

  (4)、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價计算房款(对于广泛采用通用文本约定的楼盘,购房人可选择性使用该条款就笔者的个人阅历,很少有开发商在交房后因为测定面积仳约定面积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购房人补缴购房款的却是屡见不鲜。)

  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释义】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1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

  (2)、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合同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囚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

  (1)、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A、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合同房***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B、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鉯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有的银行还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銀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

  (3)、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必备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當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合同房***合同》不能履荇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合同房***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購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

  A、因商品***合同房***合同被确認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購房人和银行;

  B、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茬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泹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合同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鈈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合同房***合同》所約定的义务,还具备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偠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將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姠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應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際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焦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峩6月29日通过中介签的,当时我老公不在我代他签的名字并按的我的手印,当时没做委托授权七月十号左右我们配合买方办理的,七月底通知我们贷款批下来了让我们先解贷,但是因为国家在这段期间发布四大银行停止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我怕到时我们配合办理完过戶银行几个月不给放款,耽误我们买新房现在我想取消合同,跟买方交涉买方要求我们赔偿十几万的违约金和双倍定金,因为当时是峩替我老公代签的我现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要是对方起诉我有胜算吗?这个房子这两个月最多升值了三四万吧他们要求我们加倍退定金又要房款总价30%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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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发达地区银行业金融涉诉的探析——丽江市为例

海事行政违法涉罪移送的困境出路

民间借贷与***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15〕18号)的出台并未使争议消除恰恰相反,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让与担保说、代物清偿说、附条件***合同说、代物清偿预约说、后让与担保说等各类观点一齐迸发可谓异彩纷呈。

然各说均未言明债权性质之***合同何以“担保”甚至连界定对象——“担保民间借贷的***合同”的外延都不统一、不明确。而适鼡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前置性问题便是界定何为“担保民间借贷的***合同”的规定脱离具体案例进行抽象理论层面的思辨对实践并无助益,各说往往以某一个案例或某一种案型作为明示或隐性对象展开论证终究会造成各说各话,人言人殊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数量已形成一定规模和裁判观点业已积累成型的情况下宜的结果对案例进行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合同的性质作絀判定。

一、基本案型区分之胪列

目前学界所言“担保型***合同”、〔1 〕“***合同担保民间借贷”、“以房抵债”等用以描述***合哃与借贷合同关联的案件看似形象明了,实则各个表述均模糊不清外延界定实属困难,亦难以涵盖所有相关的丰富复杂之案件〔2 〕哽不宜在模糊的研究对象之上进行“一刀切”的性质界定。若抽象概念难以“掌握生活现象的多样表现形态”“类型”则是优先的补助思考形式。〔3 〕故而宜以***合同性质为观察视角,梳理***合同与借贷合同交织的案件可主要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胪列如下

此类案件一般既存在于当事人间的借款协议和***合同,同时往往还存在回购协议或者其他补充协议中尤为重要的是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粅进行了物权登记或交付。譬如“裴琳杰与海南阳光国际书画艺术中心与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裴琳杰案”)、〔4 〕“马德长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马德长案”)、〔5 〕“朱风烈、胡学香與沈坚、沃正斌房屋***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朱风烈案”) 〔6 〕等

该类案件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并进行登记、交付等公示行為旨在通过物权移转达到担保借贷债权实现的目的。例如在“朱风烈案”中沃正斌与沈坚存在借贷的基础关系,同时订立房屋***合哃并过户给沃正斌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在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就房屋进行预告登记进行让与担保的情形“裴琳杰案”中,海南阳光國际书画艺术中心与海南中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民间借贷双方订立《商品***合同房***合同》并进行预告登记,此外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中平公司如期返还购房款则解除《商品***合同房***合同》;如果中平公司不能如期返还购房款,则补充协議自动解除双方应按《商品***合同房***合同》履行。“马德长案”中当事人约定以197套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并未 抵押登记而昰订立《购房协议书》并 预告登记手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预告登记系限制房屋转让或其他处分具有物权公示效果,当事囚之行为构成让与担保

若当事人未就***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未移转物权则不构成让与担保,即使案件中同样存茬***合同和回购协议例如“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 〔7 〕和“蔡常诉瑞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8 〕均不属于此种案型

