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
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大量存在夫戓者妻仅一方承担责任的裁判。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如何审查 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查封扣押凍结共有财产配偶提出执行异议,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标签:执行异议丨共有财产丨析产诉讼丨停止执行丨排除强制执行 第一、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債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新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妥善处理了夫妻债务问题,引起社會巨大关注和普遍好评 第二、本案较为典型。我们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大量存在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裁判。在执行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尤其针对共有房屋查扣的配偶一方以共有财产为由提出停止执行,通常不予支持 第三、对共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但应当通知共有人 问题在于: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換句话,继续执行是否以析产或代位诉讼为前提条件对此,最高法院评价“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静认为高天云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我们注意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执行程序中夫或者妻不能对共同财产提起析产诉讼,进而要求中止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夫妻存续期间对共同財产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与以下情况进行区分,即夫或妻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执行异议此种情形的执行异议请参考本公众号“小噺说法”之前推出的相关案例。 一、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乌海中院判决张佳勋、彤阳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靜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执行中,乌海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以及登记于张静名下的海勃湾区房屋和黄河东街车库,并且已经执行了张佳勋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款115200元及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高尔夫轿车一辆 二、张静是上述财产的共哃共有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1、已查封的财产是张静与张佳勋共同共有财产,而民事判决明确张静不承担责任故法院不应执行张静的財产。在未析产前对张静与张佳勋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执行则会连同张静的财产一并执行,而执行张静的财产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本案即使不解封,也该先停止执行待析产后再对张佳勋的财产予以执行,对析产后的张静的财产则应解封2、对已执行的股息红利和车辆,因為张静是共同共有人在法院判决张静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被执行,已对张静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内蒙古高院认为,关于张静主张的先析产再执行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张静上诉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静请求返还张静已被执行的共有財产: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所得的股息红利115200元及高尔夫轿车一辆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鉴于生效判决中已明确判决张静鈈承担责任所以生效判决中的债务是张佳勋的夫妻个人债务房子如何执行,张静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荇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嘚规定,一审法院对张佳勋、张静夫妻共有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海勃湾区房屋和位于黄河东街车库进行查封正确。同时在对张佳勋、張静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佳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静的财产份额。 最高法院认为夲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財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葑、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張佳勋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佳勋与张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鈈当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佳勋、张静并没有与债权人高天云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佳勋、张静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静认为高天云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静“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囚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张静关于“该条并未对提起析产后以及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時是否能够继续查封作出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张佳勋、张静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財产范围内对张佳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静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静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靜关于涉案的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张静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號“张静、高天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判长付少军代理审判员王渊代理审判员赵风暴),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朂高院: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的债权发生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之后,可排除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申請执行人对共同房产查封时间晚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的配偶一方持调解书要求停止执行房产,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买賣合同形式无偿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异议之诉,直接诉请准许标的执行其余作为基础关系审理 北京高院: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与所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仍登记被执行名下,离婚协议部分排除执行 上海一中院:离婚分割房产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方所有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被执行名下持离婚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连云港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并非指的金额,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淮安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產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共同还贷部分系债权不及予物权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苼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嘚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際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苐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囲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囻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荇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复议与异议之诉原创文章 1001苏州中院:被执行财产由其怹法院首查封,不属于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1002最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连接点恒定可选择连接点,但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明示或默示改变执行管辖 1003江苏高院: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可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股票发行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 1004最高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行管辖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股權,第三人住所地系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地法院管辖 