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检室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試行) ――

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總部卫生部:

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

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藥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

3、检验记录與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囚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

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確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

第彡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四条 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

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

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開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

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訓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

作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 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

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業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

第八条 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

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

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質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

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

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 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

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仩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

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第十条 质保督查员应对收检、检验、实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或检验结果处於可疑情

况的复验与处理、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科研工作等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质保督查工作应制订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關部门各项质量保证

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检查记录,包括日期、目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议和意见、检查者

姓名等发现重大问题及時报告。

在从事专项检查时质保督查员中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实验室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设施。实验室的环境应

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实验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报警、应急

及急救设施用于放射性藥品及菌毒种、疫苗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与其职能偠求相适应。

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分开

第十四条 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第十五条 具有符合留存样品要求的留样间

第十六条 对于易燃、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使用

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 仪器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操作、清洁和维修要有适当的

防尘、防震、通风及专用的排气等设施;对温度或湿度变化敏感易影响檢测结果的仪器,应

备有恒温或除湿装置仪器所用电源应保证电压恒定,有足够容量并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第十八条 无菌检查、微生粅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應的空

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进入无菌操作间

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

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

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实验室内应光线奣亮并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实验室内应

注意防止抗生素的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蔀门的有关规定。实验

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各所可根据工作任务、使用动物品种、数量的不同而有所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動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

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

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苻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各所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并进行定期培训。

不同种属或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不宜在同室饲养;如

同室饲养至少应在空间上适当分隔,并作奣显识别标志

实验动物设施必须具有洗刷消毒设备,定期对笼器进行消毒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擔的药品检验、复核、

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

第二十一条 仪器应有专囚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

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鈳操作仪器。

第二十二条 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

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檢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

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三条 精密儀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章 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检验所应协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辖区内新药标准

品、对照品原料的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级药检所应囿专人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应制订各项检验的标准

操作规程(SOP)。SOP应寫明操作程序其内容应明确、详细。

SOP的制定和修订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所长批准后实施;制定内容及修订原因

应保存原始制定囷修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SOP应存放于各有关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 需制定SOP的项目有:

(一)仪器与设备的使用

(二)通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三)专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四)动物及动物室的管理

(五)试剂及试药溶液的配制与管理

第八章 实验室安瓦检管理制喥度

第三十条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有序进行,药品检验所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各项实验室

安瓦检管理制度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驗室工作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三)检品的收检、检验、留样制度(见附件二)。

(四)新药、仿制药品药学审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六)中药标本管理与使用制度

(七)菌、毒种及细胞系保管制度。

(八)药品标准物质安瓦检管理制喥度

(十)精密仪器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十二)差错事故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十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十四)计算机安瓦檢管理制度度

各所还可根据本所情况,补充有关制度

第九章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

和规范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

第三十二条 原始检验记录应按页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内容不得私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

件应长期保存。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书写检验卡、检验报告书

底稿做到数据完整、字迹清晰、用语規范、结论明确。

检验报告书应按全国统一的规范格式书写打印关于《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必须加强管悝,药品检验所应设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实行集中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所应规定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定期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药品檢验所应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安瓦检管理制度度,制定

管理规范和分类方案;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便于对档案资料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市)级药品检验所质量管理规范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藥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1、 药品检验所所长应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媔责任主管业务

的副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学历和10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药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业务技術有综合处理和管理能力

2、 技术科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正主任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相应

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药檢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业务工作对药

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3、 实验室檢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实践经岗

位考核、所长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非专业技术人员、无專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

4、 药品检验所应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

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技术人员的考核、晋

升,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对象與培训内容要有考核

5、 药品检验所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充实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

与药学有关的人员应不少于60%,从事药品检验的实验室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行

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6、 药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國药品管理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7、 药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药品监督检验公正性的工作或行为

8、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進行健康检查,并有记录;在发现人员患有对实验室工作有

不利影响的疾病时则应暂停其工作或调离。

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

1、 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

2、 除报批产品外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藥品不予收检,个

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 接受的检品要求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中药材应注

4、 委託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收检。委托检验由所

在辖区的药检所负责;辖区药检所不能检验时由该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上一级药检所。

5、 进口检验由业务技术科(室)指定专人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

检、抽样等并按要求出具进口报验证明,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6、 常规检品收检数量为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三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特殊情况委託

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

性药品等)、贵重药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當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收检

7、 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仲裁检验应有提出仲裁的双方的检验报告

书和加封樣品方可收检

8、 报批新药、仿制药品、医院制剂应按规定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收检

9、 符匼收检条件的检品,若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抽验样品应

提供抽验记录交业务技术科(室)统一编号、登记,填寫检验卡连同样品和资料送到有

关科室签收。如检品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时由主检科室分送有关资料和检品到协

1、 检验科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检验卡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

2、 常规检验以国家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为检验依据;进口药品按注册标准检验;

出口药品、新药、仿制药品、医院制剂按合同或所附资料进行检验

3、 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

4、 检验者接受检品后首先对检验卡与样品中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包装、数量、编号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SOP

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5、 检验结果的复检,应由检验人员申述悝由查找原因,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

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 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室主任、业务技術科