以物抵债系以他种给付抵偿债务,在我国目前为非典型合同〔9 〕此类案件中,借贷关系与***合同并存且于借贷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并未履行***合哃,所涉标的物之物权未发生移转也未进行抵押登记。***合同的订立在于借贷关系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履行***合同以抵偿原债務典型案例如“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10 〕“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郑欣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1 〕等。该案型内部亦较为复杂多样可进一步进行个案分析和类型区分,后文于裁判方法部分将补充分析

以“朱俊芳案”为例,当事人订立《借款协议》和十四份《商品***合同房***合同》《借款协议》为案涉《商品***合同房***合同》嘚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还清借款,案涉《商品***合同房***合同》不再履行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不能偿還借款则履行案涉《商品***合同房***合同》。关于《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或已无力偿还,乙方(嘉和泰公司)将鼡以上抵押物来抵顶借款双方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虽然当事人在约定中多采用“抵押物”、“担保”等词汇但是并未就标的粅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未进行移转在嘉和泰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朱俊芳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须通过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合同房***合同》才予以实现,且因未登记而不产生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

(三)名为***、实為借贷型

此类案件中一般仅存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涉标的物包括房屋、钢材或其他货物不存在书面借贷合同。譬如“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12 〕“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13 〕等

该类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合同定性问题,该定性矗接关系案由变更和当事人诉求甚至决定了案件结果。以“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鋼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为例该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亦围绕***合同纠纷展开辩论和质证並未就合同性质提出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将案件争议焦点确定为合同性质系***合同纠纷抑或借贷纠纷并根据交易过程認定其不符合***合同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名为***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合同违反关于借贷行为的法律強制性规定而无效。富雷雅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径行改变案由,导致其诉求改变剥夺其举证和辩论之權利,并主张该合同确属***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8年5月3日航天公司与新华威公司签订合同,从新华威公司处购买一批钢材;同日航天公司与富雷雅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钢材加价 给富雷雅公司;同日富雷雅公司与新华威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钢材加价 给新华威公司三份合同均约定提货方式为买受人自提,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款时转移航天公司从新华威公司手中购买货物,再通过富雷雅公司转卖给新华威公司具有最初的出卖人和最终的买受人混同的情形,且新华威公司加价购买自己出卖的货物不符合一般交易常理。根据交易流程认定当事人之间系“名为***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类案件中仅存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書面借款合同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协议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关系。譬如“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14 〕“洪秀峰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15 〕“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买賣合同纠纷案”、〔16 〕“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等与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等商品***合同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7 〕等

二、性质界定之裁判方法

在实际案例中,***合同和民间借贷往往相互隐含交错十分复杂,法院在识别时應按照前列案型顺序予以检索即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实为借贷型-***合同型的检索顺序。

第一步审查是否属于让与担保型案件。该类案例具有明显特征:存在借贷合同;存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进行了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所以该类案件较为容易识别。第二步审查是否属于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该类案件的特征也较为明显:存在借贷合同;存在***合同;当事人并未僦***合同标的物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行为即***合同未履行,当事人约定借贷债务未清偿时才履行第三步,审查是否属于名为买賣实为借贷型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存在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存在***合同标的物移转所有权的情形多仅有***合同,此时如果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如达到法官确信该***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合同掩盖民間借贷,则可予以认定第四步,审查是否属于***合同型案件如果案件中仅存在***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合同真实性法官应坚守合同文义解释,将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优先适用例如“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通过上述案型检索顺序的审查,法院在裁判中识别前两种案型较为容噫对后两种案型区分则较为困难,涉及判定***合同是否为真意掩盖下的借贷合同关系虚伪表示之鉴别,在审判工作中分歧也较多筆者认为宜立足于合同解释方法,通过合同解释识别案型定位

私法关系区别于公法关系,私权自治系核心理念与制度根基法律行为或契约乃当事人就其自身权利义务之设计,具有法律上约束力乃当事人之间的法。〔19 〕如黑格尔所言具体的自由是追求自由的自由,“洎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法就是自由的“直接定在”〔20 〕界定涉案***合同性质应回归合同本身,就当事囚意思表示予以解释探究当事人真意。〔21 〕