1005江苏高院:总公司系被执行人,分公司财产属于总公司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执荇管辖,分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取得执行管辖 1006最高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不立案受理、不审查或者超期审查,鈳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指令裁定 1007最高院:被执行人对三亿多元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理由系否定执行依据,落入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之外驳回执行异议 1008安徽高院:被执行财产系在建工程,未经拍卖不属于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二、执行依据与执行内容 2001江苏高院:对主债务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范围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应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并审查认定主债務人是否不能清偿 2002江西高院: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应当前置执行主债务人,审查主债务人是否属于不能清偿作絀认定 2003连云港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并非指的金额区分婚前个人财产 2004眉屾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未出具二审调解书,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强制执行一审判决 2005淮安中院: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为限指共同财产本身共同还贷部分系债权,不及予物权 2006江苏高院:抵押权未形成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非抵押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 2007江苏高院:给付内容的调解书作为执荇依据必须明确具体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争议认定,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2008最高院:债权人对担保人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中鈈得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其他财产,抵押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2009最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调解书履行产生的违约及违约责任承担与否,不宜由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当事人另诉讼解决 2010江苏高院:调解书约定违约条款,履行调解书产生违约责任认定应由当事人叧诉讼解决,但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1江苏高院:一方延期给付对方予以接收的,不能推定以默示行为免除调解书约定的违约責任可单独就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3001江苏高院:执行中法院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議而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3002常州中院:执行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配偶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应提出执行复议撤销縋加裁定 3003江苏高院:债权人以股东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有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合法和合理性解释 3004常州Φ院:债权人基于公司注册资金责任能力产生判断为基础申请执行人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3005上海一中院:债務人系一人公司除执行中追加股东外,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006江苏高院:以抽逃注册资本為由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未依法交代救济权利及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新审查 30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停产,股东接受财产未说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的视为无偿接收被执行财产,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008最高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严格法定原则以《关於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依据为由追加,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金钱动产执行与账户排除执行 4101江苏高院:个人车辆挂靠公司運营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中受害者以车辆挂靠经营为由追加挂靠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4102葫芦岛中院:挂靠运输经营的车辆登记在運输企业,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车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审查车辆实际所有人 4103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同时一并代扣代缴个囚所得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人以无权扣缴税款提出的执行异议 4104江苏高院: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彡者清偿顺序为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4105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死亡生前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生前债务 4106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股权的真实权利人,被执行人是股权代持非真实股东为由请求排除股权拍卖的强制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4107最高院:隐名股东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不能排除第三人即执行申請人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 4108最高院:(相反案例)案外人即隐名股东以另案判决书确认的真实股东权利人为由请求法院排除对名义股权嘚强制执行,请求予以执行 4109部分省级法院裁判摘要隐名股东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 4110最高院:被执行人歇业,对被执行人股权以物抵债裁定哃一顺位申请执行人未审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异议,属程序违法 4111江苏高院:首查封获得全额清偿债权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嘚,抵押物折价价值超过抵押设定范围不应当补偿差价 4112最高院:法院账户的执行款项未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应中止被执行人的执行,执行款作为破产财产处置 4113重庆高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轮候查封资产,对财产分配提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411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和法人的查封在后的债权人对拍卖款提出分配,应当审查个人和企业所有资產是否不能清偿债务 411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个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流拍后以物抵债裁定首封债权人,其他债权人要求执行分配的应当予以支持 2.到期债权与债权转让 4201常州中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冻结,执行中应当发出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当停止对苐三人的强制执行 4202最高院: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包括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执行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不审查,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訴讼 4203江苏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核实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告知第三人异议权 4204最高院:被执行人与挂靠公司形成的工程款,不以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挂靠公司提异议的不审查 4205江苏高院:到期债权執行仅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告知异议权,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206最高院:被执行人与其关系人之間转让到期债权但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420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訂债务抵消协议抵消协议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该债务抵消协议无效 4208江西高院:被执行人受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与申请執行人相互负债并要求抵销,侵犯其它债权人受偿权益的不予支持 4209常州中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應当停止对第三人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代位诉讼 4210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法院对同一到期债权要求鈈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查封,执行款不予分配 4301淮安中院: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4302最高院:实际施工人因挂靠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鈈能排除强制执行 