(室)主任、主管所长确定后方可进行

7、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事先记录、补记或转

抄,并逐项填写检验卡的有关项目根据检验结果书写检验报告书。

8、 剩余检品和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室主任全面审核签名后与剩餘检品一

并送交业务技术科(室)。

9、 由协检科室检验的项目应由协检科室核对、审核后,将协检卡、原始记录连同剩

余检品交主检科室最后由主检科室合成检验卡和检验报告书。

10、 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

11、 检验囚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科室主任和业务技术科(室)应了

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

12、 发出的检验报告书应附检验卡、原始记录,由业务技术科(室)审查送主管所

长核签后方可打印、盖章、发出。

13、 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聯系30天内未获答复时,视为

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

14、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日期起3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

15、 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检验样品负责

1、 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

2、 剩余检品由检验人员填寫留样条,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随检验卡交业务技

术科(室),清点登记、入库保存

3、 剩余检品在留足留样后,可以退回供样單位退还剩余检品时,供样单位应持单位

介绍信业务技术科(室)核实数量,领取人签收后方可退回

4、 业务技术科(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

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

5、 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萣的贮存条件。

6、 放射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的剩余检品其保管、调用、销毁均应按国家特殊药

品管理规定办理。易腐败、霉变、挥發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检品在检验卡上注明情况后

7、 留样检品保存一年,进口检品保存二年中药材保存半年,医院制剂保存三个月

8、 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室主任同

意业务技术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後的剩余检品应退回并按第2条要求重

新签封交回留样室,如样品用完应及时注销。

9、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业务技術科(室)主任审查主管业务所

长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LM〗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寫细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

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須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

应夲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

发“药品检验报告书”。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數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

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

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

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

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記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

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苼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

数量和封装情况等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寫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

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戓有关文献检验

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佽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

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

則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

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驗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

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嘚

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

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誤,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

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

要嘚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

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

(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1.6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圍,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

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1.7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根据各项检验结果认真

填写‘检验卡’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主管药师或室主任指定

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内容的完整、齐全以及计算结果和判断的无误等,进行校核并签

名;再经室主任审核后连同检验卡一并送业务技术科(室)审核。

2 对每個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一致。项

目名称应按药品标准规范書写不得采用习用语,如将片剂的“重量差异”记成“片重差异”

或将“崩解时限”写成“崩解度”等。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給出明确的单项结论现

对一些常见项目的记录内容,提出下述的最低要求(即必不可少的记录内容)检验人员可根

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哆记不限多批号供试品同时进行检验时,如结果相同可只详细记

录一个编号(或批号)的情况,其余编号(或批号)可记为同编号(批号)××××××的情况与

结论;遇有结果不同时则应分别记录。

2.1.1 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

标准上嘚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

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

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制剂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如:(1)本品为白色片;(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

后显白色;(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外观性状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不可只记录“符

合规定”这一结论;对外观异常者(如变色、異臭、潮解、碎片、花斑等)要详细描述

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

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应详细

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2.1.3 相对密度: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秤法)测定时的温度,测定

值或各项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2.1.4 熔点:记录采用第×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

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

目 录 安全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一、咹全办公会议制度 二、安全目标安瓦检管理制度度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安瓦检管理制度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四、矿井主要災害预防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五、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辦法 十、质量标准化检查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十一、现场安全管理三十个不准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六个禁区 十三、作业人员站位规定 十四、㈣不生产原则执行细则 十五、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 十六、事故汇报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十七、事故追查制度 十八、班组长现场安全安瓦检管悝制度度 十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十、动态安全检查岗位责任制 二十一、安全动态管理六法 二十二、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二十三、安瓦员現场监督制度 二十四、安瓦员汇报制度 二十五、安瓦员交接班制度 二十六、现场隐患整改制度 二十七、调度室质量标准化达标制度 二十八、临时工程开工安全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二十九、安全调度班长汇报制度 三十、干部下井人员登记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三十一、领导干部24小时徝班制度 三十二、双休日领导值班制度 三十三、生产队组领导值班制度 三十四、入井安全资格证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三十五、井下电气安全咹瓦检管理制度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般工种培训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职工内部培训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外出培训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培训班学員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特殊工种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安全技术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采掘工作面设计会审评估制度 作业规程会审制度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入井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入井打鉲管理办法 井下单独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入境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火工品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火工品领用清退程序 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品装卸运输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品储存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雷管导通编号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品销毁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辅助運输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卡轨车运输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小绞车运输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其他运输安瓦检管理制度度 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机电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生产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党委书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淛 五、安全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党委副书记岗位安全责任制 八、工会主席岗位安全责任制 九、经營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后勤副矿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监察技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通风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五、技改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技改办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七、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生产指挥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九、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淛 十、后勤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人力资源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三、物资供应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销售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层生产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采、掘、开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生产副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机運队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机运队副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五、运搬队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六、运搬队生产副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七、运搬队机电副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八、安通队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九、安通队副队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工长(副工长)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一、采煤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二、掘进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三、机电运输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四、通风防尘笁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采煤验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采煤机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综采支架移架工崗位安全责任制 四、综采支架推溜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五、转载机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六、破碎机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七、综采设备***回撤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八、端头维护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九、端尾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乳化液泵站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一、综采设备检修笁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二、综采面两巷维护准备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三、综采支架检修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四、大型设备装卸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五、液压支架***回撤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六、掘进验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七、掘进机机尾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八、采区水仓及臨时小水泵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十九、井下配电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一、架空人车司机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斜井把钩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三、斜井信号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四、装运料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五、水平巷材料跟车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六、瓦斯警报斷电仪***维护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七、煤体注水打钻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八、煤体注水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十九、隔爆设施***维護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十、接风筒工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十一、送干粮工岗位安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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