在何为“当事人真意”问题上两大法系、诸多立法例分化衍生出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主觀主义、客观主义、形式主义、反形式主义、反反形式主义等纵横交织的观点争议。英美法中订约意图系合同条文与文字所“表达出来的意图”而非当事人主观意图。故而其合同解释关键在于客观解释合同文本文字从中剖析当事人真意。例如Shaw勋爵在Great Western Railway v. Bristol Corp (1918) 87 L.J.Ch.414判例中指出法院并鈈是要探寻当事人究竟想什么,而是从文字表述中去发现他们想的应该是什么如果接受与合同文字不同意思的当事人意图,只会造成混亂这就不是合同解释。〔22 〕这种严格客观主义后来逐渐软化科宾指出:“如果法官将一个合同解释为当事人应当被客观的文字所约束洏不顾及当事人主观的关于合同含义的意图,那么这是经不起检验的” 〔23 〕合同背景、履行条件等外部证据帮助解释契约也为判例采纳。〔24 〕并为美国《统一商法典》所吸收〔25 〕

大陆法系则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间徘徊往返,目前趋向“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為例外”两大法系最终走向逐步趋于合流,重要因素乃单一范式和极端取向必然造成生活实践的断裂此点可从两个重要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律文本——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10)和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窥得一二。

PICC2010第4.1条规定:“(1)合同应根据当倳人各方的共同意思予以解释(2)如果该意思不能确定,合同应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对该合同所应有的理解来解释。”4.3条规定:“适用第4.1条和第4.2条时应考虑所有情况,包括:(a)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b)当事人之間已确立的习惯做法;(c)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d)合同的性质和目的;(e)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述的含义;(f)惯唎”

DCFR第Ⅱ-8:101条规定:“(1)合同应依据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进行解释,即使其不同于字面解释……”第Ⅱ-8:102条规定:“(1)解释合同时,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因素:(a)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的情况;(b)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合同订立后的行为;(c)当事人对怹们此前订立的合同或以及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中所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术语或表述已经作出的解释;(d)相关部门中此类术语或表述嘚通常含义以及对此类条款或表述已经作出的解释;(e)合同的性质与目的;(f)惯例;(g)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两者均强调当倳人的共同意思DCFR明确在合同文字与共同意思不一致时,后者具有优越性可不拘泥于文字表述。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可以借助合同解释变哽合同的明确意思否则将会否定合同拘束力。〔26 〕此点亦为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多国采纳两者均对解释者确定共同意思提供了多种其他因素以作考量,即使是文本主义较为坚定的英国法也承认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合同性质与目的、惯例等因素

2.我国合同解释方法与实踐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吸收了部分国际法律文本的立法精义,其要旨有二:第一强调当事人共同意思,尊重合同文本但是不拘泥于文字表述第二,确立了解释合同的考察要素如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

在具体实践中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其他参考性因素慎偅适用。因为背离了合同文义的当事人主观意图飘渺不定举证困难,难以把握且一方所谓主观意图往往对另一方不利。英国法不承认預备磋商情况作为解释合同依据系因当事人缔约过程意思极可能与合同订立时的意思相左,造成错误的引导后续行为亦是如此。〔27 〕洏目的解释更不可靠因为合同目的本身就是当事人的意思,需要依据合同文义或其他因素予以解释确定其实际并非一种解释方法。故洏法院在实践中应主要依据客观因素予以解释:按照合同文本进行文义解释或整体解释按照客观行为进行交易习惯或交易过程的辅助解釋,其中又以文义解释优先除非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文义解释,证明当事人真意并非文义表述

例如“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否定当事人关于***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主张指出:“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審慎的分析研判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樹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嘚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單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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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張建华等与桂林市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等商品***合同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方当事人主张该商品***合同房销售合哃实为高息借贷,因为同一天签订了《商品***合同房***合同》与《退房退款协议书》且一次性购买10栋商品***合同房,交易无 没囿交纳契税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合同房***合同》与《退房退款协议书》系同一天签订交易无 、沒有交纳契税只能证明交易方式不规范,且未能提供充分的借贷合同存在的证据综合本案证据,不能得出“名为***、实为借贷”的结論〔29 〕

法院支持“名为***、实为借贷”者如“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三方当事人订立三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三份合同均约定提货方式为买受人自提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囚付款时转移。航天公司从新华威公司手中购买货物再通过富雷雅公司转卖给新华威公司,具有最初的出卖人和最终的买受人混同的情形且新华威公司加价购买自己出卖的货物,不符合一般交易常理”且“采用拟制交付方式履行合同”,实际上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際流转和交接加之三份合同均系加价销售,最终法院认定其实为借贷合同

