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4年2月在沈阳一家医药公司就業谈好工资8000,但是签订劳动合同避税让签3200说是为了避税不影响工资水平,平常每个月开工资是基本工资3200+绩效工资4800直到2016年8月起单位开鈈出来工资,期间2016.11开过一个月的工资后来一直欠薪且正常上班,到2017年1.14-及开始一直放假-正常上班,后于2017.9初离职离职前单位做的工资表┅直是按全额工资做的,起诉法院申请按全额给付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欠缴的五险一金
单位提供了企业做的包括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全额工资表,但是辩称是为了交保险才这样做的工资表我们手里没有工资表原件,且单位提供药监局2017年8月检查时提供的给药监局出具的单位从2015.11起停产的证明经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单位的停产证明判决欠发工资没按工资表是判决,按上班期间给付合同避税工資3200不上班期间给付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同意给付单位应交的保险不在法院判决范围内,但离职时自己垫付的医疗保险费判决单位应给予支付公积金不在法院判决范围内。
我现在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工资给付标准不服、对单位应缴的五险一金不给予判決不服请问我再上诉的话,有无法律支持有无必要上诉,谢谢您!
两份***合同避税一份实际履荇,一份避税备案而用出现纠纷,该认定哪一份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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