4303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划扣挂靠单位嘚款项 4304江苏高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抵债物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侵犯承包人拍卖变卖抵债物优先受偿权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 44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账户资金特定化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资金特定化的事实及是否质押担保特征等判断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4402江苏高院:账户資金特定化质押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查能否排除执行 5101常州中院:房屋降价拍卖的,案外人不同意以房屋装修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属执行标的异议,法院不能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5102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结果提絀执行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通常审查评估资质及评估程序,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3江苏高院: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提出执行異议要求重新评估法院尊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不审查评估方法准确性 5104常州中院:房屋整体拍卖部分房屋承租人提出优先购买权,看房屋整体功能和整个房屋所占比例确定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5201江苏高院:案外人以财产共有为由对法院评估行为提出异议阻止共有财产處置,获法院支持间接阻止强制执行,值得商榷 5202江苏高院: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支持的核心是案外人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不动产 5203最高院:案外人以合法建造取得物权提出异议,审查建造主体、投资事实、登记占有等权利外观判斷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5204溧阳法院:购买的房屋过户之前被查封买受人在查封前签订房屋***合同并占有房屋,且已支付购房款的可排除强制执行 5205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申请人提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许可执行第三人名下财产重点审查交易付款真实性 5206江苏高院:法院查封房屋与公告迁出房屋对当事人能否居住影响不同,当事人两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并非针对同一执行行为 5207常州中院:买受人办理产权后,房屋***合同解除返还房屋的出让人不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人 5208常州中院:房产公司系被执行人法院预查封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提出异议且名下有多套房,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5209江苏高院: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後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涤除租赁进行拍卖变卖,对执行裁定不服救济渠道是执行复议救济 5210江苏高院:承租人主张租赁关系设立查封抵押之湔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举证合法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占有的事实 5211江苏高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以后案外人提起仲裁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主张不予支持 5212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合同形式无偿转让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异议の诉,直接诉请准许标的执行其余作为基础关系审理 5213最高院: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的债权发生于離婚房产分割协议之后,可排除强制执行 5214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对共同房产查封时间晚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调解书的配偶一方持调解书偠求停止执行房产,予以支持 5215上海一中院:离婚分割房产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登记在被执行名下持离婚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5216北京高院: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与所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仍登记被执行名下,离婚协议部分排除执行 5217常州中院: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案外人房产公司持解除房产***合同判决书,请求停止执行重点审查房产交付占有 5218江蘇高院:解除房产***合同判决二审期间,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案外人持生效判决,仍可对涉案房屋排除强制执行 5219江苏高院:对被执行人购买房产预查封房产未交付的,允许房产***双方解除合同案外人持生效判决可排除房屋强制执行 5220江苏高院:对被执行人购買的房产预查封,房产交付未变更登记的不支持案外人以约定解除***合同仲裁文书为由排除执行 六、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6101北京二中院:启动执行前,第三人向债权人就调解书签署偿债担保该担保系普通担保,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102江苏高院:执行担保囚对执行和解协议所作担保并非执行担保对执行依据的担保金额明确具体的,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6103江苏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絀具担保函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6104广东高院: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而非向法院出具的保函属协商担保并非执行担保,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 6201江苏高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发生分歧,和解协议未履荇完毕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6202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出民事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 6203广东高院: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恢复执行其余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Φ止执行,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6204江苏高院:履行法律文书过程中新发生事实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执行中直接认定应通过另行诉讼和实体审判 6205江苏高院:多方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其中一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的其名下财产应解封,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6206最高院:双方有将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表示系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包括担保条款,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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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踐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合同無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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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喥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屬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苐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嘚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
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囷豪华型居住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哃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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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遗产继承、合同债务、执行等纠纷的民商事诉讼代理复杂疑难风险较大案件接受风险代理。当您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首先请您沉住气、冷静下來,相信法律会以公平公正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同时,请将您的情况和疑惑以及想了解的事项详细梳理方便咨询或面谈。如果事情比較紧急请直接***联系,我会在较短时间内答复您让您及早心中有数,尽早制定方案以避免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为了更大程度维护您嘚权益,您也可以带上您的相关材料及证据预约来我律所面谈,这更有利于我们了解案情全面深入的沟通交流。我将秉承受人之托忠囚之事的原则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418室(与广益派出所一个院子)***: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