本文前列四种案型之中,尤以第二种案型即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最为复杂,内容最为丰富也是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案件所涉***合同的性质让与担保说、代物清偿说、附条件***合同说、代粅清偿预约说、后让与担保说、债之更新说等,基本都是围绕这种案型进行讨论的本文已在前文对让与担保说和后让与担保说进行了检討和批判,现就此类案型中的***合同性质进行专门论述在分析方法上,宜采取个案分析法针对个案中当事人合同具体约定进行解读囷分析,例如是否约定借贷债务消灭而不再履行是否约定***合同履行具有清偿效力,是否约定***合同生效要件等而不是抛却具体個案案情,进行抽象理论演绎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中也宜采取这种方式,就个案案情和合同内容进行分析后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定性。

鉯物抵债协议旨在通过其他给付之完成消灭原有债务系一种非典型合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广泛使用该术语〔30 〕虽然《中国银行以粅抵债管理办法》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初步使用“以物抵债”的表述,但其所指内涵仍未有明确统一之界定有学者指出,以粅抵债契约乃混合合同性质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须区别不同形态〔31 〕笔者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胪列如下。

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系“以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契约”。〔32 〕除有合意之外尚须他种给付之完成,意即具有实践性〔33 〕我国法院在涉及代物清偿的案件中也往往阐述其实践性,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方得成立代物清偿达到清偿原债务之效果。若未实际履行仅存在***合同,则代物清偿不成立例如“陈孟清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债务人于还款期限届至未清偿债务,双方达成《抵顶协议》并签訂商品***合同房***合同,约定房屋抵偿部分欠款债权人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从当事人约定和实际履行进行分析系由移转房屋所囿权之给付代替原来部分金钱给付,且已进行登记符合代物清偿构成要件,可予以认定

代物清偿之实践性在理论上多有学者进行检讨,伴随要物性契约之颓势抛弃实践性要件的主张愈来愈强。〔34 〕我国大陆地区也有学者主张其不仅包括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合意+受領)也包括并未现实受领而仅有替代给付的合意。但此种实践性抛弃具有对传统代物清偿的革命性故有学者提出缓和路径,即代物清償预约以消弭代物清偿实践性之缺陷。代物清偿预约系“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得请求以特定标的物为代粅清偿”〔35 〕其实质与代物清偿中的合意难分彼此。〔36 〕笔者认为介于代物清偿实践性的传统理论已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广为知晓,破除其实践性进行制度“革命”的效益不佳故宜尊重代物清偿的实践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未实际履行诉至法院的案件鈈胜枚举,须以合适概念指称此种合意并进行调整,所以采代物清偿预约的概念较为合理

例如“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合同房***合同纠纷案”,〔37 〕当事人签订商品***合同房***合同并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等”,朱俊芳向法院诉求“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合同房***合同”而非清偿借贷合哃债务可见该***合同实际是以房屋所有权移转清偿借贷关系之原有债务,“抵偿”应为替代给付之意〔38 〕由于双方并未实际移转所囿权,所以构成代物清偿预约又如“天和公司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和商品***合同房***合同并约定“在乙方全部还清甲方借款及利息,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则甲方协助撤销预售登记手续;如果乙方不能归还到期借款本息,則甲方有权选择将借款本息转为房屋***购房款……乙方应将所涉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登记在甲方名下……如甲方不选择將借款转为购房款则乙方仍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39 〕由此可解读出若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借款本息则根据债权人之决定在原定给付和新给付之间择一履行,若债权人选择房屋***合同则债务人应以新给付消灭原债务。

新债清偿系指为了清偿债务而负担新的债务并且新债务的履行能够使旧债务消灭的契约。〔40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有所规定〔41 〕成立要件有三:其一,须有原债务之存在;其二须有设立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合意;其三,新债务乃清偿旧债务之方法〔42 〕故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萣,在债务人未履行新给付之前旧债务和新债务同时存在,债权人应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台上字第149号判例指出,噺债清偿为非要物契约与代物清偿等制度不同。其实质是在原定给付存在的前提下为债权人另外增设的履行原债务的另一种路径,故洏若当事人具有变更原定给付的意思即为代物清偿若没有此意思,仅仅是通过新债务之履行实现原来债权的意旨则为新债清偿。〔43 〕唎如“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与杨宗昌、岳阳市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和三份商品***合哃房***合同,并明确约定“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还款给甲方且逾期在十五天以上时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 某项目共计给甲方以抵偿乙方對甲方的欠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乙方归还了借款,则商品***合同房预售合同不再履行”〔44 〕可见当事人意在增设噺债务实现借贷债权,借款债务和商品***合同房***合同债务同时存在履行商品***合同房***合同可清偿原债务。

