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规定夫妻共有住房夫妻有平等处置权力。没有规定需要一起处置才合法
但是法律规定,一方私自处置共有房产造成损失,配偶可以起诉卖房的一方主张得到赔偿
一、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卖房需另一方签字的,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只有房产登记上的产权人一方签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产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字人既是产权人之一又是无民倳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体疾病不限制该行为人的房屋***民事行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认定为监護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签字有效但是产权受益人可以提出异议并应当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产权人与签字人形成委托关系比如丈夫是船员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参与***房屋的活动他可以与妻子达成委托***的协议,这时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字
注:不是签一个人的名字,而是签三个名字(假定产权所有人仅为夫妻两人)一个是妻子的名字,一个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签)一个昰丈夫委托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房产证上是夫妻俩人共同的名字但卖房时确是一个人和***方签订了合同,而且预收了两万元定金请问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