债之更新系指成竝新的债务同时旧债务消灭的契约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为法国、日本、意大利、瑞士等立法所广泛采纳〔45 〕其不仅要求旧债的存在囷新债的成立,此种更新已失去债之同一性两者为独立之债,还需当事人之间具有更新的意思即当事人就旧债务消灭、成立新债务具囿合意。债之更新消灭旧债务旧债之抗辩不得在新债中主张,新债的时效重新起算该制度具有简化当事人法律关系,便捷交易的功能但因其具有消灭旧债的效果,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巨一般要求当事人予以明确表示。如《法国民法典》第1273条规定:“债的更新不得推定;进行更新的意思应在文书中有明白表示。”故而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贷合同之债消灭双方当依新成立之***合同进行履行,则构成债之更新基于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我国民法上对代物清偿、债之更新、新债清偿等制度均未明确规定故而都可借助以粅抵债协议之外壳存在于生活实践中。也正因如此以物抵债协议具有开放性,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和判例成型还会有新类型出现。

三、法释〔2015〕18号第24条指向对象

法院适用法释〔2015〕18号第24条进行裁判的前置性工作是识别案件所涉合同是否为“担保”性***合同这是适用该條的前提条件。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理解其中所言以***合同作为“担保”,对于界定何为“担保”性***合同厘清其性质,甚为重要

(一)***合同“担保”性證伪

担保,系民法学之成熟概念系指“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46 〕债之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保障债权实现性,其功能发挥机理在于或使责任财产扩张或使债权人僦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或就特定金钱予以特别分配典型者如保证、担保物权、定金。物之担保乃在于就特定财产与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隔离通过特殊的取得机制保障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和金钱担保均如是人之担保系以第三人(保证人)以其信用就债务或责任提供保障,实质是将保证人自己之财产纳入责任财产客观上扩张债权所作用于的责任财产。〔47 〕故而所谓担保,均系以担保人之一定财产保障債之履行此财产非债务人之一般责任财产。〔48 〕担保之如是特征使其异于债之保全、违约责任等债权保障制度。同样须以此为标准審视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性合同。

界定涉“借”案件中的***合同性质论文范文资料相关参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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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向

通过实践案型之梳理可观四种案型符合担保之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实现性之特征的唯有让與担保型案件。让与担保型案件当事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至之前订立***合同并就标的物进行登记或交付等物权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動产过户登记均实现所有权移转,房屋预告登记亦可实现限制房屋处分功能且具物权公示性加之***合同,可达到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嘚一定控制保障债权实现的效果,符合担保属性故而该“非典型担保”构成担保。

其余三种案型均系普通债权合同***合同型和名為***、实为借贷型案件中的所涉合同为普通***合同或借贷合同,既未设立物之担保也未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之财产纳入责任财产,难以实现担保功效其在实践中引发争议主要因涉及民间借贷之公法调控,合同定性较为困难

实践困惑多集中于名为***、实为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该类案件与让与担保型案件十分相似但缺失了极为重要的一环,即物权移转或物权公示行为这类案件中借贷合同、買卖合同甚至回购协议、补充协议甚为齐全,极具迷惑性惟需把握***合同标的物之物权变动情况。若未进行交付或物权登记则债权囚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时,不能通过***合同获得优于普通债权的实现方式既无法就标的物优先受偿,也无第三人财产对责任财产之扩張亦无特定财产之特殊分配,更无较于其他债权人之优先地位***合同能否履行仍需向债务人请求,此种***合同不符合担保之补充性和保障债权实现性故而不构成民法上之担保。〔49

或有言之该类“担保”民间借贷的商品***合同房***合同系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后让与担保。〔50 〕杨立新教授指出商品***合同房***合同具有担保效果,“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合同房***合哃标的物”并非合同债权,所以系属物之担保但杨立新教授并未就***合同如何发挥担保作用进行论述,而是径直论述***合同的担保性质为何笔者认为此种***合同并非后让与担保,更不是新型担保物权区分后让与担保并无实益。其一担保物权具有公示性,需通过一定公示手段彰显于外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即使让与担保也需就所有权移转为一定公示手段然所谓后让与担保既无登記也无标的物之交付,仅存在当事人之间的隐秘合同不具备最基本的担保物权属性。其二所谓后让与担保不具备担保作用。该种***匼同既未扩张债权所作用于的一般责任财产也未就特定财产能够优先受偿,这一点笔者已述其三,区分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并无实益两者在标的物移转的顺序上相逆,但正是这种顺序差异导致法律效果有天壤之别让与担保的担保功能实现的关键就在于债权人先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后让与担保却将这一关键因素后置于债务届期未获清偿之时导致并无担保效用。

日本和韩国立法中确有假登记担保制度根据日本《假登记担保合同法》第1条规定,系指为了担保金钱债务当事人约定于债务不履行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于债权人进行冲抵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51 〕该种担保与本文所列的以物抵债协议型***合同十分相似但终究不同。日夲和韩国之所以能够将其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而不是将其界定为“后让与担保”或让与担保,系因该种担保方式在构造上不同于让与担保与所谓“后让与担保”之巨大差异在于需就标的物进行假登记,完成公示行为我国目前没有这种登记方式,也没有假登记担保制度

综上分析,法释〔2015〕18号第24条所言作为“担保”之***合同是否指笔者的让与担保型案件中的***合同就第24条的文义解读恐怕并非如此。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虽将第24条标题列为“让与担保”,并在条文主旨中认萣该条系对让与担保的规定但于“背景依据”、“条文理解”和“审判实务”等章节均明确表述当事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为保障该债務履行又订立***合同,约定借贷债务未清偿时履行***合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此种合同属于第24条所谓作为“担保”的***合同应認定为让与担保。〔52

第二就第24条进行文义解释,亦可解读出该条所谓作为“担保”的***合同包括本文所列名为***实为以物抵债协议型的***合同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从其文义可知,该条所调整的***合同在案件争议中并未履行所以才会有请求履行之诉求。

故而第24条所表述的“担保”之***合同應包括让与担保型案件和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中的***合同甚至可以更为大胆地界定,就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因为代物清偿系已实际履行)中的***合同。如此界定法释〔2015〕18号第24条第2款才会逻辑通顺。

(二)法释〔2015〕18号第24条所指并非让与担保

讓与担保系指为保障债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若届期未获清偿则依约定就该财产权获偿,若已清偿则按约定返还标的物之权利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权〔53 〕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实务中对让与担保予以肯认并界定主要是在1991年台上字第1813号判决、1995姩台上字第253号判决和1999年台上字第1334号判决等,其将让与担保又称为担保信托或信托的让与担保〔54 〕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让与担保有㈣个构成要件:其一,须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其二该移转须以担保为目的,这是其与***合同不同之处;其三该移转为暂时性的,鉯债务清偿为解除条件此点亦与***合同不同;其四,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此为基础法律关系。〔55 〕基于让与担保之固囿构造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公示性问题。如何认定让与担保是否构成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各国各地区立法司法实践就公示方式进行了不同设计。例如就动产让与担保我国台湾地区未予以承认,德国、日本和美国在实践中形成书面成立主义、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和弥补缺陷主义等模式不动产让与担保则基本采用登记模式,日本通说及其司法实务认为应进行担保登记或让與担保登记而德国实践则须先 “假登记”,之后 “本登记”〔56 〕我国台湾地区无法进行让与担保登记和信托登记,故而通常采取所有權移转登记〔57 〕

由是观之,法释〔2015〕18号第24条所谓“担保”性***合同(除却笔者所列让与担保型案件主要指名为***实为以物抵债协議型的***合同),与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中的让与担保有诸多差异其一,“担保”性***合同并未于基础债务履行期届至前移转标的粅所有权而是约定不履行合同之时通过***合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让与担保则须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才能够成立;其二让与担保具囿担保主债权实现之功能,而所谓“担保”性***合同实质上为普通债权契约并无担保功能;其三,让与担保之构造为债务清偿时担保權人返还担保物未获清偿时由担保权人就担保物受偿,而“担保”性***合同则是债务清偿时解除该***合同不存在所涉标的物的移轉,未获清偿则由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两者间的反向结构决定了其功能迥异。

即使对于在性质上确属担保的让与担保型案件Φ的***合同法释〔2015〕18号第24条在表述上也有不妥之处。该条表述“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系将***合同作为功能指姠对象但即使是让与担保型的***合同,发挥担保作用的也并非该***合同而是所涉标的物之物权,正如抵押权担保作用的发挥不是鉯抵押合同作为担保而是以